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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札記:美國言論自由空間越來越窄
送交者: 思蘆 2020年06月30日09:15:1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看完《通往奴役之路》,對古典自由主義產生興趣。接着讀《論自由》(On Liberty)。《論自由》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寫於1859年的一本古典自由主義集大成之作,設定了自由主義的根本道德基礎。100多年過去了,中國還在朝着書中的目標艱難跋涉,甚至還沒達到三百年前洛克在《政府論》(1689年)闡述的目標。今天讀經典仍有意義。


密爾在開篇中論述了民主下的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問題:民主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人利益有可能凌駕於少數人之上。密爾指出了兩種多數暴政:第一是政府實施的暴政:“行使權力的‘人民’和權力所施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的;……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是大多數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躍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謂大多數又只是使自己成功地被接受為大多數的那些人而已。”多數暴政有時可能是偽多數。民主制度並不總是代表真正的多數民意。社會中聲音最高的群體將自己的意志凌駕於沉默的大多數。

第二種多數暴政是社會和優勢輿論暴政:“當社會本身就是暴君時,即當社會集體地凌駕於組成它的個體之上時,暴政的實施並不限於藉助政治機構而行的各種措施。社會能夠實行一種比其他各種政治壓迫更為可怕的社會暴政,它雖然不常以嚴厲的懲罰為支撐,但卻由於深入了人們生活的細節,而且束縛了人們的心靈,從而使人們更加無法逃脫。因此,僅僅防範各級官府的暴政是不夠的,還需防範優勢意見和大眾情感的暴政,即防範這樣一種趨向,社會即便不用民事懲罰,也能將自己的觀念和做法作為行為準則強加於異見者。”密爾指出社會多數暴政比政府多數暴政更可怕。就像今天的政治正確暴政。左翼思潮成為優勢輿論和優勢情感,便侵犯公民權利和個人自由。這種暴政並不一定通過行政手段實施,而有多種強迫形式。比如街頭暴力,群體壓力,集體脅迫、示威吶喊、網絡暴力、道德壓力、輿論壓力、同儕壓力和解僱等等。特別是經過強勢輿論,將某一集體的道德規範作為統一道德凌駕於整個社會,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這種全社會的暴政造成了沒有極權的極權,沒有獨裁的獨裁。

密爾此書的宗旨就是設定一條界限,在多數人暴政下,保護個人自由。他說“集體意見對於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不論是採用法律,還是利用公眾輿論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遵守這條原則。“強迫且正當地施於文明社會任何成員的權力,唯一的目的也僅僅是防止其傷害他人。”只要個人自由不妨害他人,公權力,社會和輿論就不應該對其強制。

言論自由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權利,這些意見不應受任何人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政府或他人報復。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當然言論自由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證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在法律的限定下)。一個言論是否妨害他人要看,是思想領域的鼓吹還是在煽動實際的行動?是空泛的宣傳還是有明顯且即時的危險?單純思想領域的鼓吹和空泛的宣傳都應視為言論自由保護範疇。

很多人理解美國社會的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實際上第一修正案只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預,不涉及私人企業和社會中的言論。你可以因為政府對言論的懲戒入稟公堂,但對私企和社會對言論自由的打壓無可奈何。最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定,YouTube 、 Facebook 、 Twitter 等是私人論壇不受第一修正案的約束。這給了互聯網平台限制用戶言論或內容的權力。歐盟法律要求互聯網平台在24小時內刪除其平台上的所謂“仇恨言論”,否則將面臨罰款。於是網站會盡一切可能地壓制內容,以避免懲罰,不管是不是會誤傷。密爾說“除了那些經濟狀況獨立的人,公眾輿論就像法律一樣有效,因為一個人因發表意見而被排擠得無以謀生,無異於被關進大牢。”最近發生了很多起由於人們私下的政治不正確言論,被公之於眾後,被所在公司或機構開除的事件。如密爾所說,這種暴政,深入生活,束縛心靈,如影隨形,無處逃遁。事實上,由於全社會的多數暴政,近一二十年來,人們在言論上愈發謹小慎微。公民言論自由的空間越來越窄。

“無論哪一國家,只要存在着一個上流階級,這個國家的道德原則大部分就會源自這一上流階級的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 “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強勢群體的好惡,就這樣成為實際決定社會規則的主要依據;而這些規則要求人們普遍遵守,否則就要施以法律或輿論懲罰。”而所謂統一的道德原則只是優勢意見群體的道德。比如黑命貴宣傳。“我們僅有的這種社會不寬容,並沒有殺死一個人,也沒有根除各種意見,只不過會促使人掩飾自己的意見,或者令其不敢努力去積極傳布而已。”可怕的是自我審查的形成。當自我審查成為多數民眾的嘴巴掌門人時,社會的言論自由必然受到限制。

更可怕的是,很少有人對言論自由的喪失奮起反抗。 甚至“那些在思想和感覺方面都走在社會前面的人,也未從原則上對這種情形提出批評,儘管在某些細節方面會和它發生衝突。他們更願意過問社會的好惡應該是什麼,而不去追問為什麼社會的好惡應該成為個人必須遵守的律條。他們寧可在自己就是異見者的某一具體點上盡力去改變人們的看法,而不願聯合所有異見者一道來捍衛自由。” 自由權利比律條本身更重要。但人們常常忽略權利而僅看律條本身是否適當。人們常爭論論點,而不是看界限是否得當?那些異見者們只是想着去推行自己的觀念,卻不努力聯合起來捍衛自由。得勢理論過幾年也會失勢,一樣會被打壓。人們並沒有充分地意識到這一自由的重要性。保衛自由比保衛觀念更重要。白優先還是黑優先都不如說話的權利更重要。

密爾說:我所要反對的卻正是人們施加此種強迫的權利,無論它是由人們自己還是由他們的政府來實行。這種權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也不比最壞的政府更有資格這樣做。因為符合公眾意見而強迫,跟違反公眾意見而強迫同樣是有害的,甚或是更有害的。即使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種意見,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更好的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如果一個社會不尊重這些自由,無論其政體形式是什麼,都不能算是自由的;又如果這些自由不能絕對無條件的存在,社會也不能算是完全自由的。

禁止一種意見的表達,其特有的罪惡之處在於,它是對包括當代人與後代人在內的全人類的剝奪。如果被禁的意見是正確的,那麼人們就失去了改正的機會;如果是錯誤的,那麼人們就失去了通過與謬誤的碰撞獲得對真理更真切的體會的機會。而且由誰來鑑定有害言論?權威們無權為全人類斷是非,也無權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斷方式。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我們所竭力要禁絕的意見是錯誤的。為製造和諧世界付出的代價,是人類心靈中道德勇氣的全部犧牲。造就的是一個萬馬齊喑的犬儒社會。受到最嚴重損害的並不是異端者,而恰恰是那些並非異端的人,他們整個精神發展受到了限制。只有允許在重大主題上的公開論辯,才能刺激人的心靈,提升一般人進達人類思想的高尚之境。在普遍的精神奴役氛圍中,可能會再出現個別偉大的思想家。但是,那種氛圍從未也絕不會產生出智力活躍的民族。扼殺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就是扼殺整個民族的創造力。密爾舉了三個時代為例:緊接宗教改革之後時期的歐洲;十八世紀後半葉的思想運動;歌德和費希特時代德國的智識躁動。這三個時期相同的一點是,它們全都掙脫了權威的枷鎖。歐洲所以成為今日之歐洲,正是這三個時代的推動。

美國的偉大,在於自由傳統和自由精神。政治正確全社會暴政對言論自由的打壓,是對美國自由精神的損害,已經帶來的和潛在的危害都相當巨大。現在應該提倡社會的寬容和容忍,給言論自由更多呼吸空間。我們面臨的最大憂慮不是“I cannot breath”而是“I cannot sp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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