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美國的雙重國籍。 |
| 送交者: 克己復禮 2007年09月20日00:00:00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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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情況,有美國公民在外國入籍「宣誓」放棄美國籍,只要不要求美國公民到美國領事館公開宣布放棄美國國籍,美國國務院也就得過且過不加理會。在美國領事館宣誓放棄美國籍,就是玩真的,美國國籍當然就保不住了。 美國「承認」雙重國籍嗎?答案是看「承認」如何解釋,如果說擁有美國及其他國籍是犯法,答案是不對,因為美國承認雙重國籍;如果說美國公民擁有外國籍無關緊要,不承認外國籍,則答案是對的。 美國國籍法的主要目地在確定個別人士的美國公民身份,而非關注在當事人是否具有其他的國籍。假如當事人是美國公民,又居住在美國,完全受到美國法律的約束,當事人有無外國籍在美國法律上不起任何作用,屬於不承認的狀態中。 有美國國籍的雙重國籍居民在美國境內單單是有其他的國籍不會受到不同的對待,假如觸犯到美國的法律,不要寄望美國會承認其他國領事的干預能力。同樣的,具有美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在回到美國入境時,與其他美國公民相同,要出示美國的旅行證件,例如護照。 曾經有過雙重國籍人士,在入關時發生問題,則以美國以外的國籍表達身份,以往用其他國家身份證件,是取銷美國公民權的理由,現在雖然不是如此嚴重,最好還是用美國護照回美,用其他國家的護照,不會有更好的保護,反而引起其他的麻煩。 駐守在入境口岸的美國移民官員,任務在決定來人是否能入境美國,那一國人,拿那一種護照,只是作為證明,當事人具有美國及外國的雙重國籍,其中的美國公民身份,使當事人能「合法入境」,居住及無限停留,所以美國公民是否有其他國家的國籍,根本不是入境口岸官員所注重的問題,所以沒有必要出示其他國家公民的證據。 因此,美國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答案應該是在美國境內,美國公民的其他國籍實在無關輕重,是承認還是不承認呢? 雙重國籍系列(3) yiminusa.com 於金山撰述 美國法律如何看雙重國籍? 美國憲法對所謂雙重國籍幾乎是完全沒有說明,所以說根本沒有不准有雙重國籍的規定,事實上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七年的一項判例,在實際上確認了雙重國籍是美國公民的權利。美國的歷史上,到四十幾年前,雖然沒有法律的強制規定,國務院在實行上排斥雙重國籍,而使大多數的美國人或有意入籍的外籍人士,誤認為美國承認雙重國籍。 一九三九年的柏金斯案例,一九五二年的曼都利案例,克瓦奇達案例都己經允許了美國公民保持原有的國籍。最重要的雙重國籍判例,是一九六七年的迪若薩判例,阿佛因判例,引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把把雙重國籍的者的權益解釋為美國憲去的保證權益,成為一九八六年美國聯邦法規修正版的一部份,以往任何歧視雙重國籍??法律條文,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等於無效,雖然在美國聯邦法規上仍然有條文,國務院在法院的命令下,對於“禁止”雙重國籍的舊法己經不得引用。 在形式上,不能有雙重國籍仍然存在,例如最高法院沒有要求把外籍人士入籍宣誓時,“放棄”原有國籍的宣誓詞取銷,在實際的行政運作上,國務院並不理會入籍者保持雙重國籍的事實,因為大部份的國家反正不承認美國入籍時宣誓本國國籍的美國入籍者。法律上允許雙重國籍,而在入籍宣誓時仍有放棄原有國籍的誓詞,這種茅盾的現象,美國的自然公民問題不大,但是入籍公民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影響到外國入籍美國的人士,如果國務院想找麻煩的話,會有些麻煩,法律上站的住腳,打官司要花時間和金錢。 美國國務院出版的官方“美國國務院政策手冊”上稱,因為有產生糾葛不清的可能性,美國國務院政策不“鼓勵”雙重國籍,但在個別的案例上“承認”雙重國籍的存在。這種情況就像是美國華人父母對子女嫁娶外族裔人士並不鼓勵,但是子女跟外族裔人士結了婚也只有承認的情況,非常相似。所以外籍人士要入籍之前,詢問國務院的意見答案都會是不贊成,但是入了籍又保持原有國籍的話再跟國務院商量,國務院也會說問題不大或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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