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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梅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送交者: 岳東曉 2007年12月20日15:02:52 於 [海 二 代] 發送悄悄話

(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1) INTRODUCTION

曾經對吳征事件做出詳盡調查的曹長青最近就賀梅撫養權一案對賀家做出了一系列質疑。
然而,曹先生在沒有與賀邵強本人、賀太太及其律師作任何聯繫的情況下,以“賀家夫
婦的說辭可信嗎”為題提出的一系列明顯帶有偏見的疑問,其推理算不得嚴密,又完全
缺乏事實的依據,其職業水準令人失望。曹在賀先生到底是13歲還是14歲上師範學校之
類的問題上糾纏不休,先入為主地質疑賀家的誠實性和成熟成度,質疑他們是否有資格
撫養已出生和即將出生的孩子。更令人遺憾的是,受其閱讀理解力的限制,曹先生錯誤
理解了一些英文報導,並作出完全錯誤的推斷。曹先生這些推斷已經不再是質疑,而是
對賀家道德人品的妄加指責。其他很多人也是如此,典型的有楓華園上寒樹的題為“機
關算盡太聰明”文章,其中作者祝BAKER打贏官司,讓BAKER的正義戰勝賀家的邪惡,
還有諸如安魂曲之類也指責賀家道德敗壞。從網上的討論看,幾乎無人站在賀家立場上
去理解賀先生、賀太太見不到自己親生女兒的痛苦。對這樣一個關繫到賀梅這個三歲女
孩和整個賀家一生幸福、關繫到他們的最基本人權的問題,這些極不負責任的評論顯得
非常粗暴。

很多人似乎都走進了一個誤區:那就是幾乎無條件地懷疑賀家的人品,無條件地相信
BAKER家是出於愛心。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金錢上,認為賀家是在占人家便宜。至於別
的可能性,大家不願去考慮。在指責聲中,人們忽略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賀
梅是賀家的親生女兒,賀家從來沒有放棄自己作父母的天賦權利,賀家一直在努力讓親
生骨肉回到自己身邊,而BAKER家卻在用盡一切手段、利用賀家所處的一切困境,試圖
不可逆地剝奪他們的這一權利、永久切斷賀梅與其生父母的關係。

這個簡單事實與其它的一切都毫無關係。

生兒育女是人的基本權利。骨肉團聚也是人的基本權利。即使是殺人犯也有權有自己的
孩子,有權看望自己的孩子。何況無辜的賀邵強、羅秦夫婦?賀家的案子,絕不是孤立
的,它的結論將有深遠的影響。它不僅關繫到賀氏一家的撫養權的問題,其更深刻的意
義在於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們如何爭取生存權和人權,如何在一個不平等的社會得到基本
的公正。而現實是,我們中的絕大部份人自身正處在這種弱勢地位上。如果一種不公正
的結果成為美國法庭的先例(CASE LAW),受影響的將不會再是賀家。因此這是一個關係
到很多人切身利益的案子,必須以認真的態度去判別,把我們的良知建立在事實之上。
我們不能讓誤導性的疑問蒙蔽了對我們對人性與人權的尊重。我們需要的不是疑問和含
沙射影,我們需要的是真相和基於真相的判斷。

賀梅案本身由於各種因素看起來錯綜複雜,如果只憑隻言片語的報導,也許會讓人產生
各種疑問,對這種種疑問,可能有多種不同的答案,即使曹長青等人只願選擇 其中之一。
然而事實卻只有一個。

同大多數讀者一樣,作者與賀家素不相識,然而,他們的遭遇的嚴重性使我無法滿足於
在流言中無所適從。為什麼這麼多人譴責這一對失去女兒的父母,而一個美國律師在了
解全部案情之後又如此堅決地支持他們呢?在賀家的求助信中有賀先生和其律師的聯繫
方法,按照上面的信息,作者試探性地撥了賀先生的電話號碼,沒有遇到任何困難就直
接找到了他,短暫地談了一下,感到這是一個心懷很坦蕩的人。後來又與賀先生聯繫了
幾次,他即使在忙的時候都能抽時間說上幾分鐘。談到曹長青等對他們的各種攻擊,賀
先生感到無奈,他說他把網上的一些評價口述給他的律師,後者對這些中國人的行為表
示不解。筆者問他對某些質疑有何解釋時,他說關於事實,他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讓我
自己去判斷。他同時提到曹長青、安魂曲等並未與他和他的律師聯繫過。賀先生給人的
印象是理智和冷靜的,比網上那些幾乎是跳起來指着鼻子罵他的人們似乎要客觀得多。
他的態度非常誠懇。從通話中,從後來看到的ABC的採訪報導(錄像)中,筆者感到賀邵強
夫婦的樸實、勤勞和對孩子、對家庭的愛,和一種對事實的尊重和對正義的確信。考慮
到他們近三年來經受過的和正在經受的磨難,和他們所正面對的種種非難,他們這種對
人和社會的根本的信任是可貴的。同時,作者對曹、安等以新聞寫作為生的人居然未與
當事人聯繫就長篇大論表示不解。(曹長青一口一個“羅秦說”,卻根本沒有採訪過羅秦。
)

作者花了大量的時間仔細閱讀了有關的原始文件,並多次與賀先生與賀太太通話,就一
些疑問向他們諮詢求證,他們都給予認真的配合,即使是再尖銳的問題都予以誠懇的回
答。看到詳細的資料之後,曹長青式的憑空膩測就令人生厭了。對如此嚴肅的問題,怎
麼能以那樣草率和偏見的態度對待呢?真相已使我心感不公,流言尤使我耳不忍聞。如
果不把真相說出來,實在對賀家上下太不公平了,對廣大隻聽了一面之詞的讀者也太不
負責任了。所以作者要以其掌握的基本事實讓大家從一個客觀的角度看看這個案子。我
不能保證能最清晰地囊括整個案件的所有要點,但我能保證所有的事實部份都經過了確
認。這些事實主要是根據有關案件的原始資料,並參考了英文媒體,包括ABC的報導。本
文將分為四部份。在下一部份,我們從著重從法律角度分析賀家要求的合法性。然後,
我們將從道義上剖析賀家、BAKER家及部份網民,我們也將質疑美國司法的公正性。在
最後,作者將對曹長青等人的所謂“推理”作簡單駁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國人,包括作者的很多朋友,對賀家是深為同情的,很多表示將
盡力幫助他們。從這些人身上,作者看到了中國人的尊嚴。

下一部份,我們將從法律角度看這個案子。STAY TUNED!


賀梅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PART II)

岳東曉
(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2) 賀邵強夫婦的父母權不容剝奪


2.1) 法律上賀邵強夫婦有撫養賀梅的權利, BAKER家是企圖違背賀梅親生父母的意願強
占賀梅

1999年2月底,通過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紹,BAKER家開始臨時撫養賀梅,時限為
三個月。這種臨時幫助撫養小孩是MID-SOUTH的一種標準服務,賀家填了MID-SOUTH的
一種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長長的印刷表單。1999年4月,也就
是賀梅送到BAKER家兩個月,賀家給賀梅辦了護照,5月份拿到,準備送她回中國,但一
時無法實施。BAKER家得知後,於五月請了律師,以辦醫療保險為由(賀家為賀梅申請保
險被拒),主動要求賀家簽監護權轉讓的文件。這時賀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覺
得他們非常體貼人,所以就簽了有關文件。

賀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兒法庭簽的文件是將賀梅的臨時監護權
(“TEMPORARY CUSTODY”)交給BAKER家,這與收養(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養
表示賀家主動自願地放棄作父母的權力,但賀家從未有任何意向讓人收養(ADOPT)賀梅。
事實上,最初當賀家表示接受教堂幫助時,有一對想要孩子但沒有的白人夫婦提出要收
養賀梅,但被拒絕了。對這一點,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簽訂臨時監護的文件時,
BAKER再三保證並不是想ADOPT賀梅。當時在場的還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並沒
有法官。賀邵強(JACK)和羅秦(CASEY)兩人都在文件上簽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們獲得的只是臨時監護權(Ms. Baker的證詞: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們的真正目的卻是要ADOPT賀梅。監護權取得後,BAKER太太
開始寫一本記錄,據她說此記錄的目的是怕發生什麼變化。記錄上面的第一條記載是:
“取得監護權,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3日的記載:“他們(賀家
)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帶ANNA去一天。我告訴他們不行…CASEY(羅秦)因此心神很亂,很
大聲地哭。他們很快就走了。JACK(賀邵強)總是說有朋友還有教堂的一個醫生想看看
ANNA,我們高訴他們她不需要看醫生,誰要看她可以到我們家來…我們感到JACK將有新
動作。我們要把探望改成兩周一次…我們看出來CASEY想來得更多…JACK非常堅持和專
橫…JERRY不在家時不能讓JACK來”。從BAKER太太的記錄可以看出,賀家根本無法帶
女兒出BAKER家,後者實際上已經扣留了賀梅。

1999年11月,賀家即明確要求BAKER家把女兒歸還給他們,JERRY BAKER當時非常憤怒,
不准他們再提這件事,他警告說BAKER太太以前流產過,如果再次流產賀家得負法律責
任,他還暗示賀邵強考慮自己身份和刑案等問題。從這以後,BAKER家總是找各種藉口
儘量拒絕賀家去探望女兒。2000年5月3日,賀家向少兒法庭提出請求,要求將賀梅領回。
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電話向BAKER家報
密,告訴他們賀家去法庭要賀梅了(BAKER太太的證詞)。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當初
安排賀梅去BAKER家的組織,但此時早已應該與此無關了。由於Dianne Chunn的一個電
話,BAKER家馬上找了律師。在BAKER家律師的活動下,法庭以經濟狀況和賀邵強刑事
案為由拒絕了賀家的請求。

賀家最後一次見到女兒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賀梅兩歲生日,當時賀先生夫婦想帶女
兒到附近的照相館拍一張全家福,還說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許,賀
先生夫婦就堅持,結果,BAKER叫來警察把賀先生夫婦趕出來。警察並且警告賀家不得
再到BAKER家來,否則會被逮捕。此後,賀家給BAKER打電話、留言,得不到回應。

賀家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於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訴狀,要求領回女兒。在
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聽證會上,主審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這樣兩個問題:
“是否有任何書面的收養文件;賀家是否虐待或遺棄賀梅”。當得到兩個否定的答案後,
HORNE法官對BAKER說”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法官會讓你收養這個孩子”。BAKER家
當即提出要推遲聽證會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當天律師沒來。在這期間,
BAKER家暗中活動,把案子轉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轉到了高一級的CHANCERY 法庭。
在那裡,主審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師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縱法律程序繼續占有賀梅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雙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準備開始審理,
這時PARRISH站起來宣布,此案已經由高一級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賀家
夫婦希望一下落空,簡直如晴天霹靂。賀太太幾乎當場暈倒,被攙扶着出去。

BAKER家在對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認賀邵強和羅秦是賀梅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後說“賀家有意和故意地拋棄了ANNE MAE HE並且從2001年1月28日起拒絕
看望她達四個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結束賀家對賀梅的父母權(be forever terminated),
將對該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監護權、控制權、指導權交給BAKER家,並將賀梅名字改為
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陳述的事實可信,因為這段時間內沒有賀
家探望孩子的書面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賀家還沒有律師。賀家的第一個律師(DENNIS SOSSAMAN)是從
2001年7月開始,由法庭指派的。賀家現在的律師DAVID SIEGEL從2002年2月16日才開始,
他是出於正義感主動免費為賀家服務的,他說:“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 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根據法庭文件記錄和賀家現任律師SIEGEL先生說,
前任律師幾乎什麼也沒做(very 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沒有給賀家必要的指導,在法
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的律師則採取了各種手段。美國法庭法官是被動的,律師是主
動的,沒有律師或沒有負責的律師顯然給賀家在後來的法庭之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狀況。

在BAKER家的影響下,法官得到報告,認為賀梅長得不象賀邵強,所以賀先生可能不是
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這裡說的是是否親生,與曹長青猜測的結婚證拿
不出根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據此法庭要對賀先生進行DNA檢驗。第一次安排測試是
2001年10月29日,賀家拒絕了,他們出示了一個書面申明,認為這是對他們的侮辱。後
來賀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進行了DNA測試,結果表明他是賀梅生父的機率在99%以上。

接着,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賀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費用;賀梅的護照在賀家手裡,如
果讓賀梅回家,賀家隨時有可能把賀梅帶回中國;根據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命令
賀家不得與賀梅進行任何聯繫,必須交出賀梅的護照,必須出示結婚證,賀家必須支付
DNA測驗等費用。法庭還命令賀家交納1萬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如果不交出
護照,就要把賀家關入大牢。ABC的電視新聞拍攝了法庭的一個鏡頭:羅秦哭着說,“我
不想進監獄,我只想見到自己的女兒”,然後交出了賀梅的護照。

儘管從未聽過BAKER家作證,一切都是通過律師,法官卻表示他絕對信任BAKER家,所
以他們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實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請了CHAPTER 7 破產,一筆鈎銷
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賬、幾筆貸款和其他所有債務。三年多後(1997),BAKER家就買了一棟
價值三十七萬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當時在PINNFUND USA工作,職位

了區域經理(REGIONAL MANAGER),後來這個FUND被SEC關閉了,原因是其管理層盜用
了高達三億美元的投資。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賀太太在他們家外面,看到賀梅在窗口就喊“賀梅,

是你媽媽”(可憐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賀太太的情緒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據此,法
庭命令賀太太進行精神檢查並向醫生交納5000美元檢查費。賀太太被迫在2002年3月8日、
4月11日、4月30日進行了三次精神檢查,更下一次檢查時間未定,因為法庭指定的
GOLDSTEIN醫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個手段就是切斷賀家的經濟來源。他們追蹤那些僱傭賀家的餐館,傳訊
他們到BAKER家律師的辦公室提供證詞,迫使他們解僱賀家。比如,BAKER家通過
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傳訊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賀邵
強夫婦打工的兩家餐館的老闆等人到BAKER的律師PARRISH的辦公室取證。

賀家還有比經濟困難更麻煩的事,那就是他們在美國的簽證問題。移民局是沒有精力去
跟蹤每一個簽證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着報告就完全不一樣了。
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報告要求遣返賀家。在BAKER家的不斷舉報下,移民局在2002年
4月命令逮捕賀先生,並要遞解賀家出境。如果賀家被遞解出境,那他們就幾乎毫無要回
女兒的希望了,賀家於是向中國大使館求助。2002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寫
信給田那西州和美國國務院,表明中國政府有義務保護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移民局管
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訴賀邵強說,BAKER多次與他聯繫要求遞解賀家,SMITH並且
說:“INS而不是BAKER家有權遞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想把你們遣送出境,
因為他們要占有你們的孩子。”


2.3) 賀邵強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這個案子與賀梅案的關係在於,如果賀邵強有罪,那麼他被移民局驅逐出境的可能
就非常大。除此之外,並無太多的牽連。儘管網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賀先生的人品,但在
幾乎所有文明國家,一個人在被定為有罪之前是無辜的。因此,在法律做出結論之前,
一切過於激烈說法都是無意義的。這裡,作者只想列出幾點事實。

齊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電話報告遭受賀先生的性攻擊。時間是
一個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調查,認為沒有依據起訴賀
先生,因為過的時間太長,又沒有證人和醫療檢察報告。1998年11月,發生了齊女士丈
夫毆打賀先生與其懷孕的太太的案件,這起打人案件有人證,而且有賀太太到急救中心
的醫療記錄。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處理這件打人案時卻並未傳訊證人就撤銷了這個

子。賀家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相反,事過5個月後,MEMPHIS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重新
起訴並逮捕了賀邵強。

從那時開始,賀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進行有陪審團的審判(JURY TRIAL),這個官司已經持續了四年,賀邵強被傳到法庭達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檢察官方面勸賀先生認罪,然後就撤消告訴、不再追究。賀先生堅決拒絕。

陪審團給人定罪必須“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這種沒有任何證人和證據的案子,如此懸而不決是極不尋常的。這是賀邵強律師的看法。

關於這個案子,我在後面還會再次涉及到。


賀梅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PART III)

岳東曉

PART 3) 賀家的一切作為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3.1) 賀家可以把小孩交給他人帶嗎?

很多人幾乎是厲聲斥責賀家把小孩給BAKER家帶是不愛自己的孩子。這樣簡單地結論未
免太偏激了。

賀家在得到保證孩子能回到自己身邊的時候,由於某種原因,把孩子暫時交給他人撫養
完全是正常的。我們中間很多人儘管收入不低,但由於夫妻中的一方需要上學或工作,
就把小孩送回國去,甚至有人是把孩子托朋友帶回去,再托朋友帶回來。有人要出去玩
就把小孩交給鄰居家看管。或者因為要上班,把孩子交給保姆。還有,戰爭年代很多人
把孩子交給老鄉一帶數年甚至十數年。這些與賀家把賀梅給BAKER家帶有什麼本質區別?都是因
為某種原因,在確保孩子還能回到自己身邊的情況下,把小孩交給別人帶一段時間。誰
也不能100%保證孩子在這段時間內不出事,但沒有人說這樣做就是不愛孩子。

賀家的處境比這些情況更艱難。在賀梅去BAKER家的一年裡,他們遇到了一系列遠遠超
過一般程度的困苦。賀先生有可能入獄,賀家的經濟情況極差(否則可以請保姆),根據法
庭的記錄,當時他們每月收入約五百美元;根據羅秦的醫療記錄,她當時大量失血後,
奶水嚴重缺乏營養;在這種情況下,是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的教堂人士主
動提出可以幫忙找到好心人帶孩子一段時間。MID-SOUTH的這種服務並非專為賀家而設,
而是一種標準的慈善活動(否則賀家怎麼可能想得到把孩子交給別人帶?),這個服務有一
個長長的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 印刷表單,從 這
個表單看賀家並非直接與BAKER家簽訂協議,他們只是與教堂簽約將孩子給教堂,估計
教堂再單獨與BAKER家簽了協議。因此賀家當時把孩子暫時交由他人撫養看來是完全可
靠安全的。在挑選孩子的撫養人上,賀家是經過了仔細衡量,才選擇BAKER家的,儘管
這個選擇最後證明是個錯誤。

1999年10月,賀邵強找到了一份工作,經濟有所好轉,他們就開始要把女兒接回來。然
後就一直在為此事在逆境中掙扎,期間有很多人勸他們放棄算了,可是他們沒有。如果
他們選擇放棄女兒,他們現在的生活也許會平靜得多,但他們義無反顧地選擇了要女兒,
並且從未在這一點上猶豫、退縮過。這還不能說明他們愛自己的孩子?正如他們所說,
這可是他們的第一個孩子啊。


3.2) 賀家有權再生小孩嗎?

幾乎所有指責賀家的人都認為他們這麼窮又生了小孩是不應該的。這種說法是非常危險
的。

生小孩是賀家夫婦的事,是他們的基本權力,是他們人生計劃的一部份,要生幾個,甚
麼時候生,別人根本無權過問。賀邵強已經三十七歲,完全有充份的理由再要孩子。況
且,賀家生第二個小孩是他們經濟已經好轉的時候。各位的父母過去月收入可能不到二
十美元,遠比賀邵強當時的收入低,但也有權生育平均兩個以上的子女。如果按照那些
指責賀家生多了的人的邏輯,那美國人就可以認為中國人全是多餘的:收入只有一千美
元一年,生甚麼?!BAKER家要強行收養賀梅的理由之一正是賀家沒有經濟能力。

1970--1980年代,美國人把印第安人的小孩的80%以類似的理由從他們父母身邊強行帶走
送到寄宿學校,這在印第安人看來是種族滅絕,事實也正是如此,今天美國能說本民族
語言的印第安人已經只有三十萬。

寒樹因此質問賀先生是否愛他太太。這簡直是可笑的,生孩子是夫妻兩個人的事,難道
寒樹太太生孩子是被強加的嗎?按照寒樹的邏輯,他也應該去問一下他父親,生他的時
候掙幾十大洋,能讓他媽媽每天吃雞嗎?如果不是,又說明什麼?是不是要剝奪他父親
的父權?

3.3) BAKER家是善類嗎?

我們無從得知BAKER家是否對賀梅好。我們只知道BAKER家想單獨地占有賀梅,讓她永
久地與其親生父母割斷一切關係,不與她父母見面,不與她的親弟弟一起玩耍。這絕對
不是愛,愛是給予,BAKER家要的是一種對賀梅的絕對的控制與占有,是要徹底剝奪她
與親人團聚的人性固有的需求。占有是一種自私的行為,剝奪則是一種極度自私的行為。
自私的人只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而不會替別人着想。美國高比例的家庭兒童性侵犯率,
冠冕堂皇的教堂人士對兒童的性侵犯就是這種極度自私的表現。

我們甚至不能肯定JERRY BAKER是否有侵害賀梅的行為。現在BAKER家突然搬走,不知
去向,連電話都不公開,他們在逃避甚麼、掩蓋什麼?我們不能不替小賀梅擔憂。

有人說BAKER家帶賀梅這麼久,花了錢出了力,所以有資格作她父母。這種說法是荒唐
的。請問一下花多少錢就可以強養別人的子女呢?賀邵強最初要領回賀梅時,BAKER出
價三千美元,要買下這個孩子。難道賀梅、賀梅與她父母的骨肉關係在BAKER眼中就值
三千美金?

BAKER家種種欲置賀家於死地的作法,包括暗示賀太太與恐怖主義有關等,說明他們決
非善類。正如Michael G. Ryan所說的,這些行為說明BAKER夫婦是惡毒、自私和殘忍的人
(vicious, selfish and cruel)。

3.4) 賀家神經質嗎?

賀邵強在美國讀了英語和信息系統兩個學位,在國內是重慶大學的教授,是教育程度很
高的人。從作者與他的交談和EMAIL聯繫來看,他是非常通情達理而且很誠懇的一個人。
作者無法跟JERRY BAKER聯繫,因為他們搬走後,連賀先生都不知他們去哪了。從學歷
來看,JERRY BAKER和其太太只有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這樣的教育水平,在美國
是非常低下的。

賀家一直是試圖與BAKER家好好溝通的,但後者卻是那樣不近人情、不擇手段。最後,
賀家被逼得實在無路可退,才訴諸法律,然而對貧窮的人來說,法庭也是如此的冷酷。

賀家夫婦現在心情如何呢?各位有孩子的如果能設身處地想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自己的
孩子被別人扣壓、不知去向該是何等地心焦。對賀太太說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切的話我
是完全相信並理解的,這是一種偉大的、天然的母愛。我想賀家夫婦現在對當初把賀梅
託付給BAKER家一定是追悔萬分,可是善良的人又怎能一眼看出別人的禍心呢?就象楊
百勞無法知道自己是簽下白毛女的賣身契一樣,賀家也無法看出BAKER家的計劃或可能
的變化。

中國政府是保護中國公民的。正如中國大使館李瑞佑總領事在給田那西州和美國國務院
的信中所言,中國政府有義務保護其公民的權益。大使館並且幾次打電話給賀家,提供
諮詢。李瑞佑總領事於2002年8月15日直接寫信給主審的ALLISANDRATOS法官,強調根
據中美領事協定第24條,中國政府有義務並且有權在美國法庭保護中國公民的權益,要
求該法官公正地處理此案。這封信是大使館主動寫的,賀家事先都不知道。

如果類似的事件發生在古巴等國家,那裡的人民會象在ELIAN案中一樣,遊行抗議,給美
國政府施加壓力,直到父親接回孩子。同是中國人,我們應該在困難痛苦的時候互相關
心。即使不能關心,也沒有必要再去對困苦中的同胞落井下石甚至幸災樂禍吧?很多美
國人,包括賀家現在的律師和一些美國媒體,都是同情賀家,堅決反對BAKER家強占賀
梅的。這一點說明,人的良知和正義感是不分種族而普遍存在的。為什麼有些中國人對
自己的同胞如此刻薄?難道海外的某些中國人還真保持了 文革的一些遺風,以斗人為樂
趣?有些指責賀家的話,如寒樹斷定賀家是想靠女兒拿綠卡等,邏輯是那麼扭曲和醜惡,
簡直不可思議!如果孩子能幫着拿綠卡,賀家出生在賀梅案官司之前的二兒子不行嗎?
這樣指責賀家的人會想得那麼“歪”,正好說明他靈魂的陰暗和醜陋。

從中國大使館的幫助,我感到了做中國人的尊嚴。只有在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的保護下,
中國人才可能享受他們做人的權利,而要建設一個強大的國家,這個國家的人民必需團
結。否則,我們將會象在1949年以前一樣任人踐踏。


3.5) 美國的司法一定公正嗎?

這個問題,大家自己去回答吧。

作者唯一想說的是,在美國的法律面前,沒錢根本沒戲,有錢的用紙就可以把對方壓死。
如果BAKER家錢再多點,多雇幾個律師,光靠寫幾萬頁的材料,就可以把賀家拖得半死。

賀家已經把BAKER太太傳迅出來取證,從裡面得到不少有利的證據。但這樣做一次需要
數千美元的花費。如果現在賀家得到資助,就能把JERRY BAKER等揪出來取證。揭掉
BAKER家的面紗,揭露他們試圖掩蓋的一切。


賀梅案的基本事實及對曹長青等人的反質疑 (PART IV)

岳東曉


4.1) 對曹長青的反質疑


作者沒有時間去逐字逐句針對曹長青的所謂“疑問”做出分析,而是試圖利用這點篇幅
再就要點從側面做些說明。關於曹的很多疑問,賀先生已經自己作出回應,就不再重複。
曹的文章中問號不少,稍有邏輯的人都可以看出他的“疑問”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而事實卻只有一個。問題在於曹先生似乎預先有了一個答案,而且這個答案無需事實的
依據。

*) 曹疑問之一:羅秦沒有體力帶孩子?

關於賀太太被打送醫的事,難道曹長青懷疑是假?根據作者拿到的賀太太被打案件報告
(INCIDENT NUMBER: 981108808),有兩個證人,PING ZHUO 和JERRY MARSHALL。至
於這個案子為什麼被撤消,我們不知道原因。但是有一點是清楚的,撤銷這個案子是在
沒有取證、沒有通知受害者的情況下進行的。賀家一直在努力繼續這個案子。

*)曹疑問之二:賀家有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

曹認為賀先生在國內工作了11年,應該有積蓄, 因為“過去十多年裡,中國的錢已經有
點份量了”。曹為什麼不根據國內教師收入估算一下賀應該有多少積蓄?根據作者去年
去重慶市訪問了解的情況,當地一個程序員工資也不過每月八百人民幣(一百美元),以前
當然更低。

曹先生忽略這樣一個重要事實,那就是賀家當時的困難不光是經濟上的。更重要的是法
律上的麻煩,如果一旦賀先生被捕入獄,留下賀太太一個人(不會英語)要維持生計還要照
看小孩是極困難的。很多中國人因為就學、工作等原因把孩子送回國,何況賀家這種情
況。


*)曹疑問之三:BAKER夫婦從一開始就存心不良?

這裡曹把自己的似是而非的想法加到賀家頭上,然後再質疑賀家。賀家甚麼時候說過監
護權文件是私下籤的?賀家再笨,也不至於說這樣的謊吧?

很顯然,曹長青根本沒有理解這個案子的關鍵。那就是BAKER家一直想ADOPT(收養)賀梅,
這一點他們在證詞裡說得很清楚。但賀家從來沒有過這個想法,賀家從未口頭和書面讓
BAKER家收養賀梅。我們無法確認BAKER家是否從一開始就計劃好要通過後來的手段剝
奪賀邵強夫婦的父母權(PARENTAL RIGHTS),但他們從1999年5月,也就是賀家簽監護權
文件前一個月,就專門聘了律師來辦賀梅的事,後來的事情的發展正明BAKER家是有預
謀的。BAKER後來採取的各種手段證明他們絕非心地善良之輩。賀家的問題在於他們相
信了BAKER家。

*)曹疑問之四:BAKER律師霸道欺人?
這裡曹先生又在把自己的憑空想象當成事實加到賀家頭上。

曹先生認為要用DNA檢驗證實賀邵強賀梅的父女關係“唯一可能的解釋是賀家夫婦拿不出
國內的結婚證,導致法庭認為賀邵強和羅秦當時並沒有正式結婚”。曹先生的這個“唯
一”也未免太武斷了。羅秦是F2簽證,辦那種簽證的條件是什麼曹先生不會不知道吧?
有DNA檢驗證明的孩子並不能取代結婚證,這一點曹先生也明白吧?從時間看,法庭是在
DNA檢驗結果之後再要的結婚證。

DNA檢驗的用意到底是什麼?我們知道,美國人有相當大的比例並非“父親”親生的,而
是其母親結婚後與他人生的。BAKER家很可能想按美國人的規律在這一點上賭一把,如
果證明賀先生並非賀梅生父,則賀先生很可能會退出這個案子,而英文都不懂的賀太太
則根本無法繼續爭奪自己的女兒了。這個解釋是比較合理的。從BAKER家和其律師的其
他行為來看,他們確實就是不擇手段的。

曹先生還提到律師都是為顧客服務,談不上什麼霸道。但眾所周知,律師不過是被僱傭
者,他們的策略方法必須得到客戶的批准而且往往由客戶制訂。也就是說PARRISH律師
的一切舉動都是BAKER家操控的。

曹長青從USA TODAY的報導里得出結論,賀梅監護權文件是羅秦一個人去簽的。接着就
質疑為什麼賀邵強自己不去簽卻叫不懂英語的太太一個人簽,進而在這一點上大作文章。
曹的這個疑問完全是由於他錯誤理解了USA TODAY上的英語。作者看了原文:“Mister
He says his wife signed over custody on June 3, only after assurances that they could take
Anna Mae back at any time.”, 這裡只說賀太太簽了字但並沒有說只有她一個人簽了字。
事實上,從作者得到的文件複印本看,賀先生、賀太太兩人都簽了字。賀先生簽在簽字
處的線上,而羅秦的簽字在上面空白處,顯然賀先生是先簽的。


曹之疑問五:齊曉軍“誣告”性攻擊?
關於這一點,曹先生何不稍微作些調查,而不是道聽途說,然後再左一個疑問右一個疑
問?

作者拿到了性攻擊案的報告(MEMPHIS POLICE DEPT, INCIDENT NUMBER:
981005428)。報告日期:1998年10月17日;案發時間:1998年10月11日,13:45至14:
00(下午1點45至兩點)。地點:530 PATTERSON ST。證人:無。Sgt. Bulter #0703 結論(原
文如此):“This case was reviewed with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Karen Cook, who
advised not to attempt to charge the suspect on Criminal Attempt to wit: Rape nor sexual
battery, due to the fact the time the victim report the offense and there was no witnesses or
medical report to collaborated her statement. Ms. Qi and Mr. he was contacted and advised
on the situation."

MEMPHIS 大學的CHARLES HALL博士在1998年10月11日下午見到賀邵強,他給賀邵強的
EMAIL:“Again, I give you express permission to print this out and give a copy to the
committee. When I saw you leave, I was sitting next to the open door of the Patterson lab; I
think it was around 2P.M, when I saw you leave, I do not remember seeing the woman at all. I
never heard or saw anything unusual that day".

為什麼MEMPHIS警方在撤消該案之後五個月再次起訴賀邵強呢?警方撤消指控後,賀邵
強多方呼籲學校糾正錯誤,並要求研究生院院長等公開道歉。這時MEMPHIS大學Kathryn
Story向法庭作證,說她在1998年11月19日看了齊曉軍身上的淤傷,她說那樣子看起來象
是8天前的。

據羅秦說,齊曉軍丈夫當時不在,她Room Mate是男的。

誰能判斷傷是八天前的下午1點45留下的,而不是8天前的8:30PM留下的呢?


4.2) 其他人的評論
寒樹等人的攻擊性評論,作者不想再費力去分析了。對這些人,作者的忠告是:人還是
講點良心好,即使對弱者,也用不着去踩幾腳。寒樹也有孩子,為什麼就沒有一點對羅
秦這個母親的理解與同情?無論如何,羅秦沒有什麼過錯,總是有作母親的資格吧?


5) 請幫助賀邵強夫婦

賀家面臨的困難是巨大的。法庭一次又一次的推遲他們的聽證會,使他們至今無法替自
己申辯。BAKER家的律師在積極活動,要遞解他們出境,以達到BAKER家永久占有賀梅
的目的。賀家需要幫助。

作者與很多中美人士一樣與賀家素不相識,但是這一家人遭遇的不幸和不公令任何有良
知的人同情。骨肉團聚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我們連這一點都不去維護,我們將
毫無任何人權可言。如果我們生兒育女的權利可以因為貧窮而被剝奪,那我們將成為種
族滅絕的對象。今天賀家遭遇困境,明天又會是誰,當明天無法預測的事情發生在我們
身上,我們能以人的溫情、信任互相鼓勵互相幫助嗎?

我希望大家能盡力給賀家幫助,給賀梅基金捐款,向朋友介紹真相,向中國和美國政府
施加壓力,要求保護中國公民在美國的正當權益。我自己是義不容辭。各位如果不能在
經濟上幫他們,也應該在精神上、道義上支持他們!他們不只是為自己的女兒而勇敢斗
爭,他們也是在為中國人的基本人權和正義鬥爭。如果他們的案子敗訴,那將在美國建
立一個對華人極為危險的案例。我呼籲我的同胞、同鄉、朋友、同學及一切有正義感的
人,讓我們一起出力,讓小賀梅回到父母的懷抱,讓他們姐弟能在一起玩耍、一起健康
的長大。讓我們向人們證明我們是能團結一致的,我們的權利是不容忽視的。

If we don't serve justice, justice will not serve us! ---------- Francis Ba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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