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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華僑加入當地國籍
送交者: 譚綸 2012年08月17日05:16:4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提要]

“八、第十條規定了中公民退出中國國籍的三個條件。
條規定,要注意:一是在外,鼓勵華僑加入籍,除第七項規定外,於入籍國規定需持有退出原來國籍的才能加入,一般可根據本人要求,發給出籍。二是在國內少或不增加外籍人。據此,對處理中公民要求出籍的原是:凡定居外的提供方便,凡移居外從寬;凡在國內居住的從嚴。”

 

 

 

《公安部籍法的定(行草案)
(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
各省、市、自治公安、局,各外使、領館
為貫徹執行《中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我根據籍法布後初步遇到的問題,草了《籍法的定》(行草案),根據外交部的意作了修改充。現發給你們試行。待經過一段實踐後再作修改充定稿。你們行中遇到的問題和修改意於一九八一年底前函告我部。
附: 籍法的
行草案)
籍法是家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問題的依據。正確貫徹執籍法,妥善問題,是繫到維護國家主和安全,保障公民民主利,系的大事。藉法的文和籍法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明和定:
一、第二條規定:我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作這樣定是因:有的某些民族的人的公民,通駐華使、領館向我一些民族的人頒發護照或件。如:朝鮮駐華使向我族公民《海外公民》,蘇聯使向我新疆等地少民族發蘇聯護照,等。而在我的某些民族中去和在都有一些人願意人,不願作中人。他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就取了外國護照或外公民此,我們堅持我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於外使、領館擅自向我公民頒發護照或公民,不予承
二、第四條規定: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國國定改去一度採取在我的中外通婚子女年滿十八後允的作法。因實踐的做法,不第一代混血子女要籍,在第二代、第三代的人中也出問題,造成混。因此,籍法取消了定。於在我些人中要求人的,必按照出籍理,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後才能承其外國國籍。批准出籍而取得的外國護照或公民,不予承
三、第五條規定: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方或一方公民定居在外,本人出生即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後面一段的定是了避免和解公民在外所生子女的籍。
華僑堅持要求他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人的,外使、領館可在這類子女退出外國國籍後,理加入中籍的手,以照顧這部分華僑民族感情。
條規定不適用於我派出人臨時在外所生子女,也不適用於籍法公布以前回定居的歸僑及其子女。
四、第六條規定:父母無籍或籍不明,定居在中,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國國於無民的子女亦籍的定,是出於少無籍人的考。但在籍法公布以前,無民所生子女已按無民登管理的,不再改要求入籍的,按照入籍的理。
父母籍不明,是指無法明其父母籍的。
五、第七條規定中的親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妹。理由,包括革命和建貢獻的、我公民收的外籍子女等。
六、第八條規定:加入中國國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按照這條規定,居住在中的外人和無籍人在他的入籍申請獲得批准後,即注其原的外人居留、口登,收人居留,按中口登於不保留外國國籍的方式,根據他實際,可以分採取不同的法:1.關國家批准退出該國國籍;2.依照有關國家的法律定而自動喪籍;3.所持外國證件逾期無效,本人不再理延期;4.本人面申明放棄原籍,交出原持有的外國國件。
七、第九條規定:定居外的中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里所定居外的中公民,是指居和移居在外華僑及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後裔。對這部分中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不需要先理退出中國國籍的手,我即承其具有外國國籍。
里所定居外的中公民,不包括我因公派出的人(如我外使領館和其他機的人、援外人、留生等),以及臨時因私因公出的人。但因私臨時而定居外國並取得外國國籍的,適用此條規定。條規定也不適用於香港、澳同胞。香港、澳是我土,但又分在英和葡萄牙的管之下,情特殊,因此,持有港英或澳葡局所發護照的,不能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理,不其具有英或葡萄牙籍。去曾本人持作外人的,可承其港英或澳葡照,予改。但持有其他照的,以及英和葡萄牙本土照的,動喪失中國國籍,具有外國國

 

 

定居外的我公民,有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也未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但持有所在國發給的無件的,如果他,一般可按中待,不承其所持的無件。如他要求取我國護照,一般可按定予以發給,無需理恢國國籍的手
八、第十條規定了中公民退出中國國籍的三個條件。
條規定,要注意:一是在外,鼓勵華僑加入籍,除第七項規定外,於入籍國規定需持有退出原來國籍的才能加入,一般可根據本人要求,發給出籍。二是在國內少或不增加外籍人。據此,對處理中公民要求出籍的原是:凡定居外的提供方便,凡移居外從寬;凡在國內居住的從嚴。下列情,可批准出籍:
1.要求出定居,符合出國條件,前往又能批准入境的;
2.定居外因加入籍,所在要求先退出中國國籍的;
3.外人收的中孩子,要求出籍隨養父母籍的;
4.外人的中配偶,為領取外老金和助,要求出籍加入外籍的;
5.財產,要求出籍後加入外籍的;
6.的中公民,堅決要求出籍恢籍的。
下列情,不准出籍:
1.了解家機密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壞分子;
3.有特務間諜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理的。
於定居中、根據外國國籍法可取得外國國籍,因而要求退出中國國人的,一般不批准出籍。
九、第十一條規定:退出中國國得批準的,即失中國國。根據條規定,居住在中的中公民,在他的出籍申請獲得批准後,即注其原的中口,按外理居留、口登。批准出籍後,有取得外國國籍的,按無待。目前,有一些居住在國內的我公民,他以父母一方人、出生在外人通婚等由,未批准出籍而取得了外國護照,此,一律不予承地公安機關發現這種應將所持的外國護照拍照存檔備查由持有人將領取外國護照的經過寫面材料,或作出訊問筆錄,以外交途同有關國家交涉之用。如果發現持有人利用外國護法活則應將其外國護照收依法理。
十、第十二條規定中所家工作人是指:一切家機、企、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事公的人
十一、第十三條規定:曾有國國籍的外人具有正理由,可以申國國籍;被批准恢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
曾有國國的外,主要是指中的外籍人。他回中定居,申國國籍的,一般批准;其中了便於出、出境、老金等原因需要保留外國護照的,可們暫時不要恢國國籍。對這類按外行登理居留手,但具體待上要適,不要一般外人同樣對待,他在中旅行,可從寬掌握,以照的民族感情。下列兩種復籍申,一般予批准:(1)批准退出中籍後有取得外國國籍的;(2)幼年同父或母出籍,成年後自願籍的。
十二、第十四條規定:籍的取得、失和恢,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未滿十八周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是:(1)填寫表三(一、市公安局存入申案,另兩份報送省、自治公安和公安部批);(2)二寸正面免冠半身相片四(分於申表和入、出籍證書上)。中央直市受理申請時,申表和相片可酌;(3)繳納續費二十元(生活確的,可酌或免收)。其他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監護人和有保護責任的機體的代表。地公安機受理申後,人的父母等直系親屬籍情、本人政治史、現實和申理由,應當認真調查,提出審查省、市、自治公安、局覆審(申人是家、高分子、著名人士等有特殊身的,商有同意),轉報公安部批、發證外使、領館受理的申,也照上述公安部批和發證
十三、第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由於我國長有制定籍法,在籍法公布前,有一些外人因期在中居住或人通婚等原因,自然地取得中國國籍,享有和履行中公民的利和義務;也有一些中人因人通婚和移居外等原因,失了中國國籍,成了外人。這樣的人有相當數量,如果按照公布的籍法,他籍就可能要更。所以作出了這樣定,即承認既成事。即使如此,籍法公布後,已有一批人提出,他具有外國國籍,也有申加入中國國籍,而在卻作待,要求恢國國籍;有一些人提出,他是外人,我們錯把他作中人了,也要求恢國國籍。對這些人的要求,原上我都要他籍法第十七條規。要求退出中國國籍加入外籍的,按中公民出籍的有關規理。只是對個別純人,由於我工作疏忽,確實錯把他們當作中人的,才可改正。
十四、去的定,凡與國籍法和本定相抵,即行

 

 

轉載自 http://www.haolawyer.com/wk-1178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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