為什麼我們要有 The Bill of Rights?
今天,對普通公民來說。憲法中最重要和與他們最有關係的就是The Bill of Rights。但在最早的憲法正文中是沒有的。加上的直接原因其實是當時非主流派,所謂的 Antifederalists,的對憲法的反對,他們反對的主要原因就是憲法中缺少 a bill of Rights,雖然主流派,所謂的federalists, 認為沒有必要. 我以前在獨立宣言的理論來源中已經寫過,獨立宣言和憲法都來源於自然法。那些權利他們認為是不言自明的。實際的一個原因是當時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在州憲法中都已經有了bill of Rights。具體的和理論的原因我們不再這裡細談,但The Bill of Rights還是作為修正案加了進去,它們與憲法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是憲法的一部分。
今天看來。加上 The Bill of Rights是非常正確的一件事情,我們應該感謝。 特別是擁槍派。被許多人認為是天賦人權的擁槍權,在偉大的英國已經被拿掉了。可見擁槍權並不是天賦而是人的共識. 如果沒有第二修正案,今天在美國也難說。
而且,沒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或者說認可,recognize 的權利其實是常常在法學界引起爭議的事情。比如說最高法關於政治捐款,abortion,Eucational right for illegal aliens ,和同性戀婚姻的判決。這些權利在憲法中都沒有提及。
有法學家評論說, The Constitution is silent on the issues, therefor those rights do not exist. 最高法的判決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又有法學家評論說,最高法其實常常在對憲法做修正。
最有名也最有爭議的是對同性戀婚姻的判決。同性婚姻應該是最自然的事情,立法先賢們怎麼也不會想到有這個爭議。反對的首席大法官激動地說,你們實際上是在為人類倫理立法。
幸慶的是,The Bill of Rights明確指出了公民,甚至任何人,有什麼基本權利。給了美國人民明確的憲法保障。這也是新移民們認同美國的最根本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