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發展出語言,是基於需求,這是你的論點,並沒有什麼不對。但對語言的應用如今不是沒有法律規範,比如美國歷史上因為德國裔移民是最大的群體,而英國裔移民因為來的早而更具有社會地位,所以有過政府強制英國作為正式美國語言的過程,是立法。至今因為西班牙裔的增長而導致很多地區有雙語制,因而又有關於英語必須是唯一正規語言的立法提議。
顯然語言並不是僅僅是根據需求而“自然”發展的。
你在這些問題上最大的硬傷是對事物沒有一個發展的概念看待。人類因為具有思維的能力,因此就有基於不同的成本組織社會的能力,這是動物不具備的。而這種組織的需求是降低社會生存成本為目的。但因為人類一個具體的社會的資源是在變化的,也是有限的,以前無限的資源最終也會成為有限,所以社會生存成本的概念就不同,其組織形式和要求也就會不同,因為不論一個社會是基於什麼原則來組織,最終都是需要根據現實來制定什麼是需要被強制的。
法律就是這樣,你只有兩種結局,服從或不服從,沒有其他的選擇,而後者是有成本的,所以法律具有他律的性質。
而社會裡並非沒有僅僅是自律就能管理的內容,你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這類屬於錦上添花的性質,不論你什麼選擇對社會的影響都是相對很小的,比如慈善。
其實你的論點和論據是自相矛盾的,可惜你看不出來。
你等於把事物看成是不變的,而且有終點,比如語言。但你顯然沒想過我這裡給出的關於語言的使用的例子,即語言儘管是社會需要,但可以有不同的語言,和不同的應用要求。在一個環境下合理的,不一定在另一個環境下能被接受。這是語言作為一個單獨的事物所具有的特點,不是一成不變的,不論其自身,還是其適用性。
而如果語言是如你所形容的那樣局限的,又如何反映人類的思維能力?畢竟思維是無限的,是沒有終點的,比如發展出不同的語言。這就是你自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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