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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官員經商規定比美國嚴格得多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7年02月09日10:43:45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中國的規定跟美國比就是苛政。這全是由於中國是共黨統治。用黨規約束,少拿很多錢。中國人民便宜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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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中國關於官員經商規定的區別

美國禁止官員簽訂任何有“利益衝突”的商業合同。這很好理解。比如市長不得取得本市政府出資的建設合同,因為這類合同就由他經管,甚至必須由他簽字批准,他有給自己輸送利益之嫌。但並不禁止他入股其他私人公司,去爭取沒有利益衝突的商業利益。中國的公務員法,則一般性地禁止官員參與經營任何商業。該法第53和42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

簡單地說,美國並不禁止官員通過經商發財。但中國禁止。中美對官員經商規定的區別,舉例就清楚了。 例1。某官在政府自然科學基金會審批生物方面的資助申請。在美國,只要不占用工作時間,該人開辦一家保姆公司從事營利活動合法。因為,該公司和他在政府中負責的項目不構成利益衝突。在中國,不行。因為中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例2。官員定義如例1。在美國,該官可以在業餘時間為某私人雜誌編輯詩歌稿件收取佣金。在中國,不行。因為公務員法53(14)禁止“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美國公務員道德規定見:

http://www.justice.gov/jmd/do-it-right

中國公務員法全文見:

http://baike.baidu.com/view/70660.htm#2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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