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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和“國家安全”的迷思
送交者: 雲鄉客 2022年07月13日14:33:44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赤縣神州有很多特定名詞,常常被政府官員以及官方媒體所引用。這類詞語被使用的範圍極其廣泛,但是從來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定義,包括那些官員和媒體。今天只講這些詞語中的兩個:“有關部門”和“國家安全”

本月 9 日, “烏有之鄉”網刊發表了一篇冠名為“金瑋律師公眾號”的文章《申請公開 3-17 歲人群接種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藥監局以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等理由不公開》。金瑋律師是中共黨員,2009 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具有新聞媒體與政府部門履職的工作經歷,2014 年成為執業律師至今,金瑋律師目前是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他的文章提到,他在今年 2 月向國家藥監局申請公開中國“國藥北京生物疫苗”、“科興疫苗”、“國藥武漢生物疫苗”三款疫苗在 3-17 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論證文件等文件。2 月 25 日,他收到了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的回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藥監證信函{2022} 90 號。

藥監局的回函中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不予公開。”

這是一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向藥監局申請公開相關文件的事件,但是被藥監局否決了。否決的依據是觸及了該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該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是怎麼寫的: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在討論這件事之前,我們先來按照時間軸回顧一下事件經過。2021 年 6 月 11 日,人民日報報道“近期,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批准了 3—17 歲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緊急使用”;2021 年 7 月 18 日,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採訪國藥集團中國生物首席科學家、副總裁張雲濤,張先生說:“現在 3-17 歲只是緊急使用新冠疫苗,還沒有批准附條件上市,後續我們會提供更多數據支持達到附條件上市的要求。”

通過上面的表述,我們得知當時“ 3—17 歲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並未經批准上市,只是根據《疫苗管理法》所規定“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疫苗的建議,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

我們來看看 2021 年 6 月 11 日批准“緊急使用” 3—17歲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時的全國疫情數據。以下數據援引自衛生健康委網站:

4 月 30 日 0—24 時,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新增確診病例 16 例,均為境外輸入病例(廣東7例,上海 3 例,四川 2 例,浙江 1 例,福建 1 例,廣西 1 例,雲南 1 例);無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3例,均為境外輸入病例(均在上海)。

5 月 28 日 0—24 時,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新增確診病例 16 例,其中境外輸入病例 14 例(上海 7 例,四川 2 例,陝西 2 例,浙江1 例,福建 1 例,廣東 1 例),本土病例 2 例(均在廣東);無新增死亡病例;無新增疑似病例。

表面上看,當時並沒有“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但是,根據“中國雄安”官網報道:從 7 月下旬開始,多地陸續啟動12-17 歲人群的新冠疫苗接種工作。近期,不少地方已經開始部署 12 歲以下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工作。(2021 年 10 月 26 日)

北京率先在 7 月 20 日全面啟動 12-17 歲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此次接種覆蓋在京 12-17 歲人群(接種時需年滿12周歲),含在校學生(包括小學、普通中學、大學、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非在校適齡人群。(中國青年報 2021年07月21日   04 版),其後海南、重慶、湖北、安徽等地陸續跟進。根據湖北省衛健委披露的數字顯示,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日,在 3 至 11 歲人群中,已有 506.4572 萬人接種第一劑疫苗。(湖北日報)

金律師對於“緊急使用”的理解是:

第一,緊急使用需要首先經過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也就是國家衛健委)“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的建議”,如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並沒有提出建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能自行啟動緊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對疫苗的緊急使用;

第三,最終同意緊急使用疫苗的單位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緊急使用的同時需要確定“使用範圍”和“期限。”

金律師發現,國家藥監局三款疫苗在 18 歲以上人群中附條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國家藥監局官網有主動公開,但是國家藥監局並沒有主動公開三款疫苗在 3-17 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於是致函藥監局申請公開有關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項信息:

1、上述三款疫苗在 3 歲至 17 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

2、上述三款疫苗在 3 歲至 17 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全部論證文件。

3、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議文件。

金瑋律師向藥監局申請公開“三款疫苗在 3-17 歲人群中“緊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論證文件等文件”的行為合理合法,藥監局的拒絕顯得簡單粗暴。金律師自然不服氣,於是撰寫了《申請公開 3-17 歲人群接種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藥監局以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等理由不公開》這篇文章。金律師在文中提出他的疑問:

1、公開對 3-17 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為什麼會危及社會穩定?

2、不公開批准文件是否和“知情”原則相違背?

3、公開可能危及社會穩定是指批准或者論證文件中描述的疫苗的副作用或風險的信息

4、對 3-17 歲人群“緊急使用”疫苗的期限和範圍,我們如何知曉?嗎?

金律師在文中對於他以上四點疑問有更瑋詳細的論述。不過根據我的經驗,藥監局大概不會再加理睬,給他一個說法。正如去年 6 月 11 日,人民日報發表《 3—17 歲人群可緊急使用新冠病毒滅活疫苗》一文時,不會對其使用的“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批准了 3—17歲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緊急使用。”這句話里的“有關部門”,做出詳細說明,讓大家知道包括了哪些相關部門。也就是說,“有關部門”說文件涉及“國家安全”,那就是不容置疑的結論。金律師若是“不識相”,繼續追查,說不定就會被指控為“尋釁滋事”,鬧不好連律師執照也沒了!

延申閱讀:

《申請公開3-17歲人群接種新冠疫苗批准文件,藥監局以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等理由不公開。》

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22/07/45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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