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東方日報》2014年10月16日報道,兩名香港法輪功學員不滿食物環境衛生署於去年四月採取執法行動,在二十六個地點移除未經批准而展示的法輪功橫額和展示板,早前興訟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10月15日,案件的主審法官潘兆初裁定,相關法例並無違憲,食環署雖然多年來一直沒有行動,但不代表法輪功對此有合理期望,故否決兩名申請人徐慧敏和洪瑞峰的申請,並下令二人需支付訟費。案件編號:HCAL 73/2013
法輪功十多年來未經政府批准,在香港各大景點擺放各類宣傳品,阻街占道,引起香港市民不滿、投訴不斷。2003年4月起,香港食環署派出執法隊對法輪功宣傳點開展執法行動,沒收數百條法輪功橫幅、展板,政府的執法行動激起法輪功強烈反抗,7月18日,香港法輪功學員徐慧敏和洪瑞峰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食環署及律政署對法輪功真相點非法侵擾。案件先後於2013年12月2014年4月進行了初審和再審,10月15日,法庭依法作出裁決,拒絕受理法輪功組織的司法覆核申請。
長期以來,法輪功秉承“凡是反對法輪功的就起訴他”的一貫做法,只要是誰對法輪功不利,或者是違背了法輪功要求的事,誰就有可能受到法輪功的濫訴。但他們的濫訴多以失敗告終。香港《虎報》2008年2月14日曾報道,香港高等法院於當年2月12日拒絕受理法輪功組織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稱香港入境事務處拒絕台灣法輪功成員在香港回歸十周年之際進入香港,並非出於宗教歧視。
法輪功在香港濫訴的失敗,再一次讓這一邪教感受到了正義的力量和法律的力量。李洪志和法輪功對人類社會不稍一顧,對正義不稍一顧,對法律不稍一顧。但在每次遭受到“拒絕”、“遣返”的時候,法輪功又總是求救於法律,而不是求助於李洪志的“法身”,這無形之中就戳穿了李洪志法輪大法吹牛皮“無論何時何地都能保護弟子”的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