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Zimmerman和夏俊峰自卫的法和理 |
送交者: 百分之一 2013年10月15日12:05:5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他们两都杀了人,都说自卫,但结局天差地别,Zimmerman( 以下简称 Z ) 被判无罪,夏俊峰被判故意杀人,死刑。有人说如果夏俊峰事件发生在一法制 健全的现代民主国家里,他不会被判死刑。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defense of self-defense allows a person to use reasonable force in his or her own defense or the defense of others .While the definitions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 the general rule makes an important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use of non-deadly and deadly force. A person may use non-deadly force to prevent imminent injury; however, a person may not use deadly force unless that person is in reasonable fear of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Some states also include a duty to retreat, when deadly force may only be used if the person is unable to safely retreat. A person is generally not obligated to retreat if in one's own home。 Florida law, as of 2005, includes a "stand your ground" provision, under which a person who reasonably fears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is relieved of the common-law requirement that one first attempt to retreat, if one can safely do so, before using deadly force.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由此可见,美国构成正当自卫要求是证明reasonable fear, 而中国是对方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 Z在第一时间被警察盘问时就说了一个自卫的故事,他说他看见 Martin 是一陌生人, 加上小区近来有很多强行进入,他就一边追踪,一边报告警察,当看不见 Martin时, 为确定位置,他下车看路标,在他要返回车时Martin就扯上他,Martin拳打他,把 他推到在地,骑在他身上,把他的头他往地上碰撞,他不停地叫喊 help ,Martin看 见Z带的枪,嘴说今晚该到你死了,就去抢枪,Z害怕Martin抢到枪,就对Martin开 枪。 支持Z说法的证据:1 枪击后警察很快到现场,看见Z肿大的鼻子流着血,头后也有 伤和血。 2 有人打了911, 911录音的电话背景就有叫喊 help声音, Z的家人和 朋友在法庭做证是Z的叫喊 ,现场周围邻居也证明听见叫喊 help声音。3 Martin女 友的电话说明是Martin拦住了Z。 4 Z辩方专家就Martin的伤口和衣服鉴定情况说, 衣服距离伤口2-4 inch ,符合开枪时Martin压在上方的说法。5 Z说他想 retreat, 但是Martin用两腿叉着他,他无法 retreat。 控方无法否定 Z说法和证据,要否定 Z正当自卫, 控方就要去证明 Z先打Martin, 挑起冲突,但Martin死了,根本无法证明。大家也知道这是关键,但是去提无法证 明的可能是没有任何意义。所以,juror B37说她给Z判无罪的理由是,He was just doing his job,but bad judgement。 在法庭上,Z的律师就是使陪审团相信Z的故事,因为这个故事真是圆,别人摸是不 到边。控方说Z杀Martin是基于他的种族,应该没有证据支持,只能说Z正好遭遇一 位黑人。肯定是Z挑起事端,他怀疑跟踪Martin,但他也很聪明,一直给警察打电话 汇报,警察告诉他,你不要在管了,我们来处理。Z的故事说为确定位置,他下车看 路标,在他要返回车时Martin就扯上他,Z就这样推脱他挑起事态的责任。一个自愿 治安人员天天就在这几条街道跑的人还要需要下车看路标吗?确实叫人不能理解, 很明显感觉是个借口,但无法去质疑,Z的口袋里没有枪,他敢下车吗?他真是看路 标吗?故事把开枪的理由发挥到了极点,Martin把他打得头破血流不是开枪的理由, 而是Martin要抢枪。法律要求他证明Martin抢枪的动作吗?没有,他也没法证明, 法律要求的是 reasonable fear, 这是由当事人根据事态自己判断,那么,Z带的枪 和Martin骑在他身上就足够说明 ,可见法律没有要求 reasonable fear is correct。 Z的这个理由是再 reasonable不过,因为是Z挑起的事态,他可以说追踪并没有伤害 Martin,他打我出出气也就吧了,但抢到枪那是要咱的命。就这样,Z的自卫是合法 的,因为他有理,有据。 法律就这样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产生问题。就Z的案子法律是公正了,Z个人嬴了,但 美国社会输了。美国人把Stand Your Ground laws称为“Shoot first" law, 在佛 罗里达Stand Your Ground 立法后的拿一年,该州自卫案增加了三倍,因为根据这 个法律人们太容易拿到杀人通行证,在一个人人有枪的社会,你什么时候会没有 fear。 夏俊峰杀死了两个城管和杀伤了一个,在公安侦查笔录中他说城管打他,所以他杀 了城管,毫无无疑正当防卫是夏俊峰提出的杀人理由,控方控告他故意杀人是因为 他杀了人,关键是看谁有证据。 根据中国法律,要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和美国法律一比较,我们就会感觉中国要合法杀人难了。就夏俊峰而言,人肯 定杀了,不用证明,需要证明的是被杀的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夏俊峰的律师陈有西为写了“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陈有西说他们把这份 辩护词已经保存了一年多,没有公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 法官会见他后,鉴于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建议先不要公布这份 《辩护词》,他同意了。说明中国最高法院心中有鬼呀。我把读《辩护词》后看到 的他们怎么为夏俊峰正当防卫辩护的理解和大家分享,感觉就是他们被我杀死了就 证明我自卫了。 1 陈有西写到: 夏俊峰的当庭供述和律师会见笔录证实了其被殴打反抗事实。这 只能说你有一个故事,不能说是证据。 2 夏俊峰手臂有两处软组织挫伤这个肯定是无法证明是遭到他人殴打还是杀人时伤 的。 3 夏俊峰说被对方不锈钢杯和折叠椅自上而下猛打,两三天后才出现青紫瘀伤伤痕。 如果Z的鼻子两三天后才出现肿大流血,Z的故事有证据吗?律师用字很关键,“两 三天后才出现”不是现场伤。 4 关于证明被杀的城管如何进行的不法侵害, 《辩护词》说得非常有声有色,左 一个相符,右一个印证,什么东西都印证夏俊峰的供述,就是无法摆脱还是说法。 5 关于被害人、被告人均无运动伤,陈有西这样解释,均无运动伤痕这说明两被 害人被刺是在正在殴打夏时意外突然被捅的,当时其注意力集中在其他方面,才会 猝不及防。这也与夏俊峰供述两人在一起猛烈殴打他的陈述相符。这是说法,推猜, 不是证据 。说一边上而下在猛烈殴打他,夏俊峰反捅刺他们七刀,大家一点交会都 没有,你杀你的,我打我的, 可能吗 ? 夏俊峰开始可是说自己掏出刀对他们乱扎。 6 陈有西强调当时申、张两人处于前后夹击、近距离俯身或半俯身击打夏俊峰的状 态,而夏俊峰单腿跪地右手持刀由下往上向头后、左侧向后方向乱捅刺,才有可能 刺到张某身体左侧位置较高的部位,向前上方方向捅刺则能刺到申某身体左侧较高 位置。夏俊峰关于捅刺行为的供述已经得到申、张二人的刀伤部位的印证。 中国最 高法院说按照这个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 7 夏俊峰在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陈有西律师辩护系为逃离 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 原话)。这是法庭辩护 吗? 8 夏俊峰的证人史春梅是本案城管执法现场的目击证人,她证实在执法现场五六个 城管随意推拉夏俊峰,将夏俊峰强行推上车。 陈有西就说“ 城管敢于在光天化日 之下随意殴打推拉被告人,他们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没有作任何的纸笔笔录,短短 几分钟就发生如此严重的血案,主动权在谁手里不言而喻。主动殴打被告人的可能 性不但不能排除,而是很大。双方体格力量的对比,夏完全处于劣势,不可能主动 挑起事端。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排除或否定正当防卫的存在。” 把“随意推拉” 变成“随意殴打推拉”,还有什么不可能 ? 总之,如果对比Z的辩护,人家是紧扣法律提出 evidence 。 而夏俊峰的辩护是有 理无据,所谓的证据也仅仅是推理,这是可能,那是可能,连你被打的证据都不说 明问题, 没有证据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理由。对夏俊峰而言,背部的伤口和被害人、 被告人均无没有运动伤既是自卫不成立的理由,也是其故意杀人的理由,这些本身 就是证据。 对于夏俊峰捅刺申、张二人的行为,最高法院用的理由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 人殴打了被告人”,而否定了夏俊峰证明他有正当防卫的理由。国内法学人士认为 正是在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是否殴打了被告人这一关键问题上,最高法院犯了逻辑 上和法律上的问题,因为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并未“排除合理怀疑”。 他们指责最高法院的逻辑实际上将被害人是否殴打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辩方, 法院认为辩方未能“充分证明”,因而辩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国内法学人士认为 为这个证明责任分配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我认为是这些国内法学人士是概念不清,不是法院要求,而是法律要求。中国法规 要求证明针对正在进行的是不法侵害。法律要求这个证明责任分配是不合理和不公 平的吗 ?难道叫死人出来说话才公平和公正吗? 美国的自卫法比较容易滥用,我觉得中国自卫法还比较公平和公正,不容易滥用, 其制订的标准高,这是尊重死的或伤的,特别是死的,他们不可能说话。 对能说话 的也不是不给机会,杀人可以,但得说清楚,仅仅说是不够的,因为只有你是活人, 活人就得do your job,otherwise go with th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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