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的小問同學提出了一個有關紅燈的法律學問題。
無媽把他的問題上升到了愛心的道德水平。
其實,這在心理學裡面叫做:20%定律。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社區,有20%的人民不遵守某項條款,這項條款或者法律就沒有意義,就不得不廢除。凡是複合這一定律裡面的東東,大多能反映這個社會的道德標準和法律情況。這種受20%定律控制越多的國家,一般就是社會秩序比較好的國家,比如美國。
當然廢除某個條理的結果有兩個:變寬或者變嚴。99%的情況下都是變嚴。
舉個例子,我們學校有個地段,限速:20MILE,但大家都看那個牌子跟沒有看一樣。開始是警察蹲點抓,後來呢,就改限速敦子了。這樣大家就都沒有超速的可能了,但也付出了另外一個代價:需要過敦子,睬煞車,磨損汽車,還不舒服。
看來把路牌兒改成敦子,說明了大家道德標準下降麼,嘿嘿。闖紅燈也是這樣。
所以美國告訴我一個道理:越簡單的越好,越寬鬆的越好。寬以治國,而不是以法治國。等到了法律的地步了,這個國家看來就要完蛋了。
作為基督徒,我們的道德標準應該也必須在普通美國人民之上的。就是,看到紅燈,就是不動;看到STOP SIGN,就是停下來。無論什麼時候。
傻子其實是最聰明的。這或許是美國真正強大的原因吧,因為中共人民老覺得美國人民比較傻,總統比較弱智。
其實,真正弱智和愚昧的是他們。因為聖經裡面大尉說了: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
要有智慧偶,而不是愚昧的耍小聰明。
耍小聰明麼,誰不會阿,猴子都比你精,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