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多:关于卖淫合法化的问题 |
送交者: 问题多 2005年07月22日09:31:23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前言:我喜欢写有点土、有点旧、张开眼睛四处看、吃不够、乐不够的文章,卖淫问题不是我研究的方向,这个题目也太洋气,咱从来不敢碰。我小的时候,电视上演芭蕾舞,我奶奶都让我闭眼,所以还是比较守旧、而且也甘于守旧。虽然觉得人各有各的活法,总的来说,还是觉得能不当妓女,就不当妓女;能不碰妓女,就不碰妓女;能不谈妓女,就不谈妓女;能不打“妓女”两个字儿,就不打“妓女”两个字儿。所以我写这篇文章,先要躲在这段开场白的后面。 英国严肃杂志《经济学家》曾经头版头条地谈妓女,还把高级妓女的来信原稿照登。仔细研读,发现人家高级妓女是个博士,论辩的水平比《经济学家》的编辑一点儿不低。今天方壶斋在英国中央电台BBC上也大谈特谈妓女问题。这让我觉得妓女已然是一个不得不谈的话题了,特别是还涉及人权。妓女也是人,卖淫是他们的职业,并不比别人低下,所以应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这个我双手赞同。 但是任何问题都有个正反面,既然涉及政府政策,就不仅仅是一个观念的问题,有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保护妓女人权的范围是什么?一方面,当妓女受到非正当侵犯的时候,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是不是已经有其他的法律从保护基本人权的角度得到了规定?也就是说,妓女和政府干部、下岗职工一样,都不应该受到人身侵犯。另一方面,从事卖淫业应该是个人的选择,个人不应该受到强迫。这样,对于那些 强迫少女卖淫、拐卖妇女卖淫的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做妓女的权利问题。如果女人选择了出卖自己的身体,政府和社会不应横加干涉:不应视她们为罪犯。这就涉及卖淫合法化。 其次,卖淫合法化的概念是什么?卖淫业应该被视为一个正当行业,而不必转入地下。卖淫者和嫖娼者不必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这只不过是一个最基本的起点。只是要求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作为一项合法经营的行业,需要有若干条件。任何人要从事某种经营活动,需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既然卖淫业属于服务行业,我们不妨参照服务业的管理标准。一、老鸨们应该登记注册妓女经纪公司、或卖淫文化管理公司(俗称妓院),对旗下的性工作者(俗称妓女)进行统一管理;经营场所应该卫生达标,安全达标;经营场所的厅堂里应该悬挂有效证件。个体经营的妓女也要通过注册、体检,取得上岗证。在接待消费者(俗称嫖客)的时候,应该首先出示上岗证。二、妓院应该合法缴纳经营税,妓院的从业人员,这里包括所有管理人员、妓女和后勤人员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妓女,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服务业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允许嫖客通过正常渠道对不达标准的服务、不卫生的环境进行投诉。 为什么需要这些监管措施?这是由卖淫业的一些特征所决定的。 (一)卖淫是服务性行业。不仅服务性行业的服务提供这需要保护,消费者或者用户同样需要保护。人们常把贩毒和卖淫联系在一起,但贩毒是商品交易,钱物转手,人证具在,出现了欺诈等问题,受害者可以投诉,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卖淫是服务提供,消费者只有在消费了之后才能对服务的质量有所察觉。而妓女和嫖客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嫖客很难在消费之前判断一家妓院或妓女个人的服务质量和安全卫生达标情况。但是服务质量应该怎么监督?宾馆业可以由政府旅游部门评级。可是卖淫业让政府官员到各家去试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从餐饮业的实践来看,还可以由受过专业训练的食品评论员到各家去试吃,然后撰写评论打分。不过,这可不一定是个美差,好的差的都要试过。此外,卖淫业的评论员还要担上家庭破裂、心力衰竭的风险。恐怕对质量的监督还是要靠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卖淫业自律和嫖客私下的信息传递。除了质量,为什么要看安全卫生,因为卖淫行为显然有外部性。一个嫖客受了害,染上了病毒,可能会殃及家人。这已经不是罕见的例子。但是卖淫设施和人员的卫生和安全状况很难从表面判断。这就需要有政府或行业自律组织或专业机构的介入。卫生和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体检、上岗证和卫生达标证来解决。 (二)卖淫业的现金交易比较多,估计大多数嫖客不会愿意用支票或信用卡付帐。这就为税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解决的办法可参照对摆地摊的小贩的管理,你来摆摊儿,卖多卖少我不管,一律一天五块钱摊位费。对于妓院可以收取固定税,对于妓女个人也可以采取固定收费的办法。但是固定税收的标准很难定,妓女的收入恐怕有天壤之别。收取固定税只能是打击了最需要这份工作来谋生的贫困妇女,而鼓励了高收入的妓女。从市场培养来看,有助于卖淫业服务的升级换代,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但是卖淫业的再分配功能就有可能大大弱化。 (三)嫖客不一定就喜欢找见面就出示上岗证的妓女。从英国演员休格兰特的例子看,嫖娼活动的一部分刺激恐怕就在于地下性和隐蔽性。从供方来看,上面提到的各种监管,毕竟提高了卖淫者的经营成本,总有人会乐于降低成本,多拉客户。所以虽然卖淫合法化了,暗娼不一定真的会消失。政府仍然需要花一定的人力物力来让暗娼弃暗投明。 第三、监管的钱从哪儿来?上面提到的监管成本会很高。监管的钱当然可以从一部分放松管制所节约的成本出。在卖淫属于非法的时候,势必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司法和监狱设施。如果合法化了,这些钱就可以省下来从事服务监管。这同样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除此,还可以利用合法经营的税收。但是这里面有一个纳税人的钱花在什么人身上的问题。高档的妓院需要监管的内容也多,如果按照固定税收的政策,势必低收入的妓女在帮着给高级妓女和有钱人改善嫖娼条件。当然,还可以通过增加税收进行监管,但是如果政府监管的目的是能够让老公们更大胆放心地去嫖娼,不知道家里的老婆们是不是会支持。考虑到在家闲得没事的女人有可能更积极地参与投票,这样做的政治风险比较大。 第四、说是卖淫合法化,其实受益者只包括自愿卖淫的妓女。可是妓女的来源中,恐怕非自愿的占的比重并不小。西欧国家卖淫大军中的被拐卖东欧和亚洲妇女比比皆是。卖淫合法化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这部分人所面临的困境。会不会加重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这里则难以确定,需要看供求双方对合法化的反应,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需求增加大于供给增加的时候,就有可能扩大非自愿卖淫的市场。 第五、卖淫业和其他行业怎么接轨?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失业者应该定期到职业介绍所或社会救济部门报到,并接受职业介绍所给推荐的工作,以表明自己积极找工作的意愿,否则将会失去失业救济金。如果卖淫业成了合法的、正当的职业,职业介绍所就不应该对其采取歧视态度,那么职业介绍所是不是就可以介绍失业者卖淫,并且在失业者不接受的情况下取消其救济金领取资格?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有政府逼良为娼的嫌疑,从而违反了我们在第一条中谈到的人权呢?另外,如果从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中国是下岗再就业工程)角度看,是不是对于下岗工人也要提倡转变观念,对他们进行卖淫培训,并督促其尽早加入就业大军呢? 从上述分析看,我觉得这个行业的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轻易地下结论。从人权组织的要求看,当然保护妓女的人权是原本一部分就落在实地上,关键是执法的问题。而卖淫业合法化似乎就复杂得多,他们所要求的,充其量就是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恐怕现阶段,政府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如此。卖淫合法化之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消除社会问题?还是表面上缓和了政府和警察与卖淫业之间的张力,而实际上对一些关键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这些问题我回答不上来。 后记: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男女平等的话语问题。这里所说的妓女不应该只是指女人,应该也包括男人。说实在话,我觉得"妓女”和“男妓”的“妓”字本身就不合理,歧视妇女。应该该成“男”字旁儿。第一次涉及这么让人脸红心跳的问题,写起来有些战战兢兢。如有不合逻辑之处,欢迎读者指正。如果有什么经验之谈,也敬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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