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昱侮辱屍體案 |
送交者: 佚名 2005年07月26日09:31:32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錄像作品《朱昱侮辱屍體案》文字記錄 說明:以下文字為錄像作品《朱昱侮辱屍體案》的文字記錄(節選)
節選(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朱昱侮辱屍體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交由我院審查起訴。 現查明:自一九九五年起被告人朱昱便開始了利用屍體進行他所謂“藝術創作”的計劃。他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九九七年五月曾兩次去了北京醫科大學(現為北京大學醫學院)解剖系。 一九九五年十月被告人朱昱夥同其在中央美術學院附中的同學李某一起來到北京醫科大學解剖系。冒充是中央美院學生(當時被告人朱昱已從中央美術學院附中畢業,而且並沒有繼續上美院)。以參觀學習為藉口,對屍體標本進行拍照併購買醫用標本模型。 在此之後,被告人朱昱用了近兩年的時間蓄心積慮的為其利用屍體進行所謂“藝術創作”做前期準備工作。一九九七年被告人朱昱認為自己已經找到了利用屍體進行所謂“藝術創作”的藉口。而且他所期望以久的外部環境正在逐步形成。於是,他又開始四處尋找屍體來源。 一九九七年五月被告人朱昱又一次來到北京醫科大學解剖系。這次他仍然冒充是美院學生。當被告人朱昱正準備租借該系的醫用標本時。正逢北京醫科大學解剖系一位老師與美院曾有過聯繫,被告人朱昱怕謊言被揭穿,便只好形色匆匆的離開了。 此後,被告人朱昱並沒有對自己利用屍體進行所謂“藝術創作”的計劃死心,他又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來到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找到該系的老師王某。被告人朱昱吸取了上次在北京醫科大學解剖系遭遇的經驗,這次他沒有再冒充是美院的學生或老師,而是以藝術家的身份去找該系的老師。但為了不引起別人的不信認,被告人朱昱還是含糊的說自已與美院的某個藝術研究機構有關係。 當被告人朱昱發現他所說的一切並沒有被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的老師懷疑後,他便多次的來到該校。不斷的用他是在進行所謂的“藝術創作”的態度與該系老師交流,以達到獲得其最終信認的目的。 一九九八年十月被告人朱昱發現時機已經成熟,於是便提出向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借用屍體標本的要求。該系老師這時已完全相信被告人朱昱是在進行“藝術創作”。但考慮到被告人朱昱所借用的屍體標本可能會有損壞,便提出;如果被告人朱昱能保證所用的屍體標本完好無損,便可同意其借用。但如果屍體標本在朱昱進行“創作”時有損壞或不能歸還於該學校,便只能以租借或出售的形式給予其使用。 被告人朱昱欣然接受了這一條件。並要求在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的解剖室進行他的攪人腦的行為,即所謂《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的作品。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六,下午十四時,被告人朱昱利用學校放假人少的機會到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用事先從該系購買的人腦標本五個,在該系的第二解剖室教室進行了所謂“藝術創作”。他將五個人腦標本切割、絞碎、並將絞碎後的人腦標本用福爾瑪琳浸泡,灌裝到八十個玻璃瓶中。 當時在現場的除了三位是北京首都醫科大學的教職員工外,其餘六人的均是被告人朱昱請來為其照相、錄像的藝術家,這幾人分別是;烏爾善、邱志傑、李鉞、蕭昱、孫原、展望。 事後,被告人朱昱將這八十瓶人腦罐頭貼上商品標籤。在標籤上寫明了是“腦漿”。還標明了產地、生產日期、儲藏方法等等產品所需的要素。在瓶蓋上則貼有人腦製品“禁食”的字樣。 一九九九年四月被告人朱昱將這八十瓶人腦罐頭運往上海,在一個名叫“超市藝術”的展覽上非法出售。每瓶售價為人民幣九十八元整。在銷售現場被告人朱昱還播放了他製作腦漿過程的錄像帶。 當時上海媒體這樣報道被告人朱昱這個所謂“藝術作品”。新民周刊稱;“但不少人對這件‘作品’不敢直視,記者觀察到,沒有一個人在電視機前看完記錄腦漿製作過程的錄像片。‘太可怕了。’太噁心了。’‘沒有必要這麼做。’不少觀眾向記者表達了這種感受。”新民晚報稱;“進門處的‘超市’貨架上陳列着一瓶瓶標明 ‘腦漿’的糊狀物,注釋是‘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給人的直觀是毛骨悚然。” 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全部知識學的基礎》中關於腦漿的製作過程之後不久。又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在北京朝陽區芍藥居小區202號居民樓地下室舉辦的《後感性》展覽中完成他的所謂“藝術作品”《袖珍神學》。他在該“作品”中將屍體的上肢標本懸掛在天花板上。 被告人朱昱去到北京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時,已有兩個很明確的目的。其一;是搞到他在《全部知識學的基礎》中所用的人腦。其二;是搞到他在《袖珍神學》中所用的屍體上肢。首都醫科大學解剖系曾兩次為被告人朱昱提供過屍體的上肢。最後,被告人朱昱選擇了一個成年男子屍體的上肢標本。 被告人朱昱不遵守我國的衛生部頒發的《解剖屍體規定》的內容。以欺騙的手段去獲取屍體。公開展示屍體。並違反了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用航空局聯合頒發的《關乾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就進行異地運輸。 上述一系列證據,彼此間關聯緊密、互相印證、客觀、全面地證實了被告人朱昱的違法犯罪的全部過程,也證實了被告人朱昱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公訴人認為;本案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朱昱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堅實基礎。 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全部知識學的基礎》與《袖珍神學》這兩件所謂的“藝術創作”之後,並沒有通過人們對此的強烈反對而對自己侮辱屍體的行為有所認識,反而變本加利的對屍體進行侮辱。在他後兩件所謂“藝術作品”中,對屍體的侮辱行為已達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 二000 年十月在上海舉辦的《不合作方式》的展覽上,被告人朱昱展示了他的《食人》“作品”照片(雖然沒能在展覽上公開展出,卻印在畫冊上,起到了傳播作用)。照片中被告人朱昱在一餐桌前津津有味的吃着一個煮熟了的死胎。照片分為幾組,反映了被告人朱昱在廚房中清洗死胎、烹飪死胎、食用死胎的全過程。 被告人朱昱從一九九九年底開始,為獲得死胎,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曾多次去往各醫院尋找流產或引產出的死胎。在尋找過程中被告人朱昱也多次使用了欺騙手段,他同樣告訴醫院他是在進行“藝術創作”。被告人朱昱從未向醫生說起過他用死胎的真實目的。而且他使醫生誤認為他是在用死胎進行造形結構的研究,目的是為了繪畫與雕塑準確真實。 二ΟΟΟ年十月十六日,被告人朱昱終於用欺騙的手段從醫院獲得到一死亡的女胎(六個月大的死胎)。 二ΟΟΟ 年十月十七日晚八點左右,被告人朱昱在北京通州區家中(被告人朱昱的租住地)將這個死女胎通過烹飪的方式做熟,並在其家中把這個死胎當做晚餐食用。由於被告人朱昱現場的心理反應,導致他在製作與食用的過程當中曾多次嘔吐。經被告人朱昱自己供述與證人證言相印證,被告人朱昱所吃死胎總量大約在一克左右。被告人朱昱這一行為的全過程,均都被拍攝紀錄下來。 被告人朱昱這一違犯人類基本準則的行為,不僅在藝術界引起了有正義感人士的憤怒。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善良的人們對藝術的疑惑。人們用不同形式批判這種“偽藝術”、“邪藝術”。藝術理論家、藝術批評家以及各種媒體都紛紛做出了強烈的反應,在電腦網絡上人們更是對被告人朱昱的這種違反人性的惡劣行為進行了深入的批判。 被告人朱昱在完成了他的食人行為後,仍然沒有因為人們的強烈反對,使他良心發現而收手不干。相反,他在人們憤怒的譴責聲中依然頂風做案,喪心病狂的進行他所謂的“藝術創作”,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二ΟΟ二年四月,被告人朱昱在北京通州區永順鄉一小區內施實了他的“作品”《獻祭》。在這個所謂“藝術作品”中被告人朱昱竟然用自己的孩子(四個月大的胎兒)去餵食了一條狗。 被告人朱昱從二ΟΟΟ年開始就一直在策劃這個計劃。但要找到同意其想法,並自願為其懷孕的婦女並不易,所以被告人朱昱的計劃被迫拖延了近兩年。 被告人朱昱在這期間同許多各種不同身份的婦女商量過為其生孩子的事宜。他還將其中的一些談話內容用非法的偷拍手段進行了錄像。 二ΟΟ 一年十月,被告人朱昱又用他那事先編好了的近乎於歪理邪說般的所謂“藝術的理由”,去勸說一位婦女對此事的認同。在被告人朱昱的說教與其用金錢進行誘惑的雙重作用下。使得這位婦女最後終於同意了與被告人朱昱合作。二ΟΟ一年底,被告人朱昱與該婦女在醫院進行了人工授精,導致了該婦女的受孕。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該婦女在懷孕後四個月在醫院進行了人工引產。引產出的胎兒被被告人朱昱從醫院中偷走,放置於他自己家裡的冰箱內。 二ΟΟ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被告人朱昱來到北京通州區永順鄉一小區內布置了現場。他將一張大桌子放置於露天平台上,並用白布將桌子包裹上。下午十四時,被告人朱昱將一條他從集市上買回的狗與那個被引產出來的胎兒一同放置於桌子上。開始了他的用自己的孩子去餵狗的所謂“藝術創作”。 為了讓狗能吃掉他自己的孩子,被告人朱昱餓了這條狗一天,並買了些滷水塗在死胎身上以增強狗的食慾。由於死胎已經很大,狗無從下嘴,於是被告人朱昱就殘忍的用餐刀將他自己的孩子切成小塊去餵食那條狗。整個過程持續了近二十分鐘,直到狗不吃了,被告人朱昱才停止餵食。被告人朱昱這一行為的全過程,均都被照片與錄像紀錄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被告人朱昱為了個人的目的,不擇手段。用不正當的方式與他人受孕,並在胎兒存活四個月時使其死亡(胎兒被引產)。主觀上起到謀害這個胎兒的故意。情節非常惡劣、手段及其殘忍。 被告人朱昱的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昱借用藝術之名,進行了一系列對屍體有侮辱性的行為。並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侮辱屍體罪。我們站在人類正義的立場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特對被告人朱昱的這種反社會,反人類的卑劣行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 檢察員∶××× 代理檢察員∶××× 二ΟΟ二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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