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中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特別法庭旁聽的人員陸續到京。
11月17日,彭真對特別法庭旁聽人員作了重要講話,強調這次審判的原則是只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不審理黨內、人民內部的錯誤,包括路線錯誤,不解決黨紀、軍紀、政紀的問題。強調審判嚴格依法辦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月20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十名主犯被押上歷史的審判台,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執行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審判。特別法庭設在北京市正義路一號公安部大禮堂。
審判從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歷時兩個月。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開庭20次,第二審判庭開庭22次,法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次法庭調查。
審判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個主犯罪大惡極,民憤很大,但法庭依法保障了這些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80年10月11日,司法部根據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關於在審判中確定律師席位、維護被告人權益的指示,推薦了全國知名律師,經被告人選定和法庭指定的出庭辯護的有十位律師,他們是:韓學章、張中(為姚文元辯護);甘雨霈、傅志人(為陳伯達辯護);馬克昌、周亨元(為吳法憲辯護);張思之、蘇惠漁(為李作鵬辯護);王舜華、周奎正(為江騰蛟辯護)。
江青、張春橋、王洪文、黃永勝、邱會作沒有委託律師辯護,本人也不要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為他們辯護。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依法進行辯護,對準確判定罪行起到了作用。法庭聽取了辯護、辯論和最後陳述。
隨着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結束,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在量刑上。
1981年1月20日,遵照彭真同志的指示,我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身份,就我國法律有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罪行量刑規定的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1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登了這篇訪問,全文如下:
記者:特別檢察廳起訴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等罪行,法律對這些罪行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劉復之: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適用刑法第九十二條,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裝叛亂罪,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革命殺人、傷人罪,適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以上三種罪行之一的,如果“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可以判處死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條,“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執行死刑。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適用刑法第九十八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十五年。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適用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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