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梅案:糊塗的精英,撒謊的基督徒和善變的司法
跛行者,11/02
前言:本文只採用認為可信的事實,與案無關的私德私行一概略過。
1)什麼樣的中國人適合來美國,以至於留在美國?
在有些國人“精英”眼裡,賀氏夫婦肯定是不應該來和留的。他們年齡偏
大,專業不熱門,不是出身國內名校,不懂美國司法,輕信教會,沒有錢。
而且,他們“愛惹麻煩”,惹出的麻煩之多之大,遠超出自己能處理的范
圍。拿這些“精英”半通不通的美式標準衡量,賀紹強是准LOSER,
給這些嚮往美式文明的“精英”丟臉,有什麼好同情的。
首先保證,雖然這些“精英”們現在“信誓旦旦”,自己以後肯定不會落
入同樣的境地,如果萬一的萬一,他們中箭落馬,我等是不會作打落水狗
的事的,否則豈不是一不小心,滑落到跟你們一樣“崇高”的境界。
“精英”們是要來學習“先進文明”的,學什麼?學理性精神,對賀家指
指點點的,有幾個費心跑去看看相關文件報道的?學法制精神,好象沒有
幾個能弄清移民、撫養、騷擾三案的正常次序的?學社區精神,“精英”
們聰明到連自己屬於哪一個社區好象都忘記了呀?真是嚇殺人,嚇殺人。
精英們實在是地球HANDLE不了的一群,趁早移民火星罷,可惜地球
上從此少了好些笑料!
2)這不是上帝之愛
以前對教會和基督徒還是有些好感的。貝氏夫婦的自私和骯髒,真讓人倒
足了胃口。附帶說一句,基督徒“高尚”說,一向是不認同的,不說哪些
背德的教士,單單看一下統計數字,比如美國的犯罪多少是基督徒犯下的,
結論一目了然。對教會和基督徒的好感,是個例累積起來的,也必然會因
個例而回歸到合理:教授和農民,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平均的道德水準沒
有,是的,沒有差別。
中國農民曾經撫養和送返了數以千計的戰爭遺孤,欲留則養、欲返則送,
這種境界,至小又至大,自然沛然,不自覺中上升到了“道”的高度。反
觀美國這些醜陋的撫養權爭奪官司,是真關心孩子的未來和利益,還是一
己的快樂和孤獨?
貝氏夫婦當然不屬此列,當屬奪人親女,跟黃世仁搶喜兒更接近些,只不
過一個是強搶,一個是設法“操縱”法律暗奪。中美之間撫養收養的溫情
個案,不是沒有。貝氏夫婦真的在乎賀梅的幸福嗎?用幾場官司讓愛她的
親生父母身敗名裂,在賀梅在成長過程中人為剝奪自然的親子感情,讓賀
梅成人後在痛苦的精神折磨中生活?難怪有美國人稱這對夫婦“瘋狂”。
貝氏夫婦陳述的理由,充滿不公和歧視的烙印。貧窮--則世界上一半的
人要喪失生而養的權利;未定案的官司,不僅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又
堂皇的“暗示”美國數以百萬計的有犯罪記錄的人士不夠作父母的資格。
換一句話說,貝氏夫婦不僅有興趣重新定義在美外國人的基本人權,而且
很想重寫美國的憲法,真是愚妄得可以。
據稱,貝氏夫婦接有關電話的時候,經常先聲明自己是基督徒,意即我們
不會幹壞事云云。基督徒不等於好人,前文有論。就算他們是基督徒罷,
先是在賀氏夫婦處境狼狽的時候,經好心人介紹,“自願”臨時養護,答
應到時歸還,結果不僅不還,而且企圖永久收養。期間隨意限制親子交流
--這或許是合法的,但親情對賀梅的快樂和成長應有百益無一害,這也
是覺得貝氏夫婦對賀梅幸福的關心程度,遠不及對她未來的“控制”感覺
的理由。在整個過程中,貝氏左一個友一個真真假假的警告,讓不諳法律
的賀氏夫婦無所適從--從法律、財政、文化等方面占盡大便宜,比起賀
氏夫婦走投無路時或許想占的“小便宜”而言,真是大巫小巫。
簡言之,貝氏夫婦是基督徒不錯,他們是撒謊、自私、缺乏人性關懷的基
督徒。用幾個中國成語來形容貝氏夫婦在此案中的行為:趁人之危,落井
下石,連蒙帶騙,有悖人倫。
我覺得,在本案過程中,最應該幫助賀氏夫婦的,應該是教會。賀梅一事
由教會的中介而起,(假設是)模範兄弟的貝氏又是當事者。如果賀氏不
是教徒,想必教會不至於如此狹隘;如果賀氏在教,想必教會不至於有黃
白貧富之分。不管怎麼樣,賀梅一案,對在美華人對教會和基督徒的印象,
必然大有影響。也許,新移民手冊要加上一條,不要輕信XXX什麼的。
無論賀氏夫婦以前對在美同胞怎麼看,以後對在美同胞怎麼看,患難時候,
還是血濃於水,信夫!前面也說過,不管“精英”們以前以後如何,如果
出現了萬一的萬一,我等還是會跳出來,盡一份心力。領不領情,倒是無
所謂的。
3)沒有免費的午餐,沒有完美的法律制度。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所以凡事先靠自己,不能人云亦云,不親自求證而
輕信。世上也沒有一種完美的制度。資本主義、自由民主法制,都遠不到
完美的程度。這麼簡單的道理,總有人一次又一次的忘記。
美國的法律制度,或許比中國合理。但是你必須有錢、有閒,最好自己略
通一二,才能保證能這個“公正”的法律制度,能夠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如果你沒錢是法盲,就有很大的可能被“狡猾”的律師整到叫天不靈的地
步,雖然如貝氏律師PARRISH這樣的,不過是“職業”。千萬要把
“職業”和“良知”分開,否則你的善良,首先就給了對手第一步優勢。
這也是為什麼中國的聖人,不認同“好訟”是美德。
賀梅案本是很簡單的案子。法官HORNE問雙方兩個問題:有無書面的
收養證明?有無虐待和拋棄情勢?在聽到兩個NO之後,法官HORNE
對貝氏說:“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一個法官會讓你領養這個孩子。。。”
這時候,如果你不死心,你就要充分利用各種方式,繞開與己不利的法律。
象貝氏那樣,轉到上級的衡平法庭,法官ALISSANDRATOS會
給你完全相反的說法。儘管你可能撒過謊,如果設法讓法官相信你“誠實
可信”,法官可以要求比你窮得多的對手先於你繳納巨額抵押金,讓對手
疲於奔命。
移民、撫養、騷擾三案的次序,本來有十分簡單的法律原則可以適用:在
你人債錢債未清之前,必須留在美國打官司--否則殺人越貨的、偷騙巨
款的要樂瘋。法官BURMAN的判決最好地證明了這一點。但是,如果
你的律師心夠黑手夠很,或者說夠“職業”,可以試試先把水攪渾,冀收
萬一之利。把賀氏夫婦驅逐出境,不是不勝之勝嗎?在這一方面,假使前
文所指的“精英”們碰上訟棍,十九也難逃魔爪。
結語:賀梅一案,相信會以賀家團圓、歸國而劃上句號。這種結局,也算
歷盡磨難之後的HAPPY ENDING。留下的不妨花10分鐘想想,
當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