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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結婚和我們有什麼關係?
送交者: 劉繼傑 2013年03月28日11:43:42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同性戀結婚和我們有什麼關係?


昨天一個朋友在微信的朋友圈裡發了一條消息,說是最高法院要討論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希望引起大家的關注。另外一個朋友問了一個問題:這和我們有關嗎?發布消息的朋友認為很有關,說是會關繫到我們所有人的孩子們。我覺得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想就這個問題談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討論一下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同我們有沒有關係。這裡的“我們”是指一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成年男女。至於同性戀者本人,不論是男同性戀還是女同性戀,一概屬於“他們”的範圍。最高法院討論的這個問題,就是關於“他們”的權利的問題。

我們既然不是同性戀者,也沒有計劃改變自己的性取向,那麼,同性戀可不可以結婚,和我們有關係嗎?有什麼關係?

我認為有沒有關係因人而異。除了性取向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宗教信仰。如果你是個基督教讀,那麼,這個問題對你來說就是很重要的了。因為聖經上說,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事情,而且認為同性戀是一件不好的事情。當然了,我這裡用“不好”這個詞,是一種比較委婉的說法。

基督教徒認為聖經是神的話語,凡是聖經上說的一定要遵守。我覺得這是對的。信仰是盲目的,不能憑自己的理性來判定聖經哪句話是對的,哪句話是不對的。如果是那樣的話,就不叫信仰了。

所以,從基督教徒的角度來說,反對同性戀結婚,對同性戀行為持排斥態度,我覺得是很自然的,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反對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與聖經的教義不符。

我雖然支持教徒們遵守教義,但並不贊同選擇性的遵守。聖經上說妻子要服從丈夫,有人就解釋說,那是在丈夫疼愛妻子的前提下。如果丈夫自己做得不好,妻子則不需要服從。還有,聖經上說不許殺人,但有人說政府殺人不算,因為不許殺人是指非法的殺人,合法的殺人不包括在內。等等,還有很多例子,都是按自己的心意去解釋聖經的意思。

其實,就是美國的國父們,也沒有完全按照聖經的意思去做。聖經上說百姓要服從政府。而合眾國的奠基人們卻是造反起家的。現在的人們不提這些,只說反抗大不列顛的暴政是正義的行為。但聖經上並沒有說服從好的政府,反抗懷德政府。

聖經上還說奴隸要服從主人。所以黑奴爭取解放的運動也是不符合聖經的。有人解釋說,奴隸自己不應該爭取解放,但別人主動為他們謀利益是不違反聖經的。如果這個道理成立,那自己遵守十誡,但鼓動別人不要遵守的人應該是沒有違反聖經了。我們是不是可以推論說,直接動手殺人是犯法的,但買兇殺人則沒有法律責任呢?

在遵循聖經方面,我最佩服的是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他們是最嚴格按照聖經的吩咐去行事的。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寧可坐牢也不去當兵,就因為他們遵守不可殺人的戒命。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在納粹德國和自由的美國,耶和華見證會的教徒都被本國政府抓進監獄,就是因為他們不肯服兵役。

主流基督教把耶和華見證會看作是邪教。他們怎麼邪我不是很清楚,也不想搞清楚。在我看來,所有的宗教,只要不教人犯法,都是正教,沒有邪教的概念。所謂正和邪只是人數多少的區別。也有些教人幹壞事的宗教組織,但那都不是真信的。真正的宗教,一定是勸人行善的。

我來美國二十多年了,教會去了幾百次,每個周末,只要有時間,一定要去教會查經。雖然我大體上對聖經很認同,對基督教很有好感,但我一直沒有成為基督徒。因為我認為一旦成了信徒,就要無條件地按照聖經的教導去做。我雖然儘量去做,但我不敢擔保我一定能做到。還有一條很重要的,聖經上有些東西我還沒想明白。

我雖然不是基督徒,但我也不是無神論。天地間有一位至高無上的神這個道理我是認可的,但這個神到底是怎麼想的,我不是很清楚,有時候只能去瞎猜。

其實聖經上說了,人沒有權利去判斷別人。當猶太人要往犯了姦淫罪的婦人身上砸石頭的時候,耶穌說,你們誰是沒有罪的的,就砸吧。於是人們都走散了。耶穌對那婦女說,走吧,我也不定你的罪。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這個故事說明了什麼呢?是說人應該按照聖經上說的去做沒有錯。但是不應當去照着聖經上的話去給別人定罪。我覺着,如果真正遵循聖經的意思,就應該是潔身自好,嚴格按照聖經的教導去為人處事,而對別人的做法,特別是不符合聖經的做法,也不要去義憤填膺。就像聖經里說的,不要只看到別人眼中的刺,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梁。

前幾年曾經有過一次關於同性戀婚姻的投票。我有一個信基督教的朋友,對我說,其實他對投誰的票不感興趣的,不值得跑一次。但關於同性戀婚姻得事情太重要了,作為基督徒,他不可等閒視之,於是專程跑去投票。既然去了,順便就把共和黨得候選人都投了。聽了之後,我明白為什麼有些政客拼命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了。

上面說了這許多,都是宗教方面的原因。那麼,除了宗教的因素之外,同性戀結婚與我們沒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沒有關係呢?我認為有,但關係不大。可以這麼說,如果同性戀者可以合法結婚,那麼我們每個沒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些損失。但同性戀患者會得到很大的好處。這就是為什麼拼命支持同性戀結婚權利的大部分都是同性戀者本人了。因為他們是在爭取自己的權益。別人支持他們頂多只是從同情的角度,自己並不能得到什麼好處。

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對非同性戀者有什麼影響?一個流行的說法就是向我那個朋友講的,會關繫到我們所有人的孩子們。據說孩子的模仿性很強,如果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很多孩子就會去模仿。他們會認為同性戀是一件很酷的事情,會去跟着學。學的結果就是會有更多的人成為同性戀者。過去電影裡經常播放吸煙的鏡頭,很多孩子看了,去模仿,於是小小年紀就染上了煙癮,甚至還有人進而吸毒。而禁止在小孩子看的電影中播放吸煙的鏡頭,對減少少兒吸煙有很大幫助。

如果您是一個異性戀者,想到您的兒子或女兒將來會跟着某些人學,成為一個同性戀者,是一件不是很愉快的事情。所以說,這個理由是很有說服力的。很多本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人,也轉而對同性戀結婚合法化採取反對的態度。

但我對這種說法不是很贊同。為什麼呢?第一,我認為同性戀是一個性取向問題,而不是道德品質問題。而性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當然,早期的生長環境可能會有影響,比如家長把男孩子從小當女孩子養,或從小把女孩子當男孩子養,都有可能造成性取向扭曲。但基本上來說,性取向是一件生理上的事情。我認為,同性戀者是一種生理上的反常,就像有人長了六個指頭或者左撇子一樣,不是學出來的。

第二,性取向不象吃喝嫖賭等不良習氣,是放縱的結果。人有七情六慾,這是天生的。所謂食色性也,就是說貪吃好色是人的本性。如果不加制約,人們會向追求異性甚至玩弄異性方面發展,但卻不會對異性毫無感覺。人們一般罵人都說色狼,色鬼,而不是說這人木吶,不好色是什麼壞處。

好像是《十日談》裡面,有這麼一個故事,說是一個道學家,養了一個兒子。他認為女人是禍水,因此從小不讓兒子接觸女人。等到兒子成年了,他戴着兒子走進社會。一上大街,兒子看到很多穿着花花綠綠的女人,就問他老爸,說那是什麼。老爸不想讓兒子受誘惑,就想嚇一嚇他,於是就告訴他說,那是老虎。您猜那兒子怎麼說?他說老爸我要養老虎,養好多老虎。

這故事當然是瞎編的。但他說明了一個問題,喜歡異性是人的天性。這天性是上帝造亞當夏娃的時候就放在他們的基因裡面的,不需要人教。如果有人沒有那個基因,那只能是先天不足,或者後天不良。

我這裡討論的性取向只限於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些人是雙性戀,不在我討論的範疇。因為雙性戀如果結婚的話也之能和一個人,而不能重婚。大多數情況下,同性戀者對異性都是持排斥態度。也就是說,叢生理上說,與異性性交,對他們來說不是一件愉悅的事情,反而會覺得厭惡。

所以我認為,如果對孩子放任自流,他可能會學壞,但不會學成同性戀。因為同性戀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壞”事,不但不“壞”,而且非同性戀者要“學”成一個同性戀者的話,還需要很強的自制力。

這就有點象禁慾。如果有人對你孩子說,這一輩子不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是一件很酷的事情,可以有資格當上大主教,甚至當上教皇,你認為孩子會為了酷去效仿嗎?

第三點,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是兩個不同的事情,不可混為一談。就當今的社會規範來講,同性戀行為已經是被社會從法律上認可了的。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帶來法律糾紛。所以說,如果小孩子要學的話,早就有條件學了。

我認為,同性戀基本上是一種生理上的缺陷,就像六指豁牙兔唇連體嬰一樣。有些是心理上的因素造成的,或是後天形成的我也不否認,但心理上的障礙也是一種病,不屬於道德的範疇。有些人強行把同性戀歸類為道德的問題,是我所不贊同的。

作為教會裡的人來說,聖經說不應該搞同性戀就是一個很強的理由了,不必再找其他一些不那麼重要的理由來補充。但我認為,如果一個人信仰一個宗教的話,那麼教義上的規定是限制教徒自己的,不能用來限制別人,特別是有很多人根本不信那個宗教。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政教分離,不能用一個宗教的條條來作為社會的法規。社會沒有規定不許的,你自己可以主動不那麼做,但不應該強迫別人也不許那麼做。

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一個類似的情況就是離婚。按照聖經的觀點,每一對婚姻都是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當事人自己不可隨意拆散。因此按照教義來說,離婚是不應該的。可是我們都知道,現代社會的一個大的趨勢是離婚是夫妻雙方自己的事情。如果實在過不下去,離了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允許離婚並不是說離婚是好事,社會要去鼓勵離婚,而是說不應該強行禁止罷了。

那麼,同性戀結婚合法化會對我們非同性戀者造成什麼損失呢?我覺得經濟上的損失可以算為一條。為什麼這麼說呢?很重要的一點是,如果同性戀者可以結婚的話,那麼當他們一人去世之後,仍然在世的另一方就可以享受另一方的社會安全保險。這對於同性戀這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利益。他們得到了利益,我們自然就是損失了。他們多分走了一點,我們剩下的人就少分一點。不過由於他們的人數很少,雖然他們每個人得到的利益是可觀的,但我們每個人的損失卻是微乎其微的。

除了社會安全保險以外,還有很多地方婚姻會給人們帶來利益,或者權利。比如一個人躺在病床上,神志不清的時候,作為配偶就可以決定如何治療,甚至治與不治。當一個人犯了罪被關進監獄的時候,他的家人就有探監的權利。等等。簡單來說,一紙婚約就想當於一張無條件的委託書,任何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的時候,配偶就是另一半的代言人,受益人,代理人。

試想,一個同性戀者,與他(她)相愛的人一起生活了幾十年,當配偶去世的時候,卻不如一個平時素不來往的遠方的親戚享有更多的權利,這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嗎?

有人說了,如果為了這些個權利,去辦個公證不就行了嗎,為什麼非得結婚呢?這您就不知道了,據說如果同性戀者能夠婚姻合法化,作為配偶能夠享受的權益多了去了。光是聯邦法律就有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涉及到這些權益,其中很多是不能辦公證的。比如說一個人死了之後的社會安全保險,不是他想給誰就可以給誰的。只有配有可以繼續享受。

在這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聯邦法律中,有關民用於軍用的服務福利的有二百八十七條,關於稅務的有一百九十八條,關於社安保險,有關項目,住房,食品卷方面的有一百零六條,關於退伍軍人福利方面有一百零四條,關於僱傭福利和其它零星法律各有七十二條,關於自然資源的有六十三條,關於貿易,商務,知識產權方面的有五十四條,關於移民與歸化方面的有五十一條,關於犯罪,家庭暴力方面有四十七條,關於農業貸款,保修,支付等方面有三十四條,關於財務透露,利益衝突方面的有二十條,還有二十條是關於印弟安人的。

這麼多條法律,要麼都去改,要麼都要去辦公證,那要給國家,政府和納稅人浪費多少錢?誰知道以後還有多少法律是跟婚姻福利有關的?如果允許同性戀者合法結婚,那不是一下子全解決了?

說了這么半天,有人以為我是支持同性戀的。錯了。我個人對於同性戀是持不支持的態度的。首先,我個人是不主張同性戀的。如果有選擇的話,我不會選擇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就像我不希望有六個指頭,或者豁牙兔唇一樣。我也不希望我的孩子,或者我孩子的孩子,成為同性戀者。

我雖然不主張同性戀,不希望更多的人成為同性戀。但我認為我們不應該歧視同性戀者,更不應該教育孩子去憎恨同性戀者。如果我的孩子去取笑一個有生理缺陷的人,我會很嚴肅地告訴他,這是不應該有的行為。

我也不同意同性戀者結婚合法化。但不是簡單地不許結婚,而是要給出另外一種選擇。就像對待寵物一樣,我們不能隨便遺棄寵物,但市政府要有相應的措施,建立動物收容所。我不同意同性戀者婚姻合法化,但我支持給以他們另外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使他們可以享受婚姻配偶所享受的權利。有些州使用civil union這個概念,我覺得是一個好的嘗試。但我覺得civil union這個詞不好,意思不是很清楚。從英文上來說,我主張新造一個詞,用Garriage這個詞來作為同性戀者聯姻的名稱,和Marriage相對應。雙方進入Garriage之後,享有Marriage的一切權利(只有一點除外)。中文的名字可以叫孌姻。這個孌字實際上就是同性戀的意思。

雖然名字不同,從法律上他們享有婚姻的一切權力,也就是說,可以有婚姻之實,不可有婚姻之名。這樣,同性戀者的權益也得到了保障,而且和聖經也不矛盾了。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只不過增加了一個孌姻的概念。我們畢竟是生活在一個以基督教為主體的國家裡,要儘量照顧到教會的感情。

有人認為就是不能儘量滿足同性戀者的權利,甚至應該處處與他們為難,給他們製造困難,這樣他們才會知難而退,同性戀的傾向才能得到遏制。我不太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在不傷害別人的條件下,應該儘量滿足他們的需求。好比說對那些行動不便的人,我們不能強迫他們走路,要給他們提供輪椅,每個停車場還要有專門的停車位留給他們。一般人不能隨便用,用了罰款很重,至少二百大刀。

前面說了,孌姻可以享受婚姻的一切權利,但有一點除外。是哪一點呢?我認為在領養孩子上應該給予限制,不能讓他們象一男一女的夫婦那樣領養孩子。因為孩子在一個同性父母的家庭中成長,會享受不到很多正常家庭中能夠得到的東西,甚至有可能遭到社會的歧視。小孩子沒有自我選擇的能力,社會不應該把小孩子放到一個劣勢的環境當中去。我覺得同性戀是成年人自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應當收到尊重。但既然選擇了這種生活方式,就要承受這種生活方式的後果。而不應該把這種後果延續到一個不懂事的孩子身上

為什麼在領養孩子的問題上孌姻不能和婚姻享受同等待遇呢?因為正常情況下,孩子是由男性父親和女性母親共同造就出來的。同性戀者共同生活不能造就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孌姻不是正常的婚姻,因此就不應該期望和正常的婚姻完全一樣。在平等的原則下,社會應該給予同性戀者更多的權益,但不應該以小孩子的心靈傷害為代價。

當然,如果有成年的孩子,願意認同性戀者為父母,我覺得是應該支持的。所以,同性戀夫婦領養孩子,應該是有自由意志,能夠自我選擇的成年人。

這次最高法院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問題,將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不論是支持還是反對的一方,都不願意承受判決的責任。如果自己是少數的一方還好,反正不用為判決的結果負責。如果是多數的一方,將來總會在歷史上留下尷尬的地位。因為社會的道德和倫理觀念是在變化的,今天的政治正確明天就可能成為笑柄。所以雙方的共識就是不接受這個案子。這樣就不會將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我認為這樣做是明智的。如果我是大法官,也會這麼做。

回來再說我那兩個朋友。其實不說你們也猜到了。那第一個朋友,也就是認為這件事很重要的那一個,是個基督徒。另一個問和我們有關係嗎那一位呢?不是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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