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人才,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弊。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五权宪法的第一份成文宪草即五五宪草,由国民党组织的宪草委员会制定于193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