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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開來故意殺人罪的19大疑問?
送交者: 及時 2014年11月05日01:05:3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北京時間2012年8月20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谷開來、張曉軍(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谷開來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4名被控包庇薄谷開來 的前重慶市公安局高層也會在今日10時宣判,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等4人因為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郭維國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陽有期徒刑七年,王鵬 飛、王智各有期徒刑五年,四人當庭表示不上訴。英國大使館稱曾告知中方不要對谷開來使用死刑。

記錄稿如下:

一、血液樣品違規拿出庫房還能成為有效證據嗎?

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王立軍指使某警員將英商海伍德的心包血樣分成了四瓶(沒有解釋原因),並且指使某警員將這四瓶血樣分別“違 規”拿出物證保管室多日(沒有解釋原因)。所以不能排除這些血樣可能被污染或被做了手腳。檢材因而失去了必須具有的“原始性、真實性”。因此在法律上其血 液樣品已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二、兩份鑑定書哪個更有效

本案對海伍德的心包血液進行了兩個階段的毒物鑑定。第一個階段是案發當日(2011年11月15日),進行了兩次:一次是毒物鑑定,一次是的氰 化物鑑定。兩次檢驗均沒有發現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個階段是4月份進行的毒物鑑定。這次檢驗發現被分成四份的血樣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

這兩個階段的鑑定報告哪個合法和具有可採信性?第一階段產生的鑑定結果在庭審中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理所當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質疑性。而其後進行的鑑定由於檢材流轉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檢材失去了證據的原始性、真實性,所以其後的鑑定結果應當被排除。

三、關於血液樣品的密封及四份樣品氰含量差異問題

四瓶血樣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鑑定時均檢出氰化物毒物,並且四瓶血樣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別。

在這個問題上到庭的鑑定人回答說:可能由於密封不嚴,瓶中毒物會揮發,因其揮發程度不同,造成了這樣的差別。而公訴人在回答辯護律師質疑“原始性、真實性”時說,這些血樣都是密封好的,沒有證據證明血樣被做了手腳。

矛盾出來了:如果鑑定人說的對,那麼密封不嚴達四個月之久的血樣,根據常識會凝結乾燥。如果公訴人說得對,那結論只有一個:此四瓶血樣被分別密 封兩次。在回答蔣敏律師再次質詢時,公安部鑑定人回答:我只對交給我時的這四瓶血樣的鑑定負責。言外之意就是說,交給他鑑定之前所發生的事與他無關。

常識: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質比例應是相同的。只有一種情況下會產生差別,即分成多份之後有人再次分別加入了某物質。在化驗室里完全可以重複這個過程並得出結論。

四、鑑定毒物的程序應該是什麼

公安部鑑定人當庭講,要鑑定具體是什麼毒物,常常是使用“排查法”,即逐一試驗,當發現某一種毒物達到了致死量,也就不再檢查其他的毒物了;同時他還說,會根據案件及現場的情況,着重首先排查某些毒物。

質疑是:1、為什麼公安部鑑定人發現氰化物含量不足以致死以後不再排查其他的毒物?2,他也沒有回答本案當中他們會着重排查哪些毒物,以及為什麼要先檢查這些毒物?法庭對此並沒有查實。

五、毒物致死量的認定符合醫學常識嗎

谷開來的德律師提出質詢,根據顯示的證據並且專門請教過專家認為:公安部鑑定結論當中的毒物含量達不到致人於死的最低量。公訴人回答是:對毒物 的反應存在個體差異。問題又來了:為什麼不往上計算個體差異呢?而往下計算個體差異的依據是什麼?用估計的事實來推理定罪是證據學上的禁忌。法官照樣沒有 採信律師質詢。

六、毒物來源的證據鏈上有缺失能判定證據確鑿嗎

“紅蠟燭”的來源已經查清楚了。製造和銷售毒藥的人也被抓捕,其製造和被當場查獲的48顆“紅蠟燭”毒藥也查獲到案,但銷售毒藥的人的毒藥來 源,售藥人獲得氰化物的來源等等證據都沒有到案;更奇怪的是沒出示對48顆“紅蠟燭”的化學成分進行檢驗的結果。這48顆“紅蠟燭”是否也含有血樣中相同 的化學成分?或相同比例的氰化物?

該毒藥和谷開來使用的毒藥之間的“同一性”關聯證據在這裡缺失了。因此指控谷開來殺人的毒藥來源,以及毒藥的真實性都大打折扣,在一般的證據學上,它的結論應是“證據不足”。

七、到底是毒藥還是其他因素導致海伍德死亡

在庭審當中對“紅蠟燭”的稱呼,證據當中和庭審人員使用了兩種稱呼:“鼠藥”、“狗藥”。根據常識,鼠藥是緩釋性毒藥,老鼠食用它以後通常要一 兩天以後才會死亡。這是因為如果老鼠急速死亡,將導致後來的老鼠決不再會食用該食物。所以它不含氰化物。如果是狗藥,則可能含有氰化物,它會使目標瞬時死 亡。到底是“鼠藥”還是“狗藥”,在“紅蠟燭”已大量到案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做這種鑑定?

庭審顯示,本案的證據鏈條是缺失、斷裂的。導致海伍德死亡的毒藥到底是什麼?本案沒有“唯一”“確定”的證據加以證實。

證據還顯示,公安部於2012年4月份作的血樣鑑定當中的特定的氰化物毒物含量根據法醫學文獻不足以導致人的死亡,只達到通常致死量的一半多。

為此本案也就提出了一個重大的問題:什麼是海伍德真正的死亡原因?

八、案發現場都還有哪幾種藥品,其來源未查清

本案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涉及到的藥品一共有四種:1、紅蠟燭配置的水溶劑;2、谷開來製作的“膠囊”,說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並有證據說 谷開來將其撒在床前地上,偽造吸毒致死的現場;3、谷開來自己帶的“舒緩劑”,其用途不得而知,是緩解谷開來自己作案時的精神緊張還是另有他用?4、維生 素C膠囊,這種膠囊裝的維生素市面極其少見。

這些藥品沒有一一查實來源;沒有逐一鑑定化學成分,以及逐一分清楚它們在本案當中的用途。

九、對微量毒素為什麼沒進行檢驗

現在的毒物鑑定的科技手段已高度發達,其精度可以達到100億分之一克。據說重慶的檢驗設備是公安系統內最先進的。

證據清單中表明:現場查獲了多達23種物品,其中包括幾個玻璃杯極其碎片。偵查機關只將這些玻璃杯上面的指紋的DNA逐一查清楚,卻竟然沒有找到毒物殘留的鑑定結果。只要某個物品接觸過毒物,絕對可以鑑定出其上的毒物殘留。

現場勘查還對門把手進行了擦拭取樣,如果接觸過毒品的手再握過門把手,門把手上也一定可以鑑定出毒品的殘留。

為什麼不做這樣的鑑定,是否是做不出來?如果說這些多達23種物品上均沒有毒藥殘留,那就只能有一個結論:即這些物品以及谷開來本人都沒有接觸過毒藥。

如果現在這些物品還在,仍然可以進行鑑定。

十、證據顯示的殺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谷開來是把自己在家配製的毒藥水劑,在現場裝到一個餐用調料瓶中,並親自用這個調料瓶給海伍德餵水。這種做法太讓人匪夷所思,太不合邏輯。

難以想象谷開來會事先準備並用一個餐用調料瓶去給人餵水!被餵水的人會不產生疑問:我要喝水,你怎麼給我餵醬油呢?這個極其荒唐的,小兒科般的情節!但為什麼竟然出現在本案當中!

十一、公安機關設置在現場的監控證據為什麼沒有到案

證據顯示王立軍事先在現場安排了監控設備。但為什麼控方沒有在法庭上出示警方在現場取得的全部監控錄音(是否還有監控錄像?)?也未作出說明。律師沒有質詢,法庭也沒有要求將此證據到案。須知這應是關係本案的最重要的證據。

這個證據哪裡去了?控方是想隱瞞什麼呢?是不是可以懷疑它能提供什麼不利某人,而有利被告的情節?

十二、夏德良參與犯罪的主觀動機

谷開來要夏德良給提供毒藥,夏德良提供了。但夏德良是否知道谷開來是要用毒藥去殺人呢?如果知道谷開來要去殺人,他提供毒藥就將成為殺人共犯。那麼夏德良是如何考慮的?他為什麼要給提供毒藥,讓自己陷入殺人犯罪當中呢?

給別人提供這種犯重罪的幫助一定是要有動機的?動機是什麼?通常礙着面子提供這種幫助,也會出現將毒藥掉包,讓你殺不成人,而使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時也不得罪你,還幫了你一把。夏德良是否這樣做了?

第一次對血樣鑑定沒有發現毒物,第一次投毒以後造成的嘔吐物當中竟然也沒有發現毒物(既沒鼠藥,也沒狗藥)殘留。從這樣的情節來看,是否可以推斷毒物已經掉包。給伍德服用的是“安慰劑”?

醫學專家說,如剛服用了毒藥就產生強烈的嘔吐(這裡假定是鼠藥,因為狗藥可以含氫化物,會立即死亡),那麼嘔吐物當中的毒藥一定含量最高,結果 就是身體吸收毒藥的藥量減少。但為什麼嘔吐物當中竟然沒有毒藥或氰化物被檢出?這是否意味着確實伍德服用或者說谷開來投放的是安慰劑而不是毒藥呢?

如果這種情況存在,谷開來的故意殺人案有可能變成為殺人未遂案。遺憾的是,庭審並沒有充分質證,以排除這種可能。

十三、谷開來犯罪的主觀動機

關於谷開來的犯罪動機:這裡有幾個問題並沒有查清:

1、其中說到海伍德找谷開來的兒子要巨額的服務費用,僅其十分之一就達到了1,300萬英鎊(1英鎊約合1.5美元,下同),相當於1億多元人 民幣(1人民幣約合0.16美元,下同)。按理講海伍德應該找欠他費用的人要錢,谷的兒子還是一個學生。找他要錢的理由是什麼?這個問題庭審中並未追究查 清。

2、所謂的威脅信當中的“destroy”這個詞通常是毀掉名譽之類的含義,不應該是殺人的含義,谷開來的英文水平應當認識到這方面的區別。

3、庭審中顯示:谷開來不用電腦,兒子的郵件全由張曉軍收到後打印給她看;而以後的證據也顯示;王立軍利用職權早已監控了谷家對外的一切聯繫(包括電話和網絡);

4、庭審前一天,谷的兒子發郵件給蔣敏律師,說明這些年他與伍德每一次交往的情況,明確表示他與海伍德關係至今良好,沒有任何經濟利益糾紛,事件發生之前兩三個月他還與海伍德在北京友好的見面聊天。

5、那麼這個有關威脅的郵件真是谷的兒子發來的嗎?是否真有這麼一個郵件呢?在庭審中,這個重要事實並沒有查清。而谷的兒子發給律師的郵件中堅決否認這一點。

6、那麼是否有其他原因使谷開來感到兒子在受到致命的威脅?證據顯示:只有谷開來與王立軍之間有這種“有關威脅“的交流,谷的家人和身邊人對威脅的事情都聞所未聞。

至此,可以有理由推斷是不是有人“製造”了這個郵件並誇張渲染了這種威脅?使谷開來為了兒子的安全而殺心頓起。

十四、王立軍的參與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1,三次庭審的證詞都明確顯示:王立軍深深地參與了這起事件,策劃了的“謀殺”計劃的各個階段:如怎麼指導谷開來給公安局寫信報案,如何把海伍德引到重慶,每個人的角色分工,然後以涉毒案件控制他,甚至擊斃他,以及其它“謀殺”計劃。

2,按計劃谷開來指示張曉軍到北京接海伍德來到重慶,原計劃讓司機王浩在海伍德下飛機接他的時候與其發生爭執,然後由旁邊的警員將其擊斃。為此,徐明安排手下在海伍德從北京上機後給重慶公安機關打電話報案:有一個大毒梟正飛往重慶。

3,事件後來是這樣展開的:王立軍在作案前一天(2012年11月12日)來到谷開來住處,幫其準備毒藥,中途她手疼,王立軍按照氰化物的解毒方法,找來高錳酸鉀溶液給她泡手,當時王立軍找王皓要紗布,泡在燒杯里的紫色溶液中,幫谷消毒、包紮(王昊證詞)

13日11時,張曉軍偕海伍德乘坐CZ8129航班由京赴渝。王立軍安排郭維國,王鵬飛對海伍德執行監控(郭維國證言)。谷開來供述:當天下午王立軍告訴她:已在飛機出口處對海伍德進行監控“一切都在他掌控當中”。

當晚8時許,王立軍來到3號樓,“他問我怎麼還沒去”,谷稱,“我身體不舒服,不想去了”,“王立軍說,那不行”(谷的證詞)。王立軍叫谷開來 當場寫了一封給公安局的信:稱尼爾?海伍德精神不正常,今晚去會見海伍德擔心自身有安全問題,請求公安對她遠距離保護。寫好後王立軍收走了原件,谷自己復 印了一份。

谷稱:“出門前,王立軍還讓我吃了一碗麵”。勤務人員張曉軍,王昊證詞:當晚王立軍在谷的房間裡呆了20多分鐘,在這期間王立軍讓王送了一碗麵進去。然後王立軍親自送谷開來攜帶着洋酒、茶葉以及毒藥和毒品等物上了汽車,直奔已被王立軍布控的做案現場。

4、13日晚作案回到家後,谷開來分別打電話給郭維國和王立軍,“報告”完成任務的經過。12個小時之後(14日),王立軍來到谷開來住處。谷 說:“你不來,我都快要崩潰了”。“王立軍說讓我把案件從記憶中抹去。我講我有點擔心,他說過一兩個星期就好了。”在此期間王立軍偷偷進行了錄音。

王立軍現在將此錄音為作為指控谷開來殺人的證據。現在此錄音已呈堂證供,成為本案重要的證據。

5、從錄音當中可以知道,谷開來提到王立軍在現場安裝了監聽設備;並且事先在現場布置了警力。谷的原話就是:“有錄音,你也應該聽到整個過程”;在後來的庭審中王立軍沒有否認這一點。

6、2011年11月15日,海伍德被發現死亡後,王立軍指派郭維國帶李陽、王鵬飛、王智等人到現場負責勘驗。11月16日,郭維國等人做出海伍德系酒後猝死的結論,王立軍未提出異議。11月17日,王立軍將王鵬飛、王智提取的酒店監控錄像硬盤交給薄谷開來。

7、谷供述稱:“11月18日晚,海伍德火化後,王立軍用紅機電話打給她,說了8個字:“化作青煙,駕鶴西去”。

可以看到:做案前,案發後谷都向王立軍作了當面“請示和匯報”,王在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也都做了監控,王立軍應比誰都清楚該案件。王立軍在本案 中的角色,應該是一目了然了。儘管谷開來在對起訴書發表意見時就強烈的提出了這個問題:“起訴書沒有講清王立軍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但法官、辯方、控方 在隨後的庭審中都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這個問題。為什麼?

現有的證據足以認定王立軍既是幕後導演,又親自參與了該案;雖然他是否“教唆”“威脅”谷開來犯案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但他絕不能夠成為單純的檢舉人,而很有可能是該案件的同案犯,甚至是主犯或教唆犯;

十五、王立軍的舉報效力

由於王立軍的以上行為,他已經喪失了單純的舉報人的身份,他應該做的是: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動機和行為。鑑於他對薄熙來的後期的態度變化,不排除他有設計陷害谷開來的故意。

王立軍的這一身份導致它的舉報的效力降低。證言的真實性效力降低;

十六、王立軍犯罪的主觀動機推測

1、案發前發生的幾個事實

谷開來供述:自“12·06”案後,她和王立軍關係良好,王調來到重慶後擔任了“我的醫療組長,工作之外對我很盡心,我對他相當依賴”。谷開來 認為,她和王的關係在2011年6、7月份出現了嫌隙。谷稱自5月王立軍當選為重慶市副市長後,因沒當上市委常委有些不滿,“有一次王立軍告訴我,他能不 能進市委常委,就是薄熙來一句話。晚上薄回來,我跟薄說了此事,薄很生氣。”谷稱。

而實際這段時間還出現了一件讓王立軍寢食難安的事件:2011年5月他的鐵哥們,鐵嶺市公安局原局長、原鐵嶺市副市長谷鳳傑,涉嫌買官賣官,貪污受賄,被中紀委雙規,帶走調查。趙鐵星,鐵嶺市公安局原副局長,2010年6月也被帶走調查。

2、王立軍涉及本案中的作為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他參與了谷開來的對海伍德殺害的整個密謀,方案策劃,現場監控、親自布置手下工作,催促谷開來上“戰場”。事後取證,而且還“幫助掩蓋”這一案件:對案件定性為海伍德死於心臟病給與認可,認定死因之後將屍體火化。

現在看來,屍體沒有解剖就火化的結果是:只有王力軍有能力,並且掌握了“製做真相”的所剩的證據了。正如最高檢察院主任法醫王雪梅指出的:屍體火化後,死亡真相的就只剩下從遠離屍體,且脫離監管的檢材中獲取的物證,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證共同編織而就的人造現象。

第二階段在2012年1月29日,王立軍指示手下將海伍德的心包血樣分成四份,並且分別違規拿出保管庫房。然後以此證據並以舉報人的身份指控谷開來。

3、案發後的幾個事實

案發兩個月後的2013年1月14日,王立軍要求王智、王鵬飛、李陽各寫一封辭職信,要點是:海伍德為谷開來所殺,事關領導家庭,無法立案,左右為難,不得已請求辭職。

王智等人供述:王立軍並非要他們真辭職,而是利用他們的辭職來向谷施壓。郭維國也按王立軍的要求,寫了海伍德案發現場勘查存疑的報告。報告中稱,海伍德之死與首長夫人有關。郭維國認為:“王立軍想通過11?15案控制谷開來。達到個人仕途目的。

2013年1月23日王立軍跟徐明抱怨:“以前要去3號樓見谷,都是長驅直入,最近汽車居然被擋,他很生氣”。(徐明供述)

徐明還說:“1月26日左右,王立軍讓他去薄熙來那說說谷飛揚跋扈的情況,替他說說話。徐明認為此舉不妥,有挑撥夫妻關係之嫌,予以拒絕。王告訴徐:“你要是去了,就是為了黨和民族大義,做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會發生一件驚天動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難收。”

4、到底是什麼動機

王立軍由薄熙來提議調到重慶,並委以重任。且在幾年內連提三級,官拜副部。是薄熙來的得力部下。打黑除惡搞得風生水起,重慶治安明顯改善。在王立軍工作出了瑕疵時,薄熙來除了指責和批評他,還總都替他擔待着一些輿論的指責。王立軍對薄熙來只應該是尊敬加感激。

可案發半年前王立軍的態度突然發生變化,他開始搜集有關薄熙來的負面資料,包括操控掌握了谷開來殺人案的證據。

這是否可以推斷;聰明絕頂的王立軍出現了他無法抗拒的危機,他鋌而走險,策劃了謀殺案。為此,一可以作為要挾薄熙來的資本,助其化危為安;二可向上舉報以邀功抵罪。

十七、谷開來到底犯了什麼罪

谷開來當庭承認了自己投毒殺人的過程,如果這是事實的話。但這一犯罪行為並不能排除——犯罪的“手段錯誤”,即誤投了安慰劑(假毒藥)。如果谷開來的確是投的不是毒藥。是殺人的“手段錯誤”,按刑法應判——“殺人未遂”。

目前的合法證據顯示的是:1、第一次嘔吐物當中沒有檢出毒物;2、心包血液當天的兩次合法化驗均沒有檢出毒物;3、第二次化驗檢材儘管失去了 “原始性”,但其結論卻也仍然證明了伍德並非被投毒殺死;4、伍德身體的姿勢變化說明,他不是當時死亡,即他絕對不是氫化物中毒死亡;5、窗戶上的腳印和 窗外的腳印清楚地說明作案後和案發前另有人進入房間,他與海伍德之死有無關係並未排除。

所有這些庭審顯示的事實,以及存在的疑問均說明,海伍德的死與谷開來缺少直接相關證據。

十八、谷開來的犯罪動機和行為是否由王立軍誘導和唆使

1,谷開來在2006年曾經被服用了大量的含重金屬的蟲草膠囊,之後出現嚴重的精神障礙,已經有多位專家參與會診,治療。身邊的工作人員的證言 說明,她這幾年的精神極不正常,性情怪異,經常暈厥,“一年都不出家門10次”(司機王昊證言),“幾年出家門20多次”(張曉軍證言)。她1,800多 天將自己自閉鎖在家中樓上自己的房間裡,按醫生的要求做手工,動不動就將手指扎傷。很少下樓。更不願意出現在社會上,不願見生人。專家認為:這是典型的精 神病症狀。

2,王立軍曾經在鐵嶺設立了“臨終心理研究所”,並自任所長。這種經歷說明王立軍具有心理學知識,同時請注意,王立軍尤其對毒物研究在業內很有 點名氣,06年穀開來重金屬中毒事件據說也是王立軍破的案。他調任重慶以後,在幫助谷開來重金屬中毒的治療上,他是谷開來的“保健醫生”。谷開來極信賴 他。甚至保健醫生給她的藥都要經過王立軍檢驗,而且還經常服用王立軍給她送來的藥品。這就存在了王立軍利用藥物和心理上控制谷開來的可能性。

3,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極精明的公安局長對一個“對他及信賴的“,患有嚴重精神疾患的,且“智力弱於常人”的谷開來進行誘導;如果王立軍希望谷開來犯重罪,並以此要挾薄熙來的話,王立軍完全有能力做到。

但當本案涉及到其他因素或政治因素以後,其刑事犯罪的動機將會極其複雜。本案的複雜性也就幾何級般增大,那麼案件的審理就應將所有的疑點一一查清,而不能草草結案。

十九、其它諸多疑點

1、蔣敏提出,海伍德的最初屍檢,並未發現氰化物中毒的主要典型症狀(瞳孔放大、眼球突出、粘膜出血),僅有肺水腫與腦水腫等氰化物中毒的次要 症狀。王立軍案庭審時也證實:他本人在谷案中並未查出氰化物,為此聯繫美國偵探李昌鈺,試圖求助。而事實是,在海伍德死亡案發的當時,公安機關通過科學的 毒化檢驗並沒有發現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

最高檢察院主任法醫王雪梅指出:用於殺人的氰化物具有“閃電式”死亡的致命效應,一旦毒物接觸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受害者即刻就會出現明顯的致命 性中毒表現。但無論是從王立軍主動向政府提交的谷開來與其詳述殺人經過的秘密錄音中,還是從谷開來與張曉軍在法庭上的殺人供述中,都沒有尋找到兩個“毒殺 者”提供的本該親眼見證的一系列出現在受害者身上符合科學規律的中毒表現:既缺乏來自呼吸系統閃電式窒息的尖叫反應,又缺乏來自中樞神經系統閃電式痙攣的 軀體動作,毒殺者既沒有親眼目睹被害人閃電式的昏迷,又沒有發現被害人閃電式的呼吸心跳驟停。死於氰化物毒殺的屍體,由於血中氰化正鐵血紅素的形成,其屍 斑及血液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異常的鮮紅色。在中國,只要是個法醫,就應該一眼識破這樣的異常。

對警方來說,氰化物的心血檢驗非常簡便易行,這是由於氰化物的致死量極微,一般無需定量分析,血液樣品中的氰化物不經分離就可以用最簡單的方法進行定性檢驗,這是命案中最基本最常規的毒化檢驗。

2,根據谷開來和張曉軍的供述:海伍德在床上是順着床的方向面朝上躺在床上,並且有谷開來給餵水的過程。這種躺位一直持續到谷開來和張曉軍離開房間的時候都沒有變化。

但現場勘查的照片中顯示的卻是死亡的海伍德是從床的另一側橫着趴在床上,兩隻腳在床外,還穿着鞋,床上有滾動痕跡。庭審沒有給予合理的答案。

王雪梅指出:根據中毒的常識可以分析,隨着毒物的發作,尤其是氰化物的中毒,都是極其劇烈,迅速死亡的案件。至少應當是隨着時間的延長,中毒的 程度越來越深,海伍德不可能會再站起來,也根本就不會出現迴光返照的現象。但本案當中海伍德竟然曾經穿好鞋子,又走到床的另一側,然後橫着爬到床上,面朝 下死亡了。

3,在案發現場勘查的一個警員證實:海伍德房間的一個窗戶被打開了30公分,窗台上留有兩個腳印的痕跡,窗外的草地上有兩排被行走腳印壓倒的草的痕跡。

這一情節極其重要!據此,谷開來的律師蔣敏做了案件有重大疑點的質詢,公訴人當庭解釋說,這是五月份的一次發生於該房屋的盜竊案遺留下來的痕 跡。但辯護人講,重慶的五月到十一月份正是雨量充沛,植物生長茂盛的時間段,怎麼可能會七個月前被踩倒的草仍然沒有站立起來?當時盜竊案發生後,有沒有報 過案?警察有沒有出過現場及進行過現場勘查?有沒有報案記錄來證實這一公訴人的主張?再有,難道一個五星級的酒店的保潔工在長達七個月的時間裡面,沒有擦 拭過窗戶上的腳印,關上窗戶嗎?

但法庭駁回律師的質詢: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另有人闖入。不予採信

窗戶的打開和腳印痕跡說明,一定有人到過現場這一事實。所以是否可以推測,海伍德實際上沒有中毒,而是後來酒醒以後,或心臟病發作而死,或是後 來進入的殺手使用其他手段將其殺死。王雪梅認為,事後有人出手讓仍在掙扎的海伍德“機械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該現場勘查的線索極其重要!為什麼法 庭上不查清楚就駁回?

4,王雪梅認為,谷開來殺害海伍德的犯罪動機絕非如她在法庭上供述的為保兒子的生命。以谷開來現實的社會背景,海伍德這個普通英國公民,並非真 的會對在美國生活的薄某某構成生命上的威脅,如果谷開來是在這樣的動機支配下實施的犯罪,那麼,她的犯罪動機一定是非現實的、病態的,在司法精神醫學中, 這樣的動機被定義為“被害妄想”。

王立軍在這場謀殺案中捲入極深,甚至前律師李莊等人都認為王立軍有共犯或者煽動犯的嫌疑。王雪梅說:作為當今中國最高檢察機關的在任法醫,我對涉及海伍德死亡事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最終所認定的事實與結果深表遺憾。

大律師張思之對此案的評價是:此案決不能成為先例。

結論:通過庭審,在沒能回答這些導致該案件唯一成立的重大疑點的情況下,本案判決應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谷開來的案件應當進行無罪推定。

王立軍應再審漏罪——故意殺人罪。

2012-10於北京

附:

谷開來在庭審中說的最多的話“王立軍太陰險了”

谷開來在最後陳述中的7句話(大意):

感謝法院的審判,卸掉了壓在我心中半年之久的大石頭。

感謝檢察院經過艱苦的工作掀開了黑幕的一角。

感謝很多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跟我進行了100多次談話,20多次詢問。讓我認識到這件事對黨和國家造成很壞的影響,我……

我稀里糊塗捲入了這件事,又稀里糊塗做了這件事……

所有這些事都是因為我而發生,造成幾個家庭的悲劇。

我願意承擔……

我坦然面對法庭的任何判決……

(註:任法院制裁,但沒有一句認罪的話。)

谷開來在宣判後會見律師的話:我在庭審中一直抗拒着你們辯護的思路……我是道德上的勝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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