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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送交者: 海筆架 2016年09月11日07:03:1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

轉載自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1/content_50043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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