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例,还是先说故事。
出国前单位的经理曾经有一次被法院传到法庭的经历,起因是单位和另一家公司签的商业合同出了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对方一气之下告了一状,而作为我们单位的法人代表,当然上法庭应诉的是这位可怜的经理了。此案最终庭外和解,但终于上了一次法庭并且还是作为被告,这却给这位经理很大的精神负担甚至因此留下话瓣儿。有次他和一位同事为什么事吵了起来,气头上那位同事竟甩出这么一句:“你好,为什么法院传你没传我呀?” 一句话噎得这位经理半天说不出话来。
书归正传。今天金SQY放出话来,说是作为美国公民,他要要求联邦调查局调查我,罪名也很别致:我对他性骚扰了。为了搞得真像那么回事,他还郑重要求版主保留相关帖子作为证据云云,那目的只有一个:要将我捉将官里去呢!对他的这种恫吓,我当然是嗤之以鼻,告诉他GO AHEAD,并且让他不妨把他申诉的结果放到网上来,同时宣布:我对这个国家的法律系统和他一样深具信心。结果,不到几分钟,这个金SQY就下了软蛋,改口说“我吃多了呀,诉你什么”之类的(原话可能有出入,但那意思是肯定一样的,帖子还在)。我就不懂了:老是玩这样不着调的把戏,老是这样撒尿的功夫就变,这个金SQY可还有点信誉可言么?
一个法制社会,打官司不是件什么丢脸的事,中国传统的以“捉将官里去”为威胁或羞辱对手的把戏可以省省了。且不说你有兴讼的权利,我也有辩解和反讼的权利,更何况在美国恶意诉讼本身也是一种侵权和犯罪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惩戒的。前些年在五味岳东晓和一位网友(定理?)有过这样一场纠纷:不记得是为了什么,岳声称要起诉对方,并且不久后就贴出帖子说“我已启动法律程序”,于是这位网友立马诚恳道歉。当时我就很奇怪:启动法律程序,也就是说递了诉状了,至于法院会不会受理,一旦上了法庭到底会怎样判,这都不还是在未定之天么,哪里就值得吓成那样?说到底,“捉将官里去”的老观念把这位网友给害了。
金SQY, 给侬交个底:侬这套在我这不好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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