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被冠以人民的名詞太多了。人民政府,人民軍隊,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團體,...如沙葉新所說,連貨幣也叫人民幣。中國歷代的統治者以及革命者或造反者,也都要打出人民這面旗幟。無論是思想理論還是社會政治實際,“人民”或者是最終目的或者是最初起因。討論人民這個話題當然有它的意義。
首先是關於人民的定義。這個問題看起來簡單,討論起來卻十分羅嗦,而且引不起讀者的興趣。我的討論並不想給出人民的定義,本人也無這個能力。但是這種討論可以加深我們對有中國特色的人民的理解。在中國,對人民的劃分有強烈的政治色彩或機會主義色彩。革命黨可以從革命的需要劃分人民,這種劃分隨着政權的更迭而發生變化。政治鬥爭可以根據需要劃分人民,“臭老九”在文革中不屬於人民,等等。不過在中國,有兩種劃分的生命力最強,一是根據財富,窮人和富人,二是根據地位,老百姓和當官的。這兩種劃分固然有政治鬥爭的需要,也有其深厚的社會歷史文化原因,也正因為其深厚的社會歷史基礎,政治家才利用這兩種劃分在政治鬥爭中進行鼓動。49年以前,窮人基本就是人民的同義語,“共產黨領導咱窮人翻身鬧革命”。而富人(城市中民族資產階級延遲到49年以後)基本就是被打倒被剝奪的對象。49年以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仍然在借用這種49年以前窮人與富人的對立。49年以後,地主資本家被消滅了,貧富差距表面上縮小了,而官僚體系逐漸發達起來。一黨專制下的社會矛盾大多都表現為官僚與民眾的對立。反右運動中民主人士與知識分子的許多批評建議其實都是針對官僚主義的,他們實際上是為“民”說話的。毛澤東對右派的鎮壓,固然是專制政權的必然,同時他也充分利用了49年以前窮人與富人的對立。這樣他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而且一黨專制也就成了理所當然。粱漱暝怎麼可能有資格為農民說話呢?他(以及民主黨派)解放前是富人!中共才是代表窮人(人民)的利益,。而在這個問題上,民主黨派確實也沒有資格與共產黨抗衡。文革中對人民群眾的
發動,一方面仍然利用49年以前窮人富人的對立,如不能吃二遍苦受二岔罪。另一方面,毛澤東也充分利用了現實社會中官僚與民眾的對立。
文革以後,中共漸漸不宣揚階級對立與鬥爭了。而是積極在中國社會製造“階級”調和論,(孔子熱於丹紅就是這種背景下的產物)。和諧社會,就是富人與窮人,民眾與官僚的和諧,或者富人之間的和諧。窮人之間並無什麼太大的矛盾。但是這兩種劃分的生命力反而越來越強。49年以前的記憶雖然已經快自然消亡了,但反映現實貧富差距的基尼係數已經超過警戒線了。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早就大大超過了文革時期,已經到了幾乎無法控制的程度。現在雖然有所謂精英與大眾的矛盾一說,但其本質仍然窮人與富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對立時時威脅着所謂和諧社會以及中共統治。現在對人民的劃分也是十分敏感的,因為人民的對立面就是敵人。如果現在仍然是窮人或老百姓就是人民,如果道義在民間意味着道義天生在窮人或老百姓手中,則新生的權貴階層就是再次被打倒被剝奪的對象。茅于軾的文章引起軒然大波,正是社會上日益尖銳的貧富對立的反映。原來共產黨灌輸的“窮人翻身鬧革命”,已經在威脅中共本身了。現在媒體上官方的標準提法是照顧弱勢群體,建立公民(不是人民)社會。這種字面上的變化當然有其政治上的目的。不過我認為,中國根本就沒有現代社會意義上的公民。過去是這樣,現在還是這樣。
根據財富或是地位來劃分,窮人是人民,老百姓是人民,這是有中國特色的“人民”觀。可是話說回來,中國也沒有辦法按照其它標準劃分。如果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我們就會發現,歐美發達國家對人群的劃分,是和法或法權聯繫在一起的。
顧准在1973年就指出:“中國歷史上的法,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權聯在一起的。可是,取法希臘精神的羅馬法,以及繼承羅馬法傳統的歐洲法律,法首先和權聯在一起”。我認為沒有比這說的更好的了。僅此一段話,就可以奠定他在中國思想史上的地位。
現在所謂東西方文明的區別,這就是一個重要的區別。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宗教。歐洲的教會,是世俗政治權威以外的另一個政治權威,不像中國,只有皇權一個絕對權威。在歐洲,神在教會;在中國,神在皇宮。
(順便說幾句,仲維光認為顧準的文章沒有任何學術價值,我感覺十分可笑。仲維光的文學評論寫的也還可以。他的所謂學術文章,給我的印象就是洋人語錄的堆砌再加上身邊的實例,與顧準的文章
差的不是一個檔次)
法首先和權聯在一起,當然是和人的權利特別是政治權利聯在一起,就是人權。而不同的法權就應該對應不同的階層。歐洲歷史上的公民、貴族、騎士、封建領主以及產業革命時期城市市民等等的劃分就是根據不同的權力義務劃分的。比如在古希臘,財富或職務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公民或貴族,雅典的常備警察和某些常任吏員,經常由奴隸擔任。
我們不妨在這裡簡單介紹一下古希臘的公民以及有關的歷史常識。
希臘文明是海上文明。(顧准認為整個西方史都是海上文明) 正是這種海上文明,形成了以契約為基礎而不是以血族為基礎的希臘城邦政治制度。而公民以及公民權,就是和城邦政治制度一同發展起來的。希臘語中,1、polis指城邦,2、polites指屬於城邦的人,即公民,3、politeia 指政治,憲法,政府,4、politics 指政治學。
(在美國,公民是citizen,有選舉權與其它權利。而people是指普通的人,也翻譯成人民,平民,老百姓。我理解,people不牽涉權利與義務。)
顧准指出,公民、公民權等等,要詳細考證這種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臘起源於何時何地,怎樣進一步演變到古典時代那樣明確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繼承了希臘文明的西方,那裡的史學家擁有大量文獻碑銘和地下文物資料,這個任務也許也不是容易的。看起來,這是在長期歷史演變中不知不覺地形成的,正如 polis一詞從城堡變成城市,變成城市國家一樣,組成城市國家的人即 polites, 也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一次又一次發展它的涵義,同時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漸變成了集權利與義務於一身的公民。
因此,古希臘公民決不是由於國家頒布了什麼憲法之後才形成的,而法治的城邦也就是必然的。
在古希臘,“政治和法律兩者密切相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同意語,柏拉圖的主要著作之一題為>,亞歷士多德同樣性質的著作題為>,立法者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術性的編篡者。”(顧准) 在中國,應該說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類似於西方的立法者政治家。
馮友蘭曾經說:“英美及西歐等國人之所以是'智'、'富'、'強'者,並不因為他們是英 美等國人,而是因為他們是城裡人;中國人之所以是'愚'、'貧'、'弱'者,並不是因為他們是中國人,而是因為中國人是鄉下人”。馮友蘭用城裡人和鄉下人作比 喻,當然是指政治權利的有無。中國人沒有政治權利,是中國人“愚”、“貧”、“弱”的原因。
1949年,毛澤東宣布: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可是,中國人民有一天有真正的政治權利嗎?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