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是绝对的。打死总统也不受审判 |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3年12月18日20:06:26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外交豁免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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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1]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則分為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歷史[编辑]外交豁免權概念在歷史上最為人熟知的是出現於列國兼併的時期。在中國的夏、商、周三個諸國並立的時代,各國相互攻伐,有時要靠外交手段解決以減少交戰帶來的傷害;而中國有句俗語「兩國交戰,不斬來使」,同樣體現了外交豁免權的精神。 外交豁免權主要是在17世紀中的歐洲形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可以被驅逐。一般這些外交官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 外交通訊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 因此外交郵袋越來越少被使用。[來源請求] 各國駐聯合國代表,須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議事及執行公務時,雖非以駐美外交人員身份進入美國國境,但在美國海關亦認定駐聯合國代表等同於它國駐美外交人員,可經由美國入境關卡之公務門通過,且其攜帶物品、文件及外交郵袋亦不必接受美國海關檢查。 內容[编辑]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因使館用地及人員屬派駐國所有,故免繳納其駐在國稅務並有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些許差別待遇。 絕對豁免權[编辑]
功能性豁免權[编辑]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2] 外交特權[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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