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12日消息,武漢市中院近日審結一起申請承認和執行美國法院判決案件,裁定承認並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所作判決。據悉,該案在中國尚無先例,系中國法院首次依照互惠原則認可美國法院商事判決效力的案件。
華人民事案 美國判決在中國生效
案件承辦法官趙千禧稱,我們此次承認該美國法院的判決,為中國法院的判決以後在美國獲得承認和執行就提供了一個有力的依據。當事人可以美國法院的判決曾經在中國獲得承認和執行而要求美國法院對我們國家法院做的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據觀察者網報道,本次武漢中級法院判決案件中,該案申請人劉某及被申請人陶某、童某均系旅美華人。2014年7月,美國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以缺席判決形式,就原告劉某訴被告陶某、童某的股權轉讓糾紛作出裁判,判決陶某、童某連帶償還劉某12.5萬美元股權轉讓款,並承擔相應利息和訴訟費用。因陶某和童某在武漢市內均有房產,劉某遂向武漢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承認並執行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的判決。 由於中美兩國之間尚未締結也未共同參加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此前中國法院也未曾依據互惠原則認可過美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此案審理在全國尚無先例可行。 武漢中院先對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了細緻審核,這些問題包括:美國法院對訴訟案件的管轄權、被申請人是否受到合法通知、是否存在美國法院認可中國法院判決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認和執行該判決是否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 最終,武漢中院作出裁定:對美方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據武漢市中院介紹,有中國學者評價,該案的裁定不僅開創了美國法院判決在中國獲得認可的先例,更為中國完善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制度提供了司法案例和實踐素材。而且,這一裁定也為中國法學界提出了一條新思路:對於外國法院所作判決,中方相關認可制度可更進一步。 “互惠原則”的標準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該法有關規定執行。 不過,目前業界就何為“互惠原則”尚存爭議。 此前較長時期內,中國司法實踐中採用“事實互惠”標準,即外國法院實際承認並執行了中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中國法院按照互惠原則承認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的前提和基礎。 但有評論稱,這種認定方式事實上將互惠原則變成了“外國優先給惠原則”,實踐操作存在困難。在如今中國企業大量“走出去”的戰略背景下,這一標準顯得有些不合時宜。 因此,“法律互惠”是一種更為積極的互惠標準。該標準要求,法院在審理”互惠案件”時,需要審查外國法律是否規定該國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則承認執行別國判決。如該國法律存在此類規定,則比較該國承認條件與本國法院承認條件,若該國條件與本國相同或更為寬鬆,則可以認定為符合互惠原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