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洞庭之声》刊登题为“辽宁警方赴京拘传记者”的文章。副标题:声称批评报道构成“诽谤罪”。今年一月一日,《法制日报》所属的《法人》杂志刊发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 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中的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4名警察到北京《法人》编辑部,要求拘传“涉嫌诽谤罪”的记者朱文娜。这则报道令人震惊。去年轰动全国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等,受迫害的还只是当事人,如今,却把记者牵扯进来了,而且事发新年伊始:2008年可是中国迎奥运,齐凑和谐曲的啊!有人引用法律条文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没有被害人告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除非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但是,在西丰,事涉县委书记就等同“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案则成公诉案。这说明什么?有评论说,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这是官员滥用公权,是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批评权力的践踏;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犯罪;是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犯罪。还有评论发问:县委书记为何竟如此“无法无天”?政法机关何以成为某些官员的私家打手?公安进京抓负面报导记者,说明什么?这些评论可以说是切中要害。但是,有什么用呢?如今,在权与法的较量中,权力如同青壮年再服伟哥,异常亢奋、坚挺。而法律则如80岁老翁的阳具:软如毛毛虫。结果当然权利总是打败法律。原因何在?乃制度使然也。朱文娜命运如何?这篇文章有一句交代:“报社在积极保护我们的记者。具体情况领导正在向中纪委和中宣部汇报”。从这个交代,我们又能悟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