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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stinger 2011年09月30日10:24:5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契約精神》

時間:2009-11-06 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契約精神》汪中求/著 新世界出版社 2009年11月第一版

18世紀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在寫《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曾經反覆追問,人們怎麽才能生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群體中,仍然“自由如初”?最終,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社會契約”。

這個神奇的契約,説白了其實就是“承諾”,就是人與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如果説法律制度會限制人的自由的話,那麽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諾並信守諾言就可以在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建立起集體秩序。眾所周知,人類並非一開始就是過著有秩序的城邦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在原始條件下,人們之間彼此攻戰,相互掠奪,處於“狼的狀態”。但人們天生“對死亡的恐懼,以及對通過自己的勞作而獲得舒適的渴望,使人們嚮往和平”,追求一種自由和諧而又不缺乏秩序的生活。於是,人們就通過契約走出了自然狀態,而進入了文明社會。

在西方,見諸文字的契約概念最早是在羅馬法中出現的。作為一種精神,則可上溯到古代希臘。古希臘的思想家們在意識到人與自然的分離後,就不再用自然的“天道”來説明社會的“人道”,而是用契約來解釋人類社會規範的起源。在蘇格拉底、伊壁鳩魯等人的思想中,都能感受到西方人很早就存在的契約意識。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因有一句廣為人知的名言∶“迄今為止,所有社會進步的運動,都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古代法》第97頁)西方文明發展的歷史可以説是一部契約發展的歷史。

現代契約文明的興起雖然與西方的契約文化傳統不無關係,但契約精神作為一種普世價值,只是在現代的工業文明、商業文明出現之後才成為事實。文藝復興以後,日益發展的商業經濟與如火如荼的社會變革交相輝映,遂使契約這一民法上的名詞在西方社會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契約理論與社會學説的結合,終於使契約原理所隱含的自由、平等、正義、功利和理性的原則,成為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礎。

契約規定著利益雙方在權利與義務方面的雙向依存關係,是現代商業文明發展的基石,是法治社會的構成要素之一。甲方和乙方簽訂購銷合同並忠實地履行,是商業性質的契約;人們制定法律制度並自覺地遵守執行,是社會性質的契約。形成文字的合同、法律、法規,是實體化的契約;忠實地履行和自覺地遵守,則是精神化的契約。契約精神倡導的是一種平等、尚法、守信並且為社會公認的行為規則,是一種代表了人類文明和進步的規則。在現代文明中,契約精神是這個日新月異的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根基。契約精神不但是現代工業文明、商業文明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且也是現代國家政體、民主和法治存在的前提。

契約精神不但蘊含了現代商業法則和風險管理原則,而且也體現了公平和合理、承諾和執行等“底線倫理”。任何契約的達成之日,就是忠實地踐行諾言之始;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收穫利益的另一面,就是要承擔風險。這就是對契約精神最為通俗直白的解釋,也是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大多數人的共識。

可以肯定地説,走在文明世界前列的群體,無一不是契約精神的楷模。歐美國家商業文明、政治文明的輝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他們優良的契約精神;香港人與東南亞人的區別,就在於香港人有著優於東南亞人的契約精神;猶太人之所以能夠歷經磨難而依然表現得十分優秀,這個民族所具有的契約思想是相當重要的原因┅┅正如西方基督教文明中的流行説法∶人和上帝之間有契約,人和人之間也有契約。

當今世界大行其道的自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契約經濟。自由市場經濟建立在自願交易的基礎之上,商業契約和市場規則規範人們的交易行為和經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之魂。沒有契約精神和商業誠信,就不會有發達的市場經濟。雖然我們無法將市場中所有的經濟關係都歸結為契約關係,但是契約關係卻是最集中、最準確地表現出了市場經濟關係的獨特個性,是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一種信用形態。用最通俗的話講,契約精神的特點就是説話算數,它比“通情達理”更可靠,它的承諾是以法制、道德為基礎的。契約精神考驗著置身於契約關係中的每位社會成員,也考驗著契約關係中的政府、企業和其他組織機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完全可以看作是一部培育和弘揚契約精神的歷史。

契約精神的本質在於平等。人人生而平等,因而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因而,人與人的交往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這是契約精神的要件。這種平等還表現在個人與政府的關繫上。按照契約理論,造物主賦予每個人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開始建立政府。因而,政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契約關係是典型的平等關係。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政府、企業、社會組織乃至每個公民都是平等的,彼此都有各自的定位,彼此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是一種平等的合作夥伴關係。為了更好地協調彼此的權利義務,社會成員以公平、民主的方式選出議會和政府等機構,並以納稅的方式維持這些機構的運轉,而這些機構的義務就是為社會成員提供服務。如果社會發展中的某些關係需要調整,政府必須與社會成員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讓社會成員在了解真相和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變更或解除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精神,政府為服務社會而制定相關制度的時候,必須視公平、公正、公開為契約關係的基礎,而不能假借“文明”之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社會成員。契約關係的本質是權益平等,這種平等關係在明確政府的服務身份的同時,也賦予了社會成員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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