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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代的快乐与恐惧
送交者: 马光 2002年01月11日16:56:15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同居时代的快乐与恐惧
--《同居笔记》引发争议

作者: 夏菁岑


近日,上海著名的自由撰稿人于是的新书《同居笔记》即将出版的消息成为传媒的热点,也成为许多的都市青年人或者所谓的同居一族期待中的读物。这本书因为触及了现时代的敏感问题必将成为今年的畅销书。
  一对陌生男女,在同一屋檐下起居生活,这是房产出租新时尚:异性合租一
套房。尽管异性合租者在整个白领公寓中占的比率仅为5%左右,但上海社区服务
中心曾对预约登记的近4000名白领作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喜欢与人合租
的达95%,其中有超过85%的人表示,能够接受与比较谈得来的异性同事、好友合
租。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异性合租正在成为一种新现象。有人说,异性
合租同居为钢筋水泥的都市丛林增添了一些人性的色彩。但更多的人抱着怀疑的
心态在冷眼旁观——
  “别把这事想得太复杂,其实不值得大惊小怪。”刘莹对记者说。在广告公
司上班的刘莹与同事小孙合租这套单元房已经快两年了。在公司,两人算是比较
熟的朋友,在回到住处后,两个人各自做饭吃饭,在自己的房间里看电视、看书,
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并不多。开始时都有些不习惯,但很快就适应了。“回到家,
我们其实就是房客跟房客的关系,彼此也能帮帮忙,但仅此而已。”
  网络同居
  “网络情缘,同居时代,就从你我开始!”下面打着一行小字:“浪迹三十
年孤单寂寞的日子,想在南方热土丛林扎根,好想有个红颜知己与自己共同探索
人生。有意请电×××。”每期的左下角均有两行小字:“如果你愿意,你就是
下一个……请联系××”
  网络虚拟同居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银发族”同居
  怕再婚后引起财产纠纷,76岁的李老汉与70岁的张老太同居已有两年仍没领
结婚证,像他们这样同居的老年人在时下可真不少。
  据了解,大多数未婚同居的老年人并不是赶“未婚同居的潮流”,而是出于
无奈。一位家住虹口区的老人对记者说,他本想领个结婚证,可子女一直不同意,
只好凑合着过。
  据老龄委有关人士介绍,因财产问题未婚同居已成为近年来老年生活中最突
出的一种现象。
  “试婚”同居
  “若因性格不合,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时,另一方应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
和气分手,不准做出伤害性的言行。”“双方应共同朝着结婚的目标迈进。若有
一天双方有缘结婚时,协议另订。”
  这是一份试婚同居协议。
  同居,未婚男女双方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新的
生活方式已经在相当一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在最近的一份关于同居的调查中,
记者看到:在参加的10538人中,46.75%的人认为同居有益婚姻,非常赞同。46.
70%的人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接受,只有6.56%的人认为有害无益,坚决反对。无
疑,年轻人的婚前同居观念已形成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冲击和挑战……
  但同样有权威资料显示:
  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明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统
计资料表明,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实际上,美国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
上升是与同居关系盛行同时并举的。
  第二:认为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
幻想。事实上,一个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选择婚姻。
  第三:同居关系越长,永不结婚的可能性越大。
  第四:同居关系本身的破裂率比婚姻关系的破裂率更高。
  至于那些纯粹是为了满足暂时性欲望而同居的男女,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
其同居关系破裂得更快。连续的同居成“瘾”,对婚姻就淡漠了。
  习惯于同居生活方式、寻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享乐的人,日后越来越难
以进入婚姻这座“围城”了。
  非婚或离异后同居
  有调查显示:离异后的中年人,双方对再婚谨慎有加,故该人群中,以同居
的形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占了相当部分。
  另外,在农村,一些地方的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只承认婚礼庆典,不在乎法
律登记,因此非婚同居的也大有人在。大学生“同居”
  据了解,现在,高校对大学生同居的态度仍然是“不准”。学生守则明确规
定: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异性,更不用说准许同居了。
  但某高校对1998级20名男女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显示,12人认为“同居是
个人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对错”;10人认为很新潮,能接受;6人承认自己已加入
“同居”行列;5人不赞成“同居”,认为很难接受。
  在西部某城南郊的文化城,大专院校鳞次栉比,附近居民房屋颇多,在这里
租住的98%以上都是大学生“小夫妻”,村民都习惯地叫这些村为“大学生夫妻部
落”,他们则笑称自己的“同居生活”为“互助组”。
  “二爷”、“二奶”婚外同居
  这种关系,就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婚外同居。婚外同居又分为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前者构成重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者
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此类同居非同小可,事实上已构成两个家庭。悍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危
害性较大。道德上不予以同情,法律上更将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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