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的小问同学提出了一个有关红灯的法律学问题。
无妈把他的问题上升到了爱心的道德水平。
其实,这在心理学里面叫做:20%定律。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区,有20%的人民不遵守某项条款,这项条款或者法律就没有意义,就不得不废除。凡是复合这一定律里面的东东,大多能反映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情况。这种受20%定律控制越多的国家,一般就是社会秩序比较好的国家,比如美国。
当然废除某个条理的结果有两个:变宽或者变严。99%的情况下都是变严。
举个例子,我们学校有个地段,限速:20MILE,但大家都看那个牌子跟没有看一样。开始是警察蹲点抓,后来呢,就改限速敦子了。这样大家就都没有超速的可能了,但也付出了另外一个代价:需要过敦子,睬煞车,磨损汽车,还不舒服。
看来把路牌儿改成敦子,说明了大家道德标准下降么,嘿嘿。闯红灯也是这样。
所以美国告诉我一个道理:越简单的越好,越宽松的越好。宽以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等到了法律的地步了,这个国家看来就要完蛋了。
作为基督徒,我们的道德标准应该也必须在普通美国人民之上的。就是,看到红灯,就是不动;看到STOP SIGN,就是停下来。无论什么时候。
傻子其实是最聪明的。这或许是美国真正强大的原因吧,因为中共人民老觉得美国人民比较傻,总统比较弱智。
其实,真正弱智和愚昧的是他们。因为圣经里面大尉说了: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
要有智慧偶,而不是愚昧的耍小聪明。
耍小聪明么,谁不会阿,猴子都比你精,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