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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良知突破道德底線審薄讓中國法律蒙羞
送交者: 超越左右 2014年11月29日18:10: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13年9月22日的濟南薄熙來受審後,社會各界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不僅中共黨體制內人交頭結耳,特別紅二代感覺到了極度的傷心,當然也就出現了後來 中共上層出來對紅二代的安慰之舉。違法審判後更在法律界引起了譁然,濟南對薄的所謂審判,不僅程序上出現嚴重違背法律程序上的錯誤,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事實 都不顧,明顯違背了中國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一些法律界大佬紛紛發表看法和評論,最後的結論竟然發現這是審薄一場全面摧毀了道德、法律、良知底線的悲劇。

    一、檢控方羅列了洋洋灑灑九十卷的證據材料,似乎在昭示“證據鑿鑿,罪責難逃”!然 而,沒有一件是構成薄熙來貪腐的直接證據,比如貪賄現場的旁證,指示、條子等具體事證及其對應的受賄對價關係,貪賄過程的錄音錄像,髒物髒款的使用證據和 現場起獲等等,其實所有的證據鏈都是建立在谷開來的證供基礎上的。谷開來是證據鏈最關鍵節點,罪與非罪,全在谷開來一句。如此重大的案件,宏大的證據大廈 只建立在一個人口供的支點上,並且死緩犯人和精神病史患者,簡直是草菅人命的兒戲!這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重要證人必須到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證言不得 作為定案證據。谷開來拒絕到庭,違反了規定,為什麼還能採用她的證據? 如果法庭說“谷和薄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到庭作證”,那就是認為“夫妻關係要迴避”,那麼她還有作證的資格嗎?為什麼不能說明谷開來拒絕到庭的理由呢?最重 要的證人可以隔空放炮,公然漠視最高法的規定,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三、檢方承認谷開來有過精神疾病和吸食精神活性物質史,又說“這些證言均是谷開來入 獄以後、受到追究以後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谷開來的證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檢方光憑嘴上說說,有當時尿查、血檢 陰性的報告嗎?有當時法醫鑑定的結論嗎?熟悉精神病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人很難根絕用藥的,何況谷開來遭受如此巨大的打擊、生命財產隨時都有可能湮滅的壓 力下,她居然不依賴藥物精神病就好了!看來精神病院都該關門了,病人都該遷到監獄去了!這不是天大的荒唐嗎?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四、死緩犯人作證的獨立性值得懷疑。谷開來是個緩刑死囚,她的生死預奪完全掌握在某 些人手裡。試想一下,要是有人對她說,你這樣說就是立功減刑,那樣說就是加罪立死,她會作出如何選擇呢?除非你讓她親自出庭才能證明這種情況沒有可能,偏 偏又不讓她出庭,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五、為羅織證據,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牽鑿附會。一方面查明尼斯房子的產權是德某某 名下的(現在在他公司的名下,有合伙人時是公司的財產,根本不能算個人財產),明知法律上根本不算谷開來房產。另一方面卻採信谷開來口頭授權德某某和姜某 其代持的證言,沒有任何授權書、贈與協議、產權證明的情下就確認這是谷開來的房產,就是徐明行賄薄家的髒物。如果成立的話,此房產屬髒物應該沒收,為什麼 國家不能從德某某那裡收回房子呢?更嚴重的是,此案如果判成,必將開創惡劣先例。因為,照公訴人代持房產的邏輯,就等於說房產是誰的不以出資者和房產證為 依據,只要雙方都承認是代持關係,那就可以認定。那麼以後貪官都說自己的房產是替人代持的,又該如何認定?豈不全亂套了?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六、控方往往在證論不力的時候,提出被告在紀檢委的自書材料來打擊被告。這於理不德 道,於法講不通。檢察院的作用難道僅僅是紀檢委的喉舌或者二傳手嗎?如果這樣,還要檢察院幹什麼?紀檢委直接上法庭起訴好了!紀檢委屬性就是政黨的工具, 決定了它自身不能排除被政治鬥爭和利益操控的可能!

    控方似乎忘了自己的職責:檢察院既是公訴方,同時又是法律實施的監督者,有權有義務 對紀檢委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和對之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證,所以,獨立的檢察機關是防止黨內鬥爭製造冤假錯案的最後屏障。本案轉入司法程序後,被告多次提到自 己在紀檢委受到過壓力作了違心的供述,以理以法,檢方就應當對之申訴進 行調查,以刑訴法第五十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標準作出是否准許被告排除自述材 料的請求。但是我們看到檢方對被告的這一申訴從來都是置之不理,從來沒有看到檢方在這一問題上的行使職責行為,卻只是一味的強調自己的證據都是合法的,一 味地照搬紀檢委的材料,這是不是涉嫌失職瀆職?以紀代檢,以黨壓法,這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七、無法從被告人的直接證據中尋找支持,讓其愛人,一個死緩犯人,尤其又是一個有精神病史的文弱女人,指控老公,置其與絕地,表面看來是司法的勝利,實質反映了司法者的無能和冷酷,是道德和良知的潰敗。這不是摧毀道德和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八、徐明在關於尼斯房產的證言中說到,找到“姜某代持”,並說“我們之間會有信 任”,表明徐明對該房產有着實際的控制權。同時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 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兩者已經清晰地表明,該產權早已經是徐明和姜某之間的事。徐明既是明確的出 資者,又是實際的控制人,產權歸屬不是十分明確了嗎?現在控方非要指鹿為馬說成是谷開來的房產,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九、證人唐肖林證詞矛盾,公訴人認為唐某記錯了,然後讓他更改了證詞,之後又被駁 倒。證詞都是簽名、按手印保證自己說的是真的,如果可以用“記錯了”為由更改證詞,這算不算作偽證?難道可以這樣不停的更改證詞?難道只要證實這一百一十 萬的行賄受賄成立,怎麼改都可以?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王正剛指證的貪污五百萬一事。王正剛一忽兒說是上級馬某某叫其請示薄熙來的,一 忽兒又說是自己自作主張的;一忽兒說請示過李某市長他也知道涉密工程的事,一忽又說除了和薄商諒什麼人也不知道;一忽兒說在這個賓館跟谷開來碰的面(其實 那時該賓館裝修停業),一忽兒又讓其改說另一間賓館。這簡直是為達 目的,而放任、縱容作偽證!說這個五百萬工程款是打到大連財政上,支出難道不要預決算憑據嗎?難道不要李某市長簽字嗎?之後王正剛果真搞出這五百萬,那不 明擺着是大連市的責任嗎?與他作為省長的職責有什麼關係?又哪一條證據證言說到薄來有主觀占有的念頭?哪一條證據證明薄熙來參與了款項的運作?硬要套到薄 熙來利用職務便利合謀貪污上,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嗎?這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一、關於濫用職權的指控。另案生效的判決表明,王立軍及其幾個徒弟,早在“11.15”谷開來殺人案發生以來,至2012年1月19日薄王發生衝突之前,就已經犯了徇情枉法罪,所以薄熙來即使之後對他們採取措施和免職,都是正當的,尤其是王叛逃發生後,採取的措施都是為了挽回對黨和國家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失,何來濫用職權罪之有?

    王立軍明知谷開來有殺人動機沒有及時制止,在谷開來殺人後,合謀掩蓋事實,卻在兩個 月過後突然出爾反爾,向薄熙來“匯報”谷開來殺人真相。薄熙來是谷開來的家屬,向嫌犯的家屬匯報犯罪情節,這已經違紀違法(王立軍正當的做法應該:一是自 己糾正錯案,二是向檢察院檢報)。王立軍的做法一般可以理解為要挾敲詐,薄的過激反應是合情理的。面對要麼認同王立軍個人違法的行為,要麼認同公安局已經 作出的法定結論,薄熙來只能選擇後者,他當時對尼爾伍德死案只能維持公安局已有的結論,完全符合組織制度和法定程序,合情、合理、合法。罔顧事實和過程, 訴之為濫用職權,那不是摧毀法律底線,又是什麼?

    十二、開庭之初,人民網急吼吼發表評論,貶毀被告“薄熙來演技如此之神,撒謊境界如 此之高”,赤裸裸干擾司法公正。被告人有任何法定的辯護權力,在庭審尚未結束,法官尚未認定的情況下,輿論先入為主地詆毀被告人“演技”、“撒謊”,是明 顯的輿論干擾司法公正。這不是法律、道德、良知底線的摧毀,又是什麼?

    十三、庭審進行中,光明網,夥同人民網、新華網、央視網等重要媒體,對薄熙來的依法辯護橫加指責,認為是“玩弄陰謀伎倆”,“徹底的冥頑不化”,“就是自絕於人類正義與公理”。那是簡直就是喪心病狂的恐怖威脅,那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十四、檢方採信的要害證據,幾乎全來自重案犯人或嫌疑人的證言,用這樣一群的殺人 犯、貪腐犯、叛逃犯、詐騙犯、吸毒者、精神病人組成的證人團,來指控一位對黨、對國家、對人民有重大貢獻和在百姓中有重大威望的高級領導人,那是黨、國 家、人民的恥辱!那不是摧毀法律、道德、良知底線,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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