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您是教授,景仰下先。不知您教授什么,希望是ethics in business environment之类,这样学生可以以过正的姿态出现在企业界里来为大家矫枉。希望不要是logics之类,这样学生可能会困惑,以为off the tangent再加上一句“地壳害的”就是胜利了。
我看来看去,觉得你的意思主要在于张不是人,是猪,所以人人得以诛之。而且可以不分场合地诛之,不然就是没有正义感,而且还不美国化,对不?(我的阅读理解可能有误,请海涵指正。)
就算张是猪,(美国化地说,张是狗。"-He is a dog".) 他没有职业道德,也没有基本道德。但这都不是胡可以这样做的理由。胡可以打官司,可以造舆论,但打断正常节目的秩序就是不对。那么简单的道理,我想不通有什么可争的。对于个人职业,企业运作,社会秩序的尊重,小朋友都应该有的。我以前写过人不能比烂,不能他烂我也烂,这是道德的基础。我同意中国社会没有给大家一个良好的道德执行环境,但这不说明道德就不该存在。
关于你的“美国化”的论调,我完全不同意。首先,没有哪家公司敢说同事不许恋爱,违背宪法么。至于发生上下属的婚外情,这都属于个案的个别判断。美国这个国家谁想打官司都可以,但你要打赢,得有赢的基础。不是因为大奶或二奶不爽了,就一定会赢。sexual harrassment 还是statutory rape?人家consensual adults。 这样的官司打到哪里去都白搭。美国的公司会把有利益冲突的一对人分开部门,就是公司应尽的职责了。至于事关职业道德的,比如老师对学生,医生对病人,也都是单独来看的,如果不违法,都是要good faith来解决的。 大奶要是以为可以借着嗓门大把谁搞臭,公司不告你就不错了。你的那些说法不知道是怎么来的,我个人觉得有点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