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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也是男人,也有嫖娼需求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5月11日23:16:3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碩士也是男人,也有嫖娼需求

 

2016年5月7日晚,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雷洋,在離家後身亡。昌平警方通報稱,警方查處足療店過程中,發現嫖娼嫌疑人,在抓捕、制服過程中,嫌疑人突然死亡。此消息一出,社會輿論大嘩,大多數輿論不相信嫌疑人有嫖娼行為,認定公安機關違法造成人民群眾死亡。其實,李揚在剛看到此案時,面對輿論否定嫖娼的論述,就感到這是不懂人類心理常識,所以理直氣壯地歪理邪說。2015年6月,《人類現象:妻子懷孕,丈夫易出軌》,介紹得非常清楚,你看不到,那就沒辦法了。

 

所有的科學調查,全部發現,在妻子懷孕、生產後,丈夫是最容易出軌的時候。但所有的調查結論,基本是錯誤的,主要原因以李揚的結論為準。所以,妻子懷孕或生產後,面對丈夫出軌,不必氣憤,這是人類正常現象,因此離婚,是屬於因無知而釀成大錯,這對妻子今後的生活,必將造成災難式結果。至於此案當事人雷洋,是否真的嫖娼了,那不在李揚的論證範圍內。本篇文章,主要藉此案,闡述做為一名公安警察,對此類現象的法律剖析,最起碼為法律工作者們(包括公檢法),提供一個思路。

 

廣州國安系統秘密情報組織處長彭笑雪,曾告訴李揚,有位名人說過,“結婚就是合法的賣淫”。李揚沒找到這句名言的出處,但知道對馬哲感興趣的人,都熟悉恩格斯的論述,“賣淫是一夫一妻制的補充”。所以,賣淫嫖娼,是從人類出現後,就一直存在的普遍現象;有關對類人猿的研究,各國科學家們也發現,猴子群體中,也普遍存在賣淫現象。所以,各國法律從古代到現代,對色情業也一直是打擊的,只是到了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開放、寬容、自由的國家,取消了賣淫嫖娼罪。幾十年前,北歐立法保護婚外性;前兩年,意大利法院裁定——群交不違法。李揚則一直在國內提倡——色情業非罪化。

 

20世紀八十年代初,性生活混亂的女性,甚至被槍斃,這位女性在死前,曾發表感想,認為將來的社會必將理解、支持她。李揚認為她的預測完全準確。參與過掃黃行動,也多次參與了處理妓女的案件,看到許多公安警察對嫖客妓女的惡劣態度,還經常知道警察同行去嫖娼。這讓李揚怎麼說?只能在一篇又一篇文章中,闡述自己的觀點,“都是爹媽生父母養的,你們不能歧視嫖客妓女”,“色情業是社會的潤滑劑,可以有效降低社會暴力情緒”。但是,在2000年後,曾上交中央八萬字的《情況反映》,揭發、痛斥公安機關在掃黃中的腐敗、違法行為,讓上面的人們感到觸目驚心,他們知道裡面的腐敗,卻沒想到如此腐敗,已經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威信了。

 

不管雷洋有沒有嫖娼行為,就算他因嫖娼違法了,那也不屬於暴力犯罪,甚至都不屬於犯罪。為什麼這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第五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
大家看到了吧,這是違反治安的行為,至於什麼樣的賣淫嫖娼屬於犯罪,大家也看明白了。

 

所以,在抓捕賣淫嫖娼行為時,造成嫌疑人死亡的,從法律精神上講,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負有法律責任。因為不管是賣淫的還是嫖娼的,都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更不會給社會、他人造成威脅;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的暴力執法,從各國法律上講,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對違反治安的行為,不能動用強大暴力執法。從人類的心理角度講,雷洋拼命反抗的行為,符合規律,但他的反抗行為,是否造成威脅到執法警察的安全?如果他的反抗行為,能夠或涉嫌威脅執法警察了,那麼執法警察亂槍打死雷洋,也屬於各國法律保護的正當行為。李揚對此的疑問是,公安機關能否提供證據,證明執法制服雷洋的反抗時,必須要使用致命動作?

 

如果公安機關承認,雷洋的反抗行為,不能威脅到執法警察的安全,那麼從法律精神上講,公安機關就負有對雷洋家屬的賠償責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對此表態,那麼在法庭訟訴過程中,如果雷洋一方的律師,證明雷洋的反抗,沒有威脅到執法警察的安全,那麼公安機關執法時,造成雷洋的死亡,就要負有賠償責任了。至於法官怎麼判決,完全取決於雙方律師的辯論過程。這是法院的事情,李揚沒辦法對此做決定式判斷。有些人隱藏、修改李揚文章內容時,斷章取義竊取李揚的文章內容,當成他們自己的智慧對外講時,因為他們對李揚的全部理論,經常持否定態度,所以他們竊取引用李揚智慧時,往往愚蠢可笑。因為李揚的闡述是系統化的整套理論,你否認一部分,那麼另外的內容就無法成立了。

 

各國法律精神,全是對警察執法暴力升級原則持認可態度。即,被抓捕人反抗力度越大,警察執法時暴力應對的力度越強大數倍,直到被抓捕人失去反抗能力為止。你再無辜、再冤枉,面對警察執法時,也不能持反抗行為,否則執法警察根據暴力升級原則,活活打死你,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但是,雷洋的反抗行為,是否達到要被活活打死的程度?這要看雙方律師的水準了。想通過社會輿論,為自己爭取一個有利的地位,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這不是法官應該考慮的。法官只能依法做出判斷,而法官的依據,就是當事雙方的律師提供的證據,以及對此的法律闡述。李揚感覺雷洋家屬們,請個好律師更重要,想追究執法警察的刑事責任,幾乎很難成功的。

 

很多年前,李揚的國內外的文章中,就闡述清楚了,各國人民和輿論,全指責政府、官員、公務員官僚作風嚴重。但只要是官方機構,就必須要有符合法律的工作規章制度,官方、官員、公務員,必須要按照程序工作,這就是程序正義原則;如果程序錯了,那麼結果是對的,仍然是無效的,甚至是非法的;就算當事人們全滿意,人類全滿意,只要你程序非法,那麼你就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危險和結果。馬哲理論認為,“過程比結果重要”。這對官方機構和公務員們來說,是絕對真理。法律不僅看結果,也看過程的。遵守程序正義原則,也是官方、官員、公務員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唯一保障。失去程序正義,天下大亂,這就是李揚的觀點,因為官方不僅無法無天,而且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了。

 

既然目前的賣淫嫖娼,屬於違反社會治安的案件,那麼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工作。而雷洋做為嫌疑人反抗,造成執法警察對他使用暴力,都是合法的。至於因此造成雷洋的死亡,那麼還要看,雷洋是否有先天疾病,或者當時出現身體疾病狀態?這都可能在警察依法使用暴力時,造成雷洋的猝死。如果法醫的檢查結果,證明確實如此了,那麼公安機關的賠償責任,要大為降低。不可能不賠償的,因為雷洋再有身體隱疾,沒有警察的暴力打擊,也不可能造成雷洋的死亡。多少也是要賠的,至於公安機關的賠償比例,完全是法官在審理中的權力,而法官的依法判決根據,則是雷洋一方提供的證據了;當然,公安機關也要在法庭上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應該賠得很少。李揚還是翻來覆去一句話——就看雙方律師的水平了。

 

有些人因此案指責公安機關黑暗。李揚到目前為止,沒看到公安機關存在重大責任。就算雷洋是冤枉的,那麼他的反抗行為,也是造成他死亡的一個原因。在法律上講,公安機關有權力懷疑任何人,並對嫌疑人進行依法調查、抓捕、拘押,至於最終結果到底是什麼?那要看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結果,或者還有檢察院、法院的態度了;公安機關認定嫌疑人犯罪證據確鑿,但檢察院、法院不這樣認為,那麼公安機關就要為自己的合法行為,負有對嫌疑人的國家賠償責任了。只要程序正義,公安機關和執法警察,不對這個行為負有刑事責任,甚至在規章制度上的懲罰,都可以避免。只要根據法律精神,進行國家賠償即可,至於賠償多少,也完全取決於法院判決;或者是公安機關與當事人(家屬)的私下協商,這個私了過程,只要遵守程序正義原則,則私了結果受法律保護。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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