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論105: 言論自由指的是社會原則而非現象 -兼談文革
Ming Cheng
民主理論中以及大家通常所說的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一項重要原則, 而非僅僅指社會上的一種現象。 原則和現象有根本的區別。原則是普適的,常規的,長久的,有規定的內涵,範圍,和外延。作為社會原則, 還必須有憲法上的明確宣示和法律上的具體保障。 而現象,可以是暫時的,個別的,片面的和偶然的。
一些人誤認為或故意宣傳文革也有言論自由, 就是混淆了原則和現象的區別。 其實是把個別現象說成是普適的社會原則。
言論自由,作為一項社會原則,在中國從來沒有被認可和確立過。即使在大亂的文革中也是如此。 遇羅克,張志新,楊小凱都是知名的在文革中被因言致罪的典型例子。
又比如說,文革中甚至一些群眾可以短期持有槍支,並且上層一度也有武裝左派一說。 但根本不能與美國由第二修正案保護的人民可以武裝自己的情況相提並論。 群眾武裝很快地被軍隊和軍隊支持的武裝殘酷鎮壓或收繳武裝,就說明了這個道理。
反過來,在言論自由社會原則確立的美國, 也會有言論自由被壓制的現象。 同樣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否定美國的言論自由, 社會原則非同自然規律,自然規律在其適用範圍內是不能有反例的。科學界假設的的自然規律,用一個反例就可以否定。而社會原則並非如此。而且,社會原則是社會特意確定的。而不是從社會現象推出的。
胡平的"文革中有過言論自由嗎?——文革“大民主”辨析" 一文, 基本沒有什麼大錯,但他沒有從社會原則和社會現象的區別這個高度來分析文革中其實也沒有言論自由。 在文革中,由於法律部分缺位,隨便說話的情況也許可能產生,而且,沒有人能全面了解或者統計所有的社會現象。 而從本文的角度分析,避免有人拿少數可能的現象來胡攪蠻纏. 而且中國文化中向來缺乏權利概念,同時沒有什麼全體公民享有的社會原則, 所以容易被混淆是非。 所以特作此文, 讓同學們更清楚地了解什麼才是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