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治、特權使社會偏離公平公正
與法治相反的是人治。人治社會中,至高無上的不是法律,而是掌握在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手中的人為權力,人治社會的法律被人為權力操縱、解釋,選擇性地適用不同的人。
人治社會的成員,有權力系統內和權力系統外之分,權力系統內又有等級之分,距權力中心遠近之分。權力系統內的權貴集團掌握着普通民眾所沒有的權力,即特權,離權力核心越近,特權越大。特權是小部分人獨享,而大多數人不具備的權力,特權來自民權,被剝奪的民權即為權貴專享的特權。特權越多越重,民權越小越輕。
任人唯親,重關係,憑人脈是人治社會的重要特徵,特權具有姻親傳遞性。
權力的不平等造成發展空間,上升機會的不平等。社會下層權力少,權益缺乏保障,發展空間被壓縮,得不到同等機會,難以向上浮動;權貴們則利用特權,凌越法律和程序,高效迅速地聚斂財富。兩方面的作用結果,便是貧者愈貧,富者益富,兩極分化加劇,階層固化。
人治社會,權力的一個念頭,一句話,一個批示就可以讓一個,一些人飛黃騰達,富甲天下,反過來,也可以讓另一個,另一些人經年的經營積累瞬間化為烏有,甚至財去人亡。財富在人治社會裡隨權力的意志和歸屬而劇烈地動盪。人治越嚴重,社會就越沒有公平公正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