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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饒毅在美國被訴。
送交者: Ynima 2009年12月23日13:53:1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美國公民饒毅在美國被訴。
 
肖傳國在美國訴饒毅、方是民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訴狀譯文 (Yush翻譯)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紐約東區

  原告 肖傳國 訴 被告 饒毅、方是民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

  訴訟性質

  1. 原告肖傳國為糾正被告蓄意製造並發表錯誤書面陳述而提起本誹謗訴訟。原告、布魯克林居民,遭到文章《對肖傳國起訴方舟子一案的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的誹謗。該文由被告饒毅撰寫,並由被告方是民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在互聯網上發表,隨後最終被重要的中文新聞來源《人民日報》的印刷版和網絡版發表。該文是對原告名譽的持續、蓄意侵犯,錯誤並蓄意地聲稱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學術成就”、沒有證據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學”、以及其他類似陳述。該文然後錯誤並蓄意地宣稱:原告要麼智力遲鈍、要麼是個“精神病患者”。作者聲稱他有資格做出這些判斷,因為他“對中國生物醫學界比較熟悉”、“深入了解中國生物醫學的歷史演變”、”與國際神經科學界聯繫密切”。

  2. 事實是:肖傳國是一位受到高度尊敬的理論泌尿科醫師,他的與脊髓損傷有關的膀胱控制問題上的先驅工作受到國際承認,開創了修復這些與脊髓有關的膀胱機能障礙的新手術。該新手術使損傷受害人能夠不藉助導尿管排尿,避免了與持續使用導尿管有關的感染的嚴重危險,從而延長壽命。

  3. 據悉並確信,被告饒毅、方是民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知道上述第2段所述的所有真實情況,仍然明知不真實卻不顧對原告的影響發表了誹謗文章。

  4. 由於這些故意的錯誤斷言,原告遭受了個人和職業名譽的損害、情緒和精神的巨大痛苦、生意和職業機會的喪失,尤其被拒絕了中國科學院的職位。因此,所有被告對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負有連帶和個別的責任。

  管轄權和審判地

  5. 根據美國法典28 U.S.C. § 1332(a)(2),本法院具有多地域管轄權,即:原告為在中國定居、現以合法外國人身份住在紐約州的中國公民;被告饒毅為在伊利諾斯州定居的美國公民;被告方是民為在加利福尼亞州定居的美國公民;被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為紐約州社團,其營業地點在紐約州。涉案訴求金額扣除利息和費用,超過28 U.S.C. 1332所規定的總額。

  6. 根據28 U.S.C. § 1391(a),本法院作為審判地是適當的,因為導致原告主張的大量事件發生在紐約南區【譯按:原文如此,似應為“東區”】。

  當事人

  肖傳國

  7. 原告肖傳國為紐約大學醫學院臨床副教授。他是中國公民,保持在中國的住所,並且是合法在本國居住於紐約州Kings郡Brooklyn區的外國人。

  8. 原告在其整個公共服務和私人執業生涯中,始終在其同行中因學術、科學和醫學成就贏得傑出聲譽。肖醫生是美國泌尿學會歷史上卓越的Jack Lapides獎的唯一兩次獲得者。該獎由美國泌尿學會頒發給泌尿領域的傑出成果。

  9. 原告的學術事業及其私人醫療執業,依賴於其學術、科學和醫學成就方面的聲譽。

  饒毅

  10. 被告饒毅為伊利諾斯州的西北方大學【譯按:原文為North Western University】醫學院神經學教授。

  11. 據悉並確信,被告饒毅為《意見書》的作者。

  12. 被告饒毅為伊利諾斯州芝加哥居民。他是美國公民。

  新語絲中華文化社

  13. 據悉並確信,被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為紐約一非贏利社團,在紐約州Onandanga郡結社,其主要營業地點在紐約州Onandanga郡Liverpool市。其所營業務之一是出版《新語絲》雜誌,一份每日出版的互聯網雜誌。被告社團及雜誌由被告方是民運作,他也是被告社團的社長及理事。被告社團由於聳人聽聞的新聞報道、特別是攻擊著名中國公民聲譽的揭醜文章而眾所周知。

  14. 被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在約2006年9月6日發表了《意見書》的網絡版,並隨後繼續在網上發表該文。

  方是民

  15. 被告方是民為被告新語絲中華文化社的社長及理事。事前(非本案直接理由),被告方是民撰寫了針對原告的誹謗聲明,由他和新語絲中華文化社籌劃發表在《新語絲》互聯網雜誌上。原告成功地起訴了方是民以這些陳述誹謗之後,方是民為了報復,心懷惡毒動機,籌劃了這篇表面上由饒毅所寫的誹謗文章《意見書》,由新語絲中華文化社和其他場所發表。

  16. 方是民為加利福尼亞州San Diego郡San Diego市居民。他是美國公民。

  《意見書》中關於肖傳國的不實陳述

  17. 被告饒毅的《意見書》一文,包含對原告名譽的持續、蓄意侵犯。其中,饒毅聲稱原告具有“非常低水平的學術成就”、沒有證據表明“他真正根本搞懂了科學”或比“我的學生的學生”更好一些、以及“如果肖傳國真要成為院士,他肯定會創最低點記錄”。文章隨後表示,饒毅相信原告一定心智有缺陷。

  18. 雖然饒毅在文章中頻繁地以調侃的方式標榜其誹謗言論為“意見”,而且明顯地有意讓讀者也這樣理解,但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手腕。文章開頭,饒毅竭力標榜自己在國際神經科學界和中國生物醫學界有聯繫、並具備專門知識,其目的就是為了讓人相信他有資格評價原告肖傳國的學術聲譽。

  19. 特附上《意見書》英文翻譯作為證據A以供參考。

  20. 中文的《意見書》一文,繼續通過互聯網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廣泛散布。

  誹謗行為和賠償金

  21. 上述第15段提及的、由被告發表的有關原告的陳述,實質錯誤、毀壞名譽,指控原告專業和學術上全面不勝任、專業完全不合格、甚至精神病。被告肆意放縱、不顧一切地發表這些陳述,完全不顧對原告的傷害後果。

  22. 由於上述原因,原告已承受到感情上的劇痛,並且在社會上、特別是在中文社會上,在專業和其他方面,遭受到人格和名譽的傷害,其損失為兩項之和:(i)50萬美元補償性賠償和(ii)5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該賠償總額占據被告淨財產的足夠比例,以阻止未來的類似行為。

  第一起訴緣由(誹謗——公然的不負責任行為,針對所有被告)

  23. 原告特重複提出第1至22段,相當於全部內容列在此處。

  24. 在發表第15段提到的誹謗陳述時,被告是以公然不負責任的方式進行的,未妥當考慮負責任者通常所遵守的信息收集傳播標準。

  第二起訴緣由(誹謗——事實上的蓄意,針對所有被告)

  25. 原告特重複提出第1至22段,相當於全部內容列在此處。

  26. 被告在發表第15段提及的誹謗陳述時,知道它們是錯誤的,或者不計後果地付諸行動而不顧它們真實與否。

  綜上,原告肖傳國:

  1. 要求判決全部被告總金額不少於50萬美元、另加利息和本次訴訟的費用支出、合理的律師費,以及懲罰性賠償總額不少於50萬美元、或占被告淨財產足夠比例,以阻止未來的類似行為;並且

  2. 請求本法院可能認為公正合理的類似的額外或更多的賠償。

  簽署於:紐約州紐約市

  2006年11月___日

  詹姆士 B. 勒博
  原告律師
  350 Fifth Avenue, Suite 4710
  New York, New York
  (212) 868-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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