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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原本无可厚非(2) (与小小白兔商榷)
送交者: 唯一实话实说人 2002年05月04日15:48:24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人类天生便有两大欲望,即:食欲和性欲。此乃天赐而非人为,故称‘天性’。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实际利益的前提下,为满足‘天性’所需的任何行为都无可厚非。
‘好色’—通俗点讲就是指“特别喜欢女色”的行为,属性欲类,它等同于风流但不同于下流,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严格的来讲,‘好色’如同‘好吃’一样,同为满足‘天性’所需,只要在整个‘好色’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未采用任何卑鄙下流手段(如:欺骗、讹诈、威逼、偷窥以及针对尚无行为能力人的性侵犯等),并且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进行‘角色’互换的话,行为人也能乐意接受别人采用的同样行为,这样的‘好色’便无‘耻’可言。
在下不敢苟同小小白兔观点的重要之处,便是以“道德观念和法律不允”作为对‘好色’的评判依据。
首先,道德观念的形成,离不开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中国人在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的无知与虚伪、且又不断的遭到人为的刻意愚化的长期熏陶下,生生将个“性欲”打入下流之列,至使人们谈‘色’脸红乃至羞于启齿,即使夫妻之间,男人还要装成“床下君子”(床上才可小人), 再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女不嫁二夫郎等等等等,在那充满着无知与虚伪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道德规则必然会被后人系数抛弃,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正如现代女性已无人遵从‘裹脚缠胸’以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礼教,更不认同‘女子无才便是德’之说一样,同样,今天的道德观念也不会被明天的人们所认同,所以,社会的道德观念会随着人们崇尚人性化的自然进步而改变,然而人类对天性欲望的需求不会变。
其次,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为保持某一时期内的社会平衡,以期最大限度的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而对被统治者进行约束的强制性措施而已,因此它常常与社会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所有‘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案例的出现,皆因为此,所以它的变数更大,变化也更快,道理很简单,法律向来就是随着统治者意识的变化而变化,它只能暂时限制但无法改变人类对天性欲望的需求,如同驯兽师的鞭子无法改变被驯动物的本性一样。因此,人类对天性欲望的需求更不会随着法律的变化而改变,相反却会慢慢地改变与其相悖的法律。
同时在不考虑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在下坚信,当物质条件达到一定平衡的时候,夫妻形式终将会被更符合人性化的同居形式所取代。
综上所述, ‘好色’行为是否“无耻”的探讨与‘尺度’的界定,显然不能以道德观念和法律条文作为评判标准,唯一可用的基本准则只有人类自己的‘良心’。
‘良心’—这是人类天性中固有的,故称‘天良’,只要‘好色’者能够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良心’准则行事,旦‘好’无妨,无需理会什么法律,说不定法律的制订者比你还要‘好色’。
至于由‘好色’行为所引起的家庭和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平衡等,容待后述。
唯一实话实说人 于2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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