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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明清時期對官員救災的獎懲
送交者: sese 2008年05月15日08:46:4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明清時期對官員救災的獎懲

2005-08-16




  救災是古代地方官員的職能之一,歷朝歷代在災難發生之後,都注意根據官員在救災中的表現進行選拔或罷黜。早在西漢武帝時期,凡遇災害,漢皇皆下詔選拔人才,罷免不稱職的官吏。到了唐朝,為了防止官員貪污和挪用救災款物,政府制定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唐玄宗曾下詔規定:“如官人及富有之家……輒私侵糶兼有乞取或虛着人名詐來請受者,其自五品已上官蔭人等錄奏,當別處分。六品以下並白身者……仍准法科繩。所有為官不能察覺及自抵犯者,亦與同罪。”元代則由御史台負責糾察地方官員的救災行為。對違期不報、過時不檢、檢踏不實、虛報災傷等弊端,均可進行罷免。
  到了明清時期,對地方官員救災行為的獎懲已經比較完善。明朝從法律上對此進行了規定,對於隱瞞災情不報的官員予以嚴懲。《大明律》規定:對隱瞞災情不報的官員,處以杖八十。明太祖朱元璋親自製定的《大誥》規定:“查勘水災,貪要贓私,不問民瘼,處以死罪。”朱元璋還曾經下詔:“災荒以實聞。”並規定災荒發生後,官府如果不向上級呈報,許百姓上報,報告屬實則當地瞞報的地方管員將嚴懲。
  永樂初年更是規定地方官“凡歲飢則先發稟以貸民,然後奏聞”。也就是說可以先開倉賑糧,然後上報朝廷。永樂皇帝還曾榜諭天下,水旱災傷,地方官欺瞞不報者,罪不赦。永樂九年,明成祖還“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捕撲,務要盡絕。如或坐視,致令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明仁宗時規定,官員對於災傷不報不恤者“守令處重罪”。
  清代則更是將官吏救災的政績和升遷嘉獎結合了起來,這就使得地方官吏更加注重在救災過程中盡心盡力。在救災過程中,清政府經常由中央派出官員協助乃至主持地方救災。派出的官員既有朝廷大臣,也有管理河務等的專職官員,甚至是當地的駐軍將領。如果派出的官員品級較高,則一般是會同地方督撫主持救災,有時還對差往地方主持賑災的官吏加上欽差頭銜。雍正九年,刑部侍郎王國棟被派往河南救災,“給予欽差大臣關防,馳驛前往,將被水之州縣,一一查明……倘若地方官奉行不善,怠乎從事。著王國棟嚴參治罪。”
  每次救災結束後,地方督撫都要對下屬官員的表現進行總結上奏。皇帝則以監督救災官員的密報為依據,對救災成績突出的官員進行嘉獎和升遷,表現低劣者則被貶斥降級。清代有不少官員因為救災成績突出而得到升遷。如田文鏡在康熙末年為內閣侍讀學士,雍正年間奉命前往山西救災,因為措施得當,挽救了七八十萬災民的性命,由此得到雍正皇帝的重用,被任命為山西布政使,雍正二年即升任河南巡撫。田文鏡的升遷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救災的政績突出是重要原因之一。嘉慶年間,一些地方官員因為辦理直隸賑濟之事得當,嘉慶皇帝一次就升遷了知府朱應榮等三十多名官員。

清朝政府對在救災中違法的官吏處罰是很重的,從皇帝到督撫、府、縣有着層層向上負責的救災體系。在清朝法典當中的《戶部則例》、《大清會典》中,對官吏在報災、勘災、賑濟等方面的職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不按規定處理救災賑災事宜的官吏,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清代對辦理賑災事務官員的表現有具體的衡量標準:“能實心撫恤……捐資惠及窮黎者為最;其於賑務經理得宜,災民均受實惠者次之;其循分辦理,並無貽誤者又次之。”
  根據規定,清代的地方官員如果報災逾期,逾期一個月內者,巡撫以及道、府、州、縣官員各罰俸一個月;報災逾期超過一個月者,各降一級;逾期兩個月者,各降兩級;逾期三個月者,革職查辦。對於隱瞞災情不報的官員,處分則更為嚴厲,時常有身為封疆大吏的督撫官員因為瞞災不報而被革職查辦。史料記載,康熙十四年(1675年),甘肅發生災荒,時任甘肅巡撫的喀拜卻隱瞞不報,康熙皇帝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甘肅發生災情之後,當即將隱瞞災情不報的巡撫喀拜革職查辦。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省境內發生災害,山西巡撫德音隱瞞不報,雍正得知災情後將山西巡撫德音乃至相關的官員全部革職查辦。嘉慶六年(1801年)六月初一,京畿一帶連降暴雨,永定河兩岸河堤多處決口,到了當年八月,嘉慶皇帝仍然沒有接到地方官的報災奏摺,於是便將直隸總督姜晟革職拿問。嘉慶八年(1803年)六月下旬,甘肅一些地方發生水澇災害,直到九月初一朝廷才接到相關的奏報,於是嘉慶皇帝以報災遲誤之過將當時主持甘肅政務的布政使王文涌交部議處。
  清朝一代,因瞞災不報或延誤報災而被革職的官員大有人在,此外因為貪污救災錢糧而被嚴懲者,也比比皆是。清代若有貪污救災錢糧者,以坐贓論處,連同里長甲首,一同問罪。侵吞救災物資和銀款嚴重的,往往會被處以極刑。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肅布政使王丄望、巡撫勒爾錦等與受災地區的府、州、縣官員共同貪污救災的賑銀兩萬餘兩。東窗事發後,勒爾錦以下共22名官員被斬決,此外還有多名官員被發往現在的黑龍江地區充當苦役。嘉慶十四年(1809年),江南總督鐵保派李毓昌赴山陽查賑,查出山陽縣令王伸漢侵吞賑災銀兩兩萬餘兩,王伸漢賄賂不成,就派人將李殺害。事發後,王伸漢以及兇手都被處死,知府王轂知情不報且收受賄賂,也被處斬。此外,甚至有的地方官僅僅貪污了一千餘兩救災銀兩,也被斬首。
  此外,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對延誤除蝗的官吏“州縣俱革職拿問交部治罪”、“府、州部不行查報者革職,司、道、督、撫不行查考,降三級調用。不速催撲捕,道、府降三級留任,市政司降兩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道光三年(1823年)海州發生蝗災,知州劉鈐未能及時組織人員撲滅蝗蟲,事後又延誤報災,因而被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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