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34個學生組織第一時間站出來指指責以色列是有組織的政治宣言,而不是言論自由。
這是政治宣言,而不是個人言論自由,這是以政治團體,黨派有組織的政治宣言與立場。在公民社會所謂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都必須是個體的,個人獨立的行為。一旦是蝴蝶效應,羊群效應的政治團體,宗教組織與有組織的,就不是個體的獨立行為;必須區別黨派,社會團體的政治宣言與個體自由的差別。在公民社會,法律必須保障個體自由,而不是保障黨派與政治團體,宗教組織!對於政教合一,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的群體政治行為,對於社會團體的政治宣言必須防範與監督! 避免蝴蝶效應,羊群效應的暴民政治,裹挾與綁架民意,而剝奪個體獨立思考,分辨,理性分析的能力與自由。
在公民社會,法律必須保障個體自由,而不是保障黨派與政治團體,宗教組織!對於政教合一,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的群體政治行為,對於社會團體的政治宣言必須防範與監督! 避免蝴蝶效應,羊群效應的暴民政治,裹挾與綁架民意,而剝奪個體獨立思考,分辨,理性分析的能力與自由。哈佛大學以30-40個學生團體與組織,顯然是有組織的政治行為。絕對不是個體獨立,理性思考,邏輯推理的產物。而是群體組織立場,情緒的產物,是政治宣言書,挑戰文明,袒護恐怖主義的行為!
以色列今天對於加沙地區的轟炸,斷水斷電是戰爭行為,無可非議。因為是以色列向哈馬斯宣戰以後的戰爭行為。不屬於恐怖行為,雙方處於戰爭狀態,必然是你死我活,與美國在日本使用原子彈,轟炸東京,轟炸柏林性質完全相同。不存在道義方面的責任!除非哈馬斯宣布無條件投降,放下武器全部撤離加沙。
而哈馬斯在對以色列首先發起的攻擊就性質不同,哈馬斯並沒有首先向以色列宣戰,而是一種偷襲,並且沒有明確的軍事組織,哈馬斯軍隊組織軍人與巴勒斯坦居民的區別,所以哈馬斯是屬於恐怖主義行為。在哈馬斯的這種全民皆兵的戰爭中,哈馬斯與平民沒有正規軍。軍服的識別標誌,所以,以色列不承擔任何責任區別哈馬斯和巴勒斯坦平民,相反以色列的正規軍是存在軍服的識別標誌的,哈馬斯對於以色列平民的殺戮承擔,濫殺無辜的責任。這種完全不對稱的戰爭行為,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制定的戰爭規則,很可能需要調整,或者重新制定。不能夠簡單照搬!
有人提問:美國轟炸東京,原子彈轟炸廣島,能夠保障不轟炸醫院,教堂,難民營和學校等慈善機構嗎?顯然是一種良好的願望,事實上基本上不可能。當然,儘可能避免!但是,一旦爆發戰爭,敵對雙方應該儘可能避免,例如:應該把軍隊行為,軍人嚴格與平民區別開來。 但是,哈馬斯並沒有這樣做,哈馬斯以平民為盾牌,擋箭牌!所以,是哈馬斯的責任,以色列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