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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深勇沉,内外兼修——我所知道的胡祥福教授
送交者: 英雄铸剑 2004年02月24日13:31:32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大学毕业已快半年了,我的生活倒寂寥得可以,我的求职简历至今辗转。我懒得再理工作方面的事情了,我已经厌倦了劳累奔波,想休息半年,准备明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毕业即失业”几乎是我们这个专业的宿命,据说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就业率才50%-60%,南昌大学法学院的就业率只有更低,据说是47%,含各种打工性质的在内。日子越来越难混了,学我们这个专业的,他们需要的是有经验有资格证书的律师而非初出茅庐的我辈。我们出去只能屡屡碰壁、无人问津。据说最悲惨的还遭受不被人当人看的待遇。

 形势一年比一年残酷,我不知道2004年的学弟学妹们如何应对铺天盖地、席卷而来的失业大灾难。方生方死的希望与绝望纠缠着我们,我们的路在何方?这就是我这段日子里最为凄凉的想法,也是我着手这篇文字的自然基调。

 听说胡祥福已升为教授并兼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了。这在我看来是意料之中的事,一年前我就断言他是南昌大学法学院第一高手,至今还这样认为。用“智深勇沉,内外兼修”来形容他在我看来是最恰当不过了,他丝毫不逊于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者。他的胸襟,他的见识,他的谦逊,他的卓尔不群无不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初识胡祥福,记得是大一的第一节刑法课上。上课开始时,推门进来的是一位其貌不扬的中年教师,一看就是一名稳重祥和的学者。果不其然,他的口才,他的大度超然,他的对现实的直指人心的洞察力让人折服。我还记得,他所说的犯罪的实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指: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和法一样产生于相同的经济基础。他还指出所谓“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统治集团来说,单个人或无数单个人组成的集体都是“孤立的”,单个人或单个人组成的集体与庞大的国家机器、统治秩序相较而言只能是单薄的“个人”。这话实含至理。两年后,一次偶然的机缘使我发现一百多年前的曾国藩曾在众人劝他推翻清朝、自立为王时发出这样的感叹“任何人,也不论其做多大的官,也不能跟朝廷作对,再强的人也是单个的人,再弱的朝廷也是一组庞大的统序”。是的,若干年后的今天,有识之士无不意识到我们仍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史前史”状态,处在吴思所描述的“福利生产集团远不如暴力赋敛集团强大”的帝国学说里。正如王康在《俄罗斯的启示》里所揭示的那样:诗人与帝国、精神独立与权力的永恒矛盾,第一次由前者而不是后者来判定关系规则,第一次不是由暴力而是以词语来判别善恶是非”的局面还远未形成。需要申明的是,这里的“诗人”一词,泛指以语言文字创造精神价值的劳动者;“帝国”一词,指对精神自由采取镇压方式的国家。

 这似乎离题万里,请读者原谅我的疏忽。就这样通过第一次的讲课,胡祥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后一次次的精彩讲述和对现实的刻骨铭心的洞察力吹醒了我们蒙昧的心灵。他指出,在我们国家根本没有法律,依法治国是梦幻泡影。因为到现在,我们还处理不好党和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一党甲天下的情况下,人大、政府等一切机构如同虚设,不过是他的附庸、家奴而已。想想我们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人不是共产党员?现今的省委书记兼人大主任,人大又监督一府两院,在这样的党控制一切,自己监督自己的国家里,在专制机器的铁桶稳定里,我们就只有市场却无民主自由,有德法双修却无法治精神。他还指出,我们的党员、干部不是由人民普选产生,而是由上级领导、党支部决定升降荣辱。这种直接利害关系,这种没有对自我生命的尊重和担当,他们就只对上级负责,他们做议员就只会举手通过承认专制机器推出的人格形式,在广大民众的疾苦面前变得毫无心肝也就可以“同情性地理解”。因为在最根本的关系上,一直不能出现有效的权力制衡,最有制衡欲望的受害者始终是毫无权利的平民百姓。

 先前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政法委妨碍司法独立”的论调,胡祥福教授三年前就一针见血地指斥道:我们国家所设置的政法委,毫无法律根据,左看右看都不是个东西,纯粹妨碍司法独立!

 这样论述我们现状的例子还很多,请读者原谅我不能一一列出。在同胡祥福接触一两年后,他的学识渊博,他的见解不凡,他的严肃外表之后的性情温和和潇洒漂亮的粉笔字无时无刻不在显示他的魅力。他向我们推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著作,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马克昌的《犯罪通论》、《刑法的人性》、《刑法教科书》、《刑法论丛》、《刑法判论研究》等供我们研读学习。他说他读过不少有关黑社会犯罪方面的著作,他还说为了修身养性,为了练就一个“忍”字,也为了锋芒内敛,他还研读了佛学方面的文章。以致于有不少同学缺课不来时,他都一一能够忍受。他几乎不点到,在我四年的大学生涯中,好像只有那么一两次吧。我还记得那时喜欢且频频点到的往往是过于负责的女教师们。

 时间飞逝,记忆从遥远的彼岸返回。切近的回忆也变得日渐清晰、恍若昨天。大四的时候,胡祥福教授给我们作刑法专题的讲座。由于深刻,由于切近,那情景我长久地记得。

 胡教授对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在四年的交流碰撞中早已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次刑法专题的演绎从宏观也从具体的角度进行解析。从宏观上论述刑法的理想与现实时,他不无痛惜地指出理想的美好,现实的残酷。他指出:刑法不是万能的,尤其用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时更要稳慎。法律是遵守道德的最低规范(层面),是维护社会的最低运行;道德则是向更高层面挺进。刑法调整的前提必须是在其它的法律规范感到无能无力时,守住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后卫”,而不是“前锋”。而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刑法的盲目介入,使其在定罪量刑时常陷入两难之境,这就是自己所设计的标准规则出了问题了。他用“侵占罪”做了分析,而后用“诈骗”与“欺诈”作了进一步的解析。他还指出,中央提出的“以德治国”,“德”是一个抽象概念,只存在人的意识当中,换句话说,其实是什么也不存在,没有标准,在“官本位”盛行的中国,大多存在于“长官意志”,以长官的意识作为标准和准绳,其实质还是“人治”。他例举出在我国的证监法中,法律给人的感觉是违法与犯罪是模糊的。我们人为地去界定一些标准,导致的后果往往是“处罚不是,不处罚也不是”的困境。后来,胡教授又例举并详实分析了刑法中最为复杂的五种现象:1.如何解决刑法与“民愤”的关系。2.“与其杀无辜,宁失有罪”。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吗?4.我国的刑法修改与解释问题。5.我国刑法机制中的定性定量问题。随后的一段日子里,胡教授更为详尽地给我们分析了几种疑难犯罪如绑架罪、行贿罪的若干问题、货款诈骗罪、单位犯罪。这种高度和深度远非法院的审判所能比拟。

 我不记得已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了,那时候只清楚地记得他愤愤不平地说,在大学里谈学术自由何其艰难?大学也是衙门,光南昌大学里的处级干部就有200多。数目之多,令人瞠目。

几个月前我因某事返回校园,从学弟学妹那里探到了一个极为惊愕的消息。他们说我们的胡教授高升之后,变得官气十足、面目全异了。这让我伤感,更让我感受到彻骨的疼痛和悲凉。我难以明白,难道他以前的所作所为,所有的愤愤不平只是为了宣泄不满,为了猎取更高的“江湖地位”?难道只是因为“人阔了就变脸”,终因体制太强大,希望太渺茫而渐渐为体制所同化?

 我已深入迷醉与苦痛的旋涡之中,像这样一位智深勇沉、内外(指理论与实践)兼修的学者倘若失节变脸,那将是怎样的可怕与不幸呵!

 我难以想象,我已陷入苦痛迷离里...... 

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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