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美国的双重国籍。 |
| 送交者: 克己复礼 2007年09月20日00:00:00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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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情况,有美国公民在外国入籍「宣誓」放弃美国籍,只要不要求美国公民到美国领事馆公开宣布放弃美国国籍,美国国务院也就得过且过不加理会。在美国领事馆宣誓放弃美国籍,就是玩真的,美国国籍当然就保不住了。 美国「承认」双重国籍吗?答案是看「承认」如何解释,如果说拥有美国及其他国籍是犯法,答案是不对,因为美国承认双重国籍;如果说美国公民拥有外国籍无关紧要,不承认外国籍,则答案是对的。 美国国籍法的主要目地在确定个别人士的美国公民身份,而非关注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其他的国籍。假如当事人是美国公民,又居住在美国,完全受到美国法律的约束,当事人有无外国籍在美国法律上不起任何作用,属於不承认的状态中。 有美国国籍的双重国籍居民在美国境内单单是有其他的国籍不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假如触犯到美国的法律,不要寄望美国会承认其他国领事的干预能力。同样的,具有美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士,在回到美国入境时,与其他美国公民相同,要出示美国的旅行证件,例如护照。 曾经有过双重国籍人士,在入关时发生问题,则以美国以外的国籍表达身份,以往用其他国家身份证件,是取销美国公民权的理由,现在虽然不是如此严重,最好还是用美国护照回美,用其他国家的护照,不会有更好的保护,反而引起其他的麻烦。 驻守在入境口岸的美国移民官员,任务在决定来人是否能入境美国,那一国人,拿那一种护照,只是作为证明,当事人具有美国及外国的双重国籍,其中的美国公民身份,使当事人能「合法入境」,居住及无限停留,所以美国公民是否有其他国家的国籍,根本不是入境口岸官员所注重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出示其他国家公民的证据。 因此,美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答案应该是在美国境内,美国公民的其他国籍实在无关轻重,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呢? 双重国籍系列(3) yiminusa.com 于金山撰述 美国法律如何看双重国籍? 美国宪法对所谓双重国籍几乎是完全没有说明,所以说根本没有不准有双重国籍的规定,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七年的一项判例,在实际上确认了双重国籍是美国公民的权利。美国的历史上,到四十几年前,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国务院在实行上排斥双重国籍,而使大多数的美国人或有意入籍的外籍人士,误认为美国承认双重国籍。 一九三九年的柏金斯案例,一九五二年的曼都利案例,克瓦奇达案例都己经允许了美国公民保持原有的国籍。最重要的双重国籍判例,是一九六七年的迪若萨判例,阿佛因判例,引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把把双重国籍的者的权益解释为美国宪去的保证权益,成为一九八六年美国联邦法规修正版的一部份,以往任何歧视双重国籍??法律条文,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等於无效,虽然在美国联邦法规上仍然有条文,国务院在法院的命令下,对於“禁止”双重国籍的旧法己经不得引用。 在形式上,不能有双重国籍仍然存在,例如最高法院没有要求把外籍人士入籍宣誓时,“放弃”原有国籍的宣誓词取销,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上,国务院并不理会入籍者保持双重国籍的事实,因为大部份的国家反正不承认美国入籍时宣誓本国国籍的美国入籍者。法律上允许双重国籍,而在入籍宣誓时仍有放弃原有国籍的誓词,这种茅盾的现象,美国的自然公民问题不大,但是入籍公民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到外国入籍美国的人士,如果国务院想找麻烦的话,会有些麻烦,法律上站的住脚,打官司要花时间和金钱。 美国国务院出版的官方“美国国务院政策手册”上称,因为有产生纠葛不清的可能性,美国国务院政策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在个别的案例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这种情况就像是美国华人父母对子女嫁娶外族裔人士并不鼓励,但是子女跟外族裔人士结了婚也只有承认的情况,非常相似。所以外籍人士要入籍之前,询问国务院的意见答案都会是不赞成,但是入了籍又保持原有国籍的话再跟国务院商量,国务院也会说问题不大或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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