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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郭文貴沒有言論自由。
送交者: 溪谷閒人 2017年09月16日06:11:2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在美國的的三大文獻及國民教育體系中,有三處提到“自由”:

1、獨立宣言中的:上帝創造的人與生具來的三大自由:life、liberty、pursuit of happiness。

2、憲法修正案共有27條,前十條被稱為《人權法案》,人權法案的第一條被稱為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自由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包括speech、religion、assembly、press、petition the government。

3、合法居住在美國的美國人的權力:freedom of expression、freedom of speech、freedom of assembly、freedom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freedom of religion、the right to bear arms。

可以看到,liberty是獨立宣言提到的;speech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而相應的freedom of speech等是合法居住在美國的人才能“享有”的。

此外,在美國的國民教育體系中還有有關美國公民和合法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應該是指公民和綠卡居民)。也就是說,一個人,必須遵守美國憲法:everyone must follow the law,並承擔對美國國家的義務,才能享有美國的言論自由。順便提一句,承擔對美國國家的義務對美國公民來講,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忠於美國,無條件的為美國而戰。

那麼,我們來看看郭文貴是只神馬鳥?

靠欺騙“合法”入境美國,逾期不歸,屬於“非法滯留”,也就是俗稱“跳飛機”的一類。據說現在正在高價請律師,申請美國“政治庇護”,據律師說,過程會很漫長云云………

簡而言之,郭文貴目前應該算是個企圖移民美國的非法移民,即便在律師幫助下,也只能算是“無證”移民,或“移民監”移民。

非常顯然,這樣的人在美國是沒有言論自由滴。這應該是,美國之音最初直播中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那麼,郭文貴在烏七八糟的網站上頻頻露面,並被土匪流氓垃圾吹捧是怎麼回子事兒呢?這是因為,網站、媒體屬於“出版”、“表達”自由,任何媒體,在為郭文貴提供“說話”機會或場所的,並不代表媒體本身的立場。這就是言論自由和“出版、表達”自由的區別。

簡而言之,您可以把郭文貴看作一個十惡不赦的小流氓、小土匪,接受了媒體採訪………而這種採訪,美國的主流媒體,特別是美國之音是不屑一顧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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