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由民国至共和国,通奸除罪.
民国恢复了通奸罪的有期徒刑,刑期从四年减至两年在至一年以下。虽然自行捉奸杀奸
不再无罪,但可以得到减刑。共和国建立前夕,共产政府就宣布废除民国法律;建国后,
却迟迟没能正式颁布新的重要法典,包括刑法。
1957年在讨论刑法草案时,对于通奸是否应该立罪,法案委员会有争议 (彭真反
对设立通奸罪)。57年之后的政治动荡再使立法要事被搁置。共和国第一部刑法颁布
于79年,其中草案有的通奸罪条款被(人大通过时)取消,只留破坏军婚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1981颁布的婚姻法里都有条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001,2008分别修增,以下所引
条款似乎没有变).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
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也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
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对违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该如何处理,婚姻法
中并没有指明。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条例可以依据。而对其他的禁令如重婚
罪,家庭暴力等,婚姻法中有条款指出可以追究形式责任,原因是有刑法可依。
“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至此,通奸法被完全除罪,就是在法律上不是犯罪了。经过了3000年的历史长河,
周礼的男女不义交则刑的法律终于在中国的大陆寿终正寝。是好是坏,是喜是忧,是
进步还倒退,可能是见仁见智吧。孔圣如果天上有知,恐怕会感慨礼崩乐坏吧。
(太忙,该收尾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