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面寫了篇如果我幫桑蘭能否打贏的文章,其實其主旨是說,打官司是否能勝關鍵在於訴訟人自己。訴訟人才是主心骨,律師只是僱傭的僕從。這叫做principal與agent的關係,就像是獵人與獵狗的關係。如果關係倒過來,訴訟人基本上是死路一條。
首 先要知道,律師基本是個乘人之危的職業。無論他嘴上說得多好聽,律師首先考慮的絕對是自己個人的利益。儘管在倫理規則上,律師應該忠於客戶,但是由於法律 知識的不對稱,律師很容易利用訴訟人對法律的無知,出於自己的利益,控制甚至欺騙客戶。這與宦官本應忠於皇上,但歷史上往往皇上被宦官挾制是一個道理。
有很多客戶起訴其律師的官司就是客戶在失敗之後,發現被自己的律師坑了。
而且,幾乎所有的律師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在自己客戶面前吹得神乎其神,什麼都會,什麼經驗都有,輪到真的遇上強手,就疲軟了,開始找各種藉口撤退,以達到保全自己的目的。這樣的人我見得太多了。而且往往越是水平低的律師,越是吹噓--因為他沒有實際的戰績來證明自己。
我 見過所有律師中唯一沒有自己吹噓的是一名真正的高手。我去第九巡迴法院,連沒見過他的人都知道他--因為被他打敗的對手經常去上訴。但是要知道,這種常勝 將軍往往是因為他在受理案件時就能準確判斷哪些案子能夠贏,他只是正確的把能贏的案子打贏---包括與自己的客戶形成一個統一的戰鬥團隊。
在策略上,律師往往是貧乏的。這當然也是,做律師的人大部分就是想過着安分的日子,按小時收錢,勇氣、智慧與創造力並非這個行當的特徵。全美100多萬律師,比程序員還多,飯桶多去了。
在連接中這段錄像中,http://www.youtube.com/watch?v=fQh8kc6gDEo&,賀梅的父親說,賀梅案是中國人的勝利。這個說法是基於事實。在我們自己研究、掌握法律之前,賀梅案在律師們手裡是一直輸、輸得很慘。按賀邵強所說的,唯一成功的事情是證明了他是賀梅合法的父親,但在判決的下一頁這個父權卻被剝奪了。
最 後,我們終於自己掌握了相關法律,這才在父母權問題上提出正確的論辯,並且隨後自己要求最高法院直接把賀梅還回來。當時,律師們是請最高法院把撫養權問題 打回下級法院的。當時所有律師、法律專家沒有任何人判斷能夠把撫養權要回來。我與賀梅父親判斷,這樣完全不行。於是由我起草,賀梅父親直接給法院發出了一 份動議,從法律上論述必須將賀梅無條件歸還賀家(該文件在 http://www.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upload/site/1/79/jackhe_motion_for_determination.pdf )。
對 此賀家律師是強烈反對的。我立刻EMAIL向賀保證,如果律師退出、而賀感到自己自主訴訟水平不夠而需要律師,我將支付僱傭新律師的一切費用--只要他聽 話。同時我說服賀的律師,小孩能否回家就在此一舉。賀梅的父親也強硬起來。翻出以前這些EMAIL來,仍然感到一股逼人之氣。
當然最後我們贏了。勝者才有資格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