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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社会的“刁民”
送交者: diogenes 2005年01月05日10:47:4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富裕社会的“刁民”


中国传统民间智慧中,“刁民”一词明显带有贬义,总教人联想到在异常恶劣环境下出现的一小撮不可理喻的人,因此有“穷山恶水出刁民”之说。对大部分安分守己、逆来顺受的中国人来说,“贫不与富敌,富不与官争”是平凡人的处世之道;在权贵面前卑躬屈膝就是“懂世故、识时务”;反之,不畏强权、据理力争就是“大逆不道”的刁民所为。

在我党的长期宣传和思想教育下,人们都相信刁民是社会上的异类,是滋事分子,故必须与之划清界线。即使知道他们当中有不少是受到无理迫害的人,为了明哲保身,绝对不能予以同情,否则只会自找麻烦。正所谓,天要下雨、狼要吃羊,是天经地义的事,要躲躲不过,想避避不了,要怨就怨自己是“羊”,挣扎是没有用的,还是乖乖认命吧!

芦笛在题为《中国少的正是“刁民”》的文章中为“刁民”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民中自身权利意识比较发达,具有足够的胆识捍卫自己的神圣权利,又能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权力的非法侵夺,使得权势者无法为所欲为的先进分子。”又说:“西方人民和中国人民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人家个个是‘刁民’。”

所谓“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或inalienable rights)的观念,其实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的产物。在此以前,人们都默认“强权就是公理”(might is right)这一既定事实,甚少有人敢公开质疑王侯将相和贵族阶级所享有的特权。直至最近二百多年,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的兴起令社会上出现翻天覆地的转变,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逐渐成为主流,法治和人权的观念才逐渐深入民心。

不少抱残守缺的中国人至今仍然认为,法律是反映当权者意志的统治工具,对于建基于自然权利和公平原则的西式法治,仍没有充分的认识。记得老芦说过,在汉语里“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s)是两个混淆不清的概念。正因为含糊的观念和思考逻辑,人们都误以为没有权力的人就没权利可言;故此他们也就不会明白,那些无权无势的市井小民,究竟是凭什么去争取合理权益了。

老芦的文章有时像暮鼓晨钟一样发人深省;有时却像闪电雷鸣,让人蓦然惊觉自己思想上的贫乏和缺失。不过在“刁民”问题上,老芦就似乎来得有点儿太过轻描淡写。谈及西方社会的情况时,老芦声称:“人家这儿无民不刁,可以说‘人民=刁民’,所以自然用不着特地造个词来区分之。”我不禁要问,这样的说法是否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较早前,有关“民粹主义”的讨论甚嚣尘上。跟友人聊起这个话题时,我列举了一些事例去证明,富裕社会(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意识形态上较接近西方的香港和台湾)中有一类人,对“刁民”这个带有负面意义的称号,确实当之无愧,实至名归。据我所观察,“富裕社会的刁民”一般都有以下特色:

一、 只谈权利,不谈责任
二、 以感觉替代思考
三、 只会埋怨投诉,不会自我检讨
四、 撒泼耍赖,强词夺理
五、 自私自利,自我中心
六、 推卸责任,委过于人
七、 以人家的过错去为自己的过错辩解
八、 双重标准:律人以严,待己以宽
九、 不能容忍与自己立场不同的意见
十、 把个人问题政治化,或诉诸于法律解决

一些英美论者称这种刁民心态为“entitlement mentality”。值得注意的是,在英语里entitlement一字有两重意义,既指“权利”(rights),也可以理解为“褔利”(welfare)。如果不能分辨“权力”和“权利”是中国人的通病;那么,混淆“权利”和“褔利”就是富裕社会之所以会出现刁民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某人“is entitled to vote”,就即是说某人拥有“投票的权利”。讨论问题时,如果人家觉得你在闭眼瞎说,就会说:“You are entitled to your own opinion.”,意思是“你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过我可没兴趣听你胡诌)。”然而,在日常用语里,entitlements却与welfare或goodies的意思相若,即“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东西” 。我所说的“刁民”,就是那些把“基本人权”与“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东西”混为一谈的人。

这当中包括在经济不景时要求政府制造就业的人;把收入花光花净,然后等待政府减税、退税的人;不愿储蓄,希望光靠领取公共援助金安享晚年的人;不注意健康,但又想享用廉价公共医疗的人;不好好读书,却要求大学增加学额好让自己可以入读的人;在股市下跌时期望央行减息刺激经济,或主张政府出手救市的人等等。当然还有那些相信幸福会从天而降,免费午餐会源源不绝供应的人。

在富裕社会生活容易让人产生错觉,误以为他人有义务去成就自己的美满生活。可是往往期望越大,失望便越大;一旦刁民的要求未能满足,他们便会唠叨个没完。颠倒是非,把争取个人利益(self-interest)说成是捍卫应有的人权(human rights),是刁民的拿手好戏。控诉谩骂、厉声疾呼和制造舆论,更是他们经常用来向政府和政客施压的手段,因为他们都深谙“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道理。

刁民的另一特点是喜欢循法律途径解决个人问题。那些不听劝告,不肯戒除吸烟恶习,最终因患病入院治理而要入禀法院向烟草公司索偿的人,难道就从来不知道吸烟会危害身体健康么?那些在股市上涨时趾高气扬,股市暴挫时却要向证券公司的财经分析员大兴问罪之师,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难道就不明白证券公司本身也有参与股票买卖,财经分析员的说话不可尽信这个简单的道理么?类似这样的诉讼,是依法争取合理权益,还是滥用法律程序呢?

讨论人权问题时,许多论者都没注意到,自由主义中有关“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其实只包括负面意义上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即免于受欺凌和迫害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免于受无理拘押、禁锢的自由;免于因思想或言论而被判罪的自由;以及个人财产免受侵吞、剥夺的自由等等。这些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合理权利,跟刁民所要求的“福利”根本不是一回事。

启蒙运动的一大贡献是公民意识的普遍提升,随之而来就是对当权者统治合法性的质疑。当人们逐渐明白国家或政权其实只是“手段”,人民的福祉才是“目的”时,便会对政府施政产生种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期望。政客为了争取民意支持,不惜千方百计迎合民众的诉求,甚至承诺大洒金钱,以包办全民幸福作为己任。林林总总的福利计划(entitlement programs)令人产生错误的印象,以为医疗、教育、就业和住屋等都是基本人权,甚至相信享受美满生活是毋须付出任何代价的。

可是,牛奶和蜜糖都是要花钱买回来的economic goods,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刁民一边要求更多福利,一边要求政府减税退税,到头来政府只有靠加印钞票或增发债券去填补赤字。至于将来民穷财尽、国库空虚、金融败坏和恶性通胀等种种苦果,就只有由下一代人来承担了。

基本人权其实只有一项,就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同等权利下,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方式去过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live your life as you choose so long as you don’t infringe on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这是每一个人,当然包括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享有和争取的合理权利。仅此希望中国人不要再做老芦所说的顺民,也不要羡慕富裕社会的刁民;能够做活得有尊严的人,就已经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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