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洞庭之聲》刊登題為“遼寧警方赴京拘傳記者”的文章。副標題:聲稱批評報道構成“誹謗罪”。今年一月一日,《法制日報》所屬的《法人》雜誌刊發記者朱文娜《遼寧西豐 一場官商較量》的文章,報道了遼寧西豐商人趙俊萍因不滿縣政府對其所擁有的一加油站拆遷中的補償處理,編發短信諷刺縣委書記張志國,被判誹謗罪。3天后,西豐縣公安局4名警察到北京《法人》編輯部,要求拘傳“涉嫌誹謗罪”的記者朱文娜。這則報道令人震驚。去年轟動全國的“彭水詩案”,“稷山誹謗案”等,受迫害的還只是當事人,如今,卻把記者牽扯進來了,而且事發新年伊始:2008年可是中國迎奧運,齊湊和諧曲的啊!有人引用法律條文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也就是說沒有被害人告訴,公安機關不能立案,除非是嚴重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但是,在西豐,事涉縣委書記就等同“嚴重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自訴案則成公訴案。這說明什麼?有評論說,動輒對記者立案偵查,這是官員濫用公權,是對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批評權力的踐踏;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犯罪;是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的犯罪。還有評論發問:縣委書記為何竟如此“無法無天”?政法機關何以成為某些官員的私家打手?公安進京抓負面報導記者,說明什麼?這些評論可以說是切中要害。但是,有什麼用呢?如今,在權與法的較量中,權力如同青壯年再服偉哥,異常亢奮、堅挺。而法律則如80歲老翁的陽具:軟如毛毛蟲。結果當然權利總是打敗法律。原因何在?乃制度使然也。朱文娜命運如何?這篇文章有一句交代:“報社在積極保護我們的記者。具體情況領導正在向中紀委和中宣部匯報”。從這個交代,我們又能悟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