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仄仄平平仄”演变出来的三个“拗句”
“仄仄平平仄 = 中仄平平仄”是格律诗标准句式之一。因为格律诗习惯上押平声韵,所以这个句式更多地是被用作一联之中不参加押韵的“出句”。
写格律诗都写成标准句自然才最完美!但是“金无足赤、天常有云”,有时候为了追求诗意,便增加了追求格律完美的难度,写出来的句子也就不标准了。请看,唐诗里居然常把好好的一个“仄仄平平仄”这个标准句给写成这样:
1-仄仄仄平仄
2-仄仄平仄仄
3-仄仄仄仄仄
不难看出,它们不标准的程度越往下越严重,最下面一句干脆都是仄了。前人把这类虽不标准但仍被格律所接受的句子称为“拗句”,“拗”奏是“别扭”的意思,哈哈。介些“拗句”之所以还能被格律所接受,因为它们还有“救”,被称为“拗救”。待俺逐一言来:
1-仄仄仄平仄 = 中仄仄平仄
这个拗句被称为“小拗”,“小”在哪里?待俺把这句的音步分开之后就能看明白了(---后为笔者注释):
仄仄+仄平+仄 --- 小拗
仄仄+平平+仄 --- 标准句
一二+三四+五
诸诗友都知道一句口诀:“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为啥“二四六”要分明?因为二、四、六的字位恰好是“音步点”,也就是由两个“字(音节)”组成的一个“音步”中的第二个音节。毫无疑问,体现一个音步总体上是“平”还是“仄”,其第二个音节要比第一个音节重要得多。请看上面那句“小拗”,虽然它的第三字“应平而仄”了,但与它共同组成一个音步且位置处在“音步点”的第四字却亦然保持着原来的平声。所以它只能算作“小拗”。因为它“拗”得忒小,所以唐代诗人遇到这个情况是“可救可不救”。也就是说,假如你把“仄仄平平仄”写成了“仄仄仄平仄”,并不算出律。请看古人的例子:
辋川闲居赠裴秀才迪(唐·王维)
寒山转苍翠,秋水日潺湲。
倚杖柴门外,临风听暮蝉。
渡头馀落日,墟里上孤烟。
复值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仄仄仄平仄,平平仄仄平。 --- 不救的例子。
陪诸贵公子丈八沟携妓纳凉晚际遇雨二首 其一(唐·杜甫)
落日放船好,轻风生浪迟。
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 --- 救的例子。(对句救:第三字“生”改仄为平。)
竹深留客处,荷净纳凉时。
公子调冰水,佳人雪藕丝。
片云头上黑,应是雨催诗。
再请接着往下看:
2-仄仄平仄仄 = 中仄平仄仄
这个拗句被称为“大拗”,还是先把音步分开,就容易看明白了:
仄仄+平仄+仄 --- 大拗
仄仄+平平+仄 --- 标准句
一二+三四+五
虽然第三字亦然保持着原来的平声,但第四字却“应平而仄”了。因为第四字的位置是“音步点”,问题可就严重了,所以被称为“大拗”,必须得“拗救”。救的办法是:把对句倒数第三字改为平声。请看:
出句:仄仄+平仄+仄 --- 大拗
对句:平平+平仄+平 --- 第三字“改仄为平”,从而“救”了出句的“大拗”。
对句:平平+仄仄+平 --- 标准句
请看古人的例子:
赋得古原草送别(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 第三字“改仄为平”,从而“救”了出句的“大拗”。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节日新晴归自天庆(宋•杨万里)
初日明雁腹,酸风迎马头。
中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第三字“改仄为平”,从而“救”了出句的“大拗”。
如何一雨过,添却满城秋。
楼观色俱喜,槐榆影独愁。
节中公事少,吏散得吾休。
3-仄仄仄仄仄= 中仄仄仄仄
虽然上面这个句子“拗”大发了,但也只是被称为“大拗”而已:
仄仄+仄仄+仄 --- 大拗
仄仄+平平+仄 --- 标准句
一二+三四+五
“拗”这么大,自然得拗救,救的办法跟上面一模一样,也是把对句倒数第三字改为平声。请看古人的例子:
乐游原(李商隐)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
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第三字“改仄为平”,从而“救”了出句的“大拗”。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雪后十日日暖雪犹未融(宋•杨万里)
地冻雪起立,檐生冰倒垂。
中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第三字“改仄为平”,从而“救”了出句的“大拗”。
日穿银笋透,风琢玉山欹。
今晓还差暖,清寒退尚迟。
生愁便销去,将底伴吟髭。
有人问了:为什么“拗”成这样,唐诗人还可以接受?答:一是因为它这整个一联还是可以通过“出句”和“对句”平仄的重新协调达到声韵的和谐与平衡。二是“仄”本身包括“上、去、入”三声,虽然写成“仄仄仄仄仄”,但整句的音调还是有变化的。比较而言,“平”因为只有“平”这一个声,别说写成“平平平平平”了,就算写成“仄仄平平平”,只句尾有“三个平”连着出现都不可以,都被称为“三平尾”,是律诗的大忌。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常读唐诗可以发现,就格律而言:
1- 一联之中,大多是出句宽松,对句严格。所以“出句”才敢这么大拗特拗,而对句却得规规矩矩;
2- 一句之中,前松后严。所以七言的第一个可以毫无理由的可平可仄,而句尾的三个字,是轻易改动不得的。而且所谓的“一三五不论”,其实“五”也是必须得论的,因为它靠近句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