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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也是男人,也有嫖娼需求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5月11日23:16:3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硕士也是男人,也有嫖娼需求

 

2016年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在离家后身亡。昌平警方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发现嫖娼嫌疑人,在抓捕、制服过程中,嫌疑人突然死亡。此消息一出,社会舆论大哗,大多数舆论不相信嫌疑人有嫖娼行为,认定公安机关违法造成人民群众死亡。其实,李扬在刚看到此案时,面对舆论否定嫖娼的论述,就感到这是不懂人类心理常识,所以理直气壮地歪理邪说。2015年6月,《人类现象:妻子怀孕,丈夫易出轨》,介绍得非常清楚,你看不到,那就没办法了。

 

所有的科学调查,全部发现,在妻子怀孕、生产后,丈夫是最容易出轨的时候。但所有的调查结论,基本是错误的,主要原因以李扬的结论为准。所以,妻子怀孕或生产后,面对丈夫出轨,不必气愤,这是人类正常现象,因此离婚,是属于因无知而酿成大错,这对妻子今后的生活,必将造成灾难式结果。至于此案当事人雷洋,是否真的嫖娼了,那不在李扬的论证范围内。本篇文章,主要借此案,阐述做为一名公安警察,对此类现象的法律剖析,最起码为法律工作者们(包括公检法),提供一个思路。

 

广州国安系统秘密情报组织处长彭笑雪,曾告诉李扬,有位名人说过,“结婚就是合法的卖淫”。李扬没找到这句名言的出处,但知道对马哲感兴趣的人,都熟悉恩格斯的论述,“卖淫是一夫一妻制的补充”。所以,卖淫嫖娼,是从人类出现后,就一直存在的普遍现象;有关对类人猿的研究,各国科学家们也发现,猴子群体中,也普遍存在卖淫现象。所以,各国法律从古代到现代,对色情业也一直是打击的,只是到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开放、宽容、自由的国家,取消了卖淫嫖娼罪。几十年前,北欧立法保护婚外性;前两年,意大利法院裁定——群交不违法。李扬则一直在国内提倡——色情业非罪化。

 

20世纪八十年代初,性生活混乱的女性,甚至被枪毙,这位女性在死前,曾发表感想,认为将来的社会必将理解、支持她。李扬认为她的预测完全准确。参与过扫黄行动,也多次参与了处理妓女的案件,看到许多公安警察对嫖客妓女的恶劣态度,还经常知道警察同行去嫖娼。这让李扬怎么说?只能在一篇又一篇文章中,阐述自己的观点,“都是爹妈生父母养的,你们不能歧视嫖客妓女”,“色情业是社会的润滑剂,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暴力情绪”。但是,在2000年后,曾上交中央八万字的《情况反映》,揭发、痛斥公安机关在扫黄中的腐败、违法行为,让上面的人们感到触目惊心,他们知道里面的腐败,却没想到如此腐败,已经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了。

 

不管雷洋有没有嫖娼行为,就算他因嫖娼违法了,那也不属于暴力犯罪,甚至都不属于犯罪。为什么这样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大家看到了吧,这是违反治安的行为,至于什么样的卖淫嫖娼属于犯罪,大家也看明白了。

 

所以,在抓捕卖淫嫖娼行为时,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从法律精神上讲,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负有法律责任。因为不管是卖淫的还是嫖娼的,都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更不会给社会、他人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暴力执法,从各国法律上讲,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不能动用强大暴力执法。从人类的心理角度讲,雷洋拼命反抗的行为,符合规律,但他的反抗行为,是否造成威胁到执法警察的安全?如果他的反抗行为,能够或涉嫌威胁执法警察了,那么执法警察乱枪打死雷洋,也属于各国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李扬对此的疑问是,公安机关能否提供证据,证明执法制服雷洋的反抗时,必须要使用致命动作?

 

如果公安机关承认,雷洋的反抗行为,不能威胁到执法警察的安全,那么从法律精神上讲,公安机关就负有对雷洋家属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对此表态,那么在法庭讼诉过程中,如果雷洋一方的律师,证明雷洋的反抗,没有威胁到执法警察的安全,那么公安机关执法时,造成雷洋的死亡,就要负有赔偿责任了。至于法官怎么判决,完全取决于双方律师的辩论过程。这是法院的事情,李扬没办法对此做决定式判断。有些人隐藏、修改李扬文章内容时,断章取义窃取李扬的文章内容,当成他们自己的智慧对外讲时,因为他们对李扬的全部理论,经常持否定态度,所以他们窃取引用李扬智慧时,往往愚蠢可笑。因为李扬的阐述是系统化的整套理论,你否认一部分,那么另外的内容就无法成立了。

 

各国法律精神,全是对警察执法暴力升级原则持认可态度。即,被抓捕人反抗力度越大,警察执法时暴力应对的力度越强大数倍,直到被抓捕人失去反抗能力为止。你再无辜、再冤枉,面对警察执法时,也不能持反抗行为,否则执法警察根据暴力升级原则,活活打死你,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但是,雷洋的反抗行为,是否达到要被活活打死的程度?这要看双方律师的水准了。想通过社会舆论,为自己争取一个有利的地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这不是法官应该考虑的。法官只能依法做出判断,而法官的依据,就是当事双方的律师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此的法律阐述。李扬感觉雷洋家属们,请个好律师更重要,想追究执法警察的刑事责任,几乎很难成功的。

 

很多年前,李扬的国内外的文章中,就阐述清楚了,各国人民和舆论,全指责政府、官员、公务员官僚作风严重。但只要是官方机构,就必须要有符合法律的工作规章制度,官方、官员、公务员,必须要按照程序工作,这就是程序正义原则;如果程序错了,那么结果是对的,仍然是无效的,甚至是非法的;就算当事人们全满意,人类全满意,只要你程序非法,那么你就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危险和结果。马哲理论认为,“过程比结果重要”。这对官方机构和公务员们来说,是绝对真理。法律不仅看结果,也看过程的。遵守程序正义原则,也是官方、官员、公务员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保障。失去程序正义,天下大乱,这就是李扬的观点,因为官方不仅无法无天,而且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了。

 

既然目前的卖淫嫖娼,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的案件,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工作。而雷洋做为嫌疑人反抗,造成执法警察对他使用暴力,都是合法的。至于因此造成雷洋的死亡,那么还要看,雷洋是否有先天疾病,或者当时出现身体疾病状态?这都可能在警察依法使用暴力时,造成雷洋的猝死。如果法医的检查结果,证明确实如此了,那么公安机关的赔偿责任,要大为降低。不可能不赔偿的,因为雷洋再有身体隐疾,没有警察的暴力打击,也不可能造成雷洋的死亡。多少也是要赔的,至于公安机关的赔偿比例,完全是法官在审理中的权力,而法官的依法判决根据,则是雷洋一方提供的证据了;当然,公安机关也要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应该赔得很少。李扬还是翻来覆去一句话——就看双方律师的水平了。

 

有些人因此案指责公安机关黑暗。李扬到目前为止,没看到公安机关存在重大责任。就算雷洋是冤枉的,那么他的反抗行为,也是造成他死亡的一个原因。在法律上讲,公安机关有权力怀疑任何人,并对嫌疑人进行依法调查、抓捕、拘押,至于最终结果到底是什么?那要看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结果,或者还有检察院、法院的态度了;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犯罪证据确凿,但检察院、法院不这样认为,那么公安机关就要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有对嫌疑人的国家赔偿责任了。只要程序正义,公安机关和执法警察,不对这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甚至在规章制度上的惩罚,都可以避免。只要根据法律精神,进行国家赔偿即可,至于赔偿多少,也完全取决于法院判决;或者是公安机关与当事人(家属)的私下协商,这个私了过程,只要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则私了结果受法律保护。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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