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頁紙解釋賀梅案的邏輯 |
送交者: -YDX- 2011年09月03日15:49:03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我看了一些評論,發現某些人邏輯混亂,無法COMPUTE。所以,我再解釋一下:
(1)父母權是一項基本權力;通俗地說,父母權涉及的是賀梅是否喊羅秦叫媽媽,羅秦有無權力稱賀梅為女兒; (2)監護權不是基本權力;通俗的說,監護權決定誰來負責撫養賀梅; (3)貝克要求剝奪賀羅父母權,這一點與那個1999年6月的監護權文件沒有任何關係,而在於賀羅是否像貝克指控的那樣遺棄了賀梅; (4)田納西法律對遺棄的定義是:連續四個月蓄意沒有探望小孩,或者連續四個月蓄意不支付小孩的撫養費; (5)證明賀羅沒有遺棄賀梅只能保住其父母權,並不能奪回撫養權; (6)賀羅能夠奪回撫養權是因為1999年6月的監護權移交文件被證明無效或者已經失效。 在美國混,不能像楊白勞似的,當文盲法盲,尤其在美國這樣的西方國家,往往有一些中國文明里沒有明確出現的基本的價值概念。至於學會邏輯思維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必要的。 參見下列文件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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