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发展出语言,是基于需求,这是你的论点,并没有什么不对。但对语言的应用如今不是没有法律规范,比如美国历史上因为德国裔移民是最大的群体,而英国裔移民因为来的早而更具有社会地位,所以有过政府强制英国作为正式美国语言的过程,是立法。至今因为西班牙裔的增长而导致很多地区有双语制,因而又有关于英语必须是唯一正规语言的立法提议。
显然语言并不是仅仅是根据需求而“自然”发展的。
你在这些问题上最大的硬伤是对事物没有一个发展的概念看待。人类因为具有思维的能力,因此就有基于不同的成本组织社会的能力,这是动物不具备的。而这种组织的需求是降低社会生存成本为目的。但因为人类一个具体的社会的资源是在变化的,也是有限的,以前无限的资源最终也会成为有限,所以社会生存成本的概念就不同,其组织形式和要求也就会不同,因为不论一个社会是基于什么原则来组织,最终都是需要根据现实来制定什么是需要被强制的。
法律就是这样,你只有两种结局,服从或不服从,没有其他的选择,而后者是有成本的,所以法律具有他律的性质。
而社会里并非没有仅仅是自律就能管理的内容,你可以选择参与或不参与,这类属于锦上添花的性质,不论你什么选择对社会的影响都是相对很小的,比如慈善。
其实你的论点和论据是自相矛盾的,可惜你看不出来。
你等于把事物看成是不变的,而且有终点,比如语言。但你显然没想过我这里给出的关于语言的使用的例子,即语言尽管是社会需要,但可以有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应用要求。在一个环境下合理的,不一定在另一个环境下能被接受。这是语言作为一个单独的事物所具有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论其自身,还是其适用性。
而如果语言是如你所形容的那样局限的,又如何反映人类的思维能力?毕竟思维是无限的,是没有终点的,比如发展出不同的语言。这就是你自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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