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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学术合作因何激怒海内外300多学者
送交者: 佚名 2005年09月08日21:00:11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2003年4月,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副教授沈某个人署名的专著《求是集》,收录了28篇文章,共计20万字。同年6月,《求是集》作为沈某参评正高级职称的科研成果,予以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有人发现《求是集》中部分文章,系抄袭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董某10多年前已发表的论文。此后,又陆续发现《求是集》当中共有14篇文章,与他人早年间发表的论文内容完全一样,时间最早的文章可以追溯到1982年1月,字数共计11万余字。

在涉及到的14篇文章当中,7篇是董某曾经单独署名发表过的,3篇是董某与吴云联合署名发表过的,2篇是董某与成其圣联合署名发表过的,1篇是江苏警官学院封野单独署名发表过的,1篇是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单独署名发表过的。

而董某在1993年晋升副教授填写《任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表》时,明确写道《汉魏六朝小说观念的不确定性》(发表于《古典文学知识》1990年第6期)、《汉代士人的人道意识及其在建安文学中的表现》(发表于《天津师大学报》1993年第2期)等文章为"独立完成",但这些文章却原封不动地出现在沈某的专著《求是集》里。

《求是集》还收录了《司马迁与古希腊人悲剧意识比较》一文,而同标题同内容文章,曾于1993年发表于《齐鲁学刊》,为天津师范大学吴云教授与董某联合署名,且吴云为第一署名人。

而作为董某导师的吴云教授说,他与沈某不曾相识,更无合作之可能。董更未与沈某合作过。

为维护学术秩序,天津市语言学会曾于2004年8月27日,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站上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某〈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批评沈某的剽窃行为,天津市语言学会还向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市委等有关单位寄送这封公开信。

沈某说,"剽窃"的含义是"偷",而他与董老师的学校骑车不到10分钟,剽窃作品,董老师不可能不知道,所以他根本就不可能剽窃董老师的作品。天津市语言学会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发表公开信指责他剽窃,这一行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所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董某告诉记者:"我与沈老师是同学,俩人曾经一起多次讨论过文章。沈老师对我的文章提供过寻找资料、提供观点等帮助,文章应该有沈老师的贡献。但沈老师认为他的劳动不足以署名,从而放弃了署名,所以,这些文章发表时,都是我单独署名的,但实质是两人共同拥有的劳动成果,是合作作品"。

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谭汝为认为,这种说法太过牵强。如果一次不署名可以理解,但10多篇文章都有"贡献"却都不署名,沈某是在作学术,还是在学雷锋?让人更加不可理解的是,涉及董某的文章,均为董某在1993 年之前所发表,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董某评上了副教授,这些文章对他已没有用处,何不"拱手相送"他的同窗好友。

沈某说:"这种说法,只是猜测,并不能掩盖我们合作的事实。至于1994年之后,两人合作较少,是因为我出国执教,而董老师也暂时离开了教育界"。 

因为有董某的"合作"证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的文章系合作完成,天津市语言学会在撰写批评文章时,没有向董某核实,认定沈某"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判处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沈某名誉权的侵害;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沈某赔礼道歉。

南开大学教授石锋说,一般学术打假的当事人是剽窃者与被剽窃者,但《求是集》案件却是由学术团体第三方来参与打假。如果剽窃者串通被剽窃者提供伪证,称被剽窃的个人文章系"合作"成果,这就使第三方学术打假陷入取证难、调查难的困境。因为有原作者的"认可",学术文章署名发生"转让",让剽窃者轻而易举地步入合作者的行列,享有职称、荣誉及其它利益,实质是践踏了正常的学术秩序。

《求是集》中的《吕惠卿论》与周宝珠教授20多年前发表的《略论吕惠卿》,在内容、版面设计等方面,完全一致。

马庆株告诉记者,查证《求是集》剽窃与否如同大海捞针,涉及文章篇目最早的是在20多年前,许多文章不是发表在比较容易查找的期刊上,在网上也搜索不到,是天津许多有志于维护学术尊严的学者,利用业余时间,查阅了上百种刊物,才辨认出的。

谭汝为介绍,现年71岁的周宝珠教授,其《略论吕惠卿》于1982年发表,而《求是集》将其改名为《吕惠卿论》后收入。发现这个问题很偶然,有一位专攻宋代财政史的朋友到他家串门,在翻阅《求是集》时,感觉《吕惠卿论》与多年前曾拜读的周教授的论文相似,经查找原著后得以证实。

谭汝为说,如果不是那位朋友留心,《吕惠卿论》可能就会被认定成沈某的个人科研成果,远在河南的周教授,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文章剽窃。

据悉,周宝珠教授近期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沈某剽窃。

沈某告诉记者,《求是集》中最大的疏漏就是收入了《吕惠卿论》。主要原因是专著出版时,他正在国外,他的妻子把他的文章和周教授的文章混淆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安年等人认为,《求是集》案件不仅凸现学术道德的底线,而且关系到学术批评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当前试图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学术争端的现象日益增多,这就需要执法人员重视运用司法武器,来维护学术批评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术不端行为者钻法律的空子。

340多位学者的签名

记者联系采访审理此案的有关法官,但被拒绝。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据悉,天津市语言学会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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