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社會的“刁民” |
送交者: diogenes 2005年01月05日10:47:4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富裕社會的“刁民”
在我黨的長期宣傳和思想教育下,人們都相信刁民是社會上的異類,是滋事分子,故必須與之劃清界線。即使知道他們當中有不少是受到無理迫害的人,為了明哲保身,絕對不能予以同情,否則只會自找麻煩。正所謂,天要下雨、狼要吃羊,是天經地義的事,要躲躲不過,想避避不了,要怨就怨自己是“羊”,掙扎是沒有用的,還是乖乖認命吧! 蘆笛在題為《中國少的正是“刁民”》的文章中為“刁民”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民中自身權利意識比較發達,具有足夠的膽識捍衛自己的神聖權利,又能在現有法律制度下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權力的非法侵奪,使得權勢者無法為所欲為的先進分子。”又說:“西方人民和中國人民的最大區別之一,就是人家個個是‘刁民’。” 所謂“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或inalienable rights)的觀念,其實是近代西方啟蒙運動的產物。在此以前,人們都默認“強權就是公理”(might is right)這一既定事實,甚少有人敢公開質疑王侯將相和貴族階級所享有的特權。直至最近二百多年,工業革命和資產階級的興起令社會上出現翻天覆地的轉變,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逐漸成為主流,法治和人權的觀念才逐漸深入民心。 不少抱殘守缺的中國人至今仍然認為,法律是反映當權者意志的統治工具,對於建基於自然權利和公平原則的西式法治,仍沒有充分的認識。記得老蘆說過,在漢語裡“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s)是兩個混淆不清的概念。正因為含糊的觀念和思考邏輯,人們都誤以為沒有權力的人就沒權利可言;故此他們也就不會明白,那些無權無勢的市井小民,究竟是憑什麼去爭取合理權益了。 老蘆的文章有時像暮鼓晨鐘一樣發人深省;有時卻像閃電雷鳴,讓人驀然驚覺自己思想上的貧乏和缺失。不過在“刁民”問題上,老蘆就似乎來得有點兒太過輕描淡寫。談及西方社會的情況時,老蘆聲稱:“人家這兒無民不刁,可以說‘人民=刁民’,所以自然用不着特地造個詞來區分之。”我不禁要問,這樣的說法是否把問題過於簡單化了? 較早前,有關“民粹主義”的討論甚囂塵上。跟友人聊起這個話題時,我列舉了一些事例去證明,富裕社會(包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意識形態上較接近西方的香港和台灣)中有一類人,對“刁民”這個帶有負面意義的稱號,確實當之無愧,實至名歸。據我所觀察,“富裕社會的刁民”一般都有以下特色: 一、 只談權利,不談責任 一些英美論者稱這種刁民心態為“entitlement mentality”。值得注意的是,在英語裡entitlement一字有兩重意義,既指“權利”(rights),也可以理解為“褔利”(welfare)。如果不能分辨“權力”和“權利”是中國人的通病;那麼,混淆“權利”和“褔利”就是富裕社會之所以會出現刁民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某人“is entitled to vote”,就即是說某人擁有“投票的權利”。討論問題時,如果人家覺得你在閉眼瞎說,就會說:“You are entitled to your own opinion.”,意思是“你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不過我可沒興趣聽你胡謅)。”然而,在日常用語裡,entitlements卻與welfare或goodies的意思相若,即“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東西” 。我所說的“刁民”,就是那些把“基本人權”與“非必要有,但大家都想享有的好東西”混為一談的人。 這當中包括在經濟不景時要求政府製造就業的人;把收入花光花淨,然後等待政府減稅、退稅的人;不願儲蓄,希望光靠領取公共援助金安享晚年的人;不注意健康,但又想享用廉價公共醫療的人;不好好讀書,卻要求大學增加學額好讓自己可以入讀的人;在股市下跌時期望央行減息刺激經濟,或主張政府出手救市的人等等。當然還有那些相信幸福會從天而降,免費午餐會源源不絕供應的人。 在富裕社會生活容易讓人產生錯覺,誤以為他人有義務去成就自己的美滿生活。可是往往期望越大,失望便越大;一旦刁民的要求未能滿足,他們便會嘮叨個沒完。顛倒是非,把爭取個人利益(self-interest)說成是捍衛應有的人權(human rights),是刁民的拿手好戲。控訴謾罵、厲聲疾呼和製造輿論,更是他們經常用來向政府和政客施壓的手段,因為他們都深諳“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道理。 刁民的另一特點是喜歡循法律途徑解決個人問題。那些不聽勸告,不肯戒除吸煙惡習,最終因患病入院治理而要入稟法院向煙草公司索償的人,難道就從來不知道吸煙會危害身體健康麼?那些在股市上漲時趾高氣揚,股市暴挫時卻要向證券公司的財經分析員大興問罪之師,要求賠償損失的人,難道就不明白證券公司本身也有參與股票買賣,財經分析員的說話不可盡信這個簡單的道理麼?類似這樣的訴訟,是依法爭取合理權益,還是濫用法律程序呢? 討論人權問題時,許多論者都沒注意到,自由主義中有關“天賦人權”和“自然權利”的概念,其實只包括負面意義上的權利(negative rights),即免於受欺凌和迫害的自由(freedom from coercion);免於受無理拘押、禁錮的自由;免於因思想或言論而被判罪的自由;以及個人財產免受侵吞、剝奪的自由等等。這些都是應該受到法律保障的合理權利,跟刁民所要求的“福利”根本不是一回事。 啟蒙運動的一大貢獻是公民意識的普遍提升,隨之而來就是對當權者統治合法性的質疑。當人們逐漸明白國家或政權其實只是“手段”,人民的福祉才是“目的”時,便會對政府施政產生種種合理或不合理的期望。政客為了爭取民意支持,不惜千方百計迎合民眾的訴求,甚至承諾大灑金錢,以包辦全民幸福作為己任。林林總總的福利計劃(entitlement programs)令人產生錯誤的印象,以為醫療、教育、就業和住屋等都是基本人權,甚至相信享受美滿生活是毋須付出任何代價的。 可是,牛奶和蜜糖都是要花錢買回來的economic goods,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刁民一邊要求更多福利,一邊要求政府減稅退稅,到頭來政府只有靠加印鈔票或增發債券去填補赤字。至於將來民窮財盡、國庫空虛、金融敗壞和惡性通脹等種種苦果,就只有由下一代人來承擔了。 基本人權其實只有一項,就是“在不損害他人的同等權利下,自由選擇自己喜愛的方式去過活”的權利(the right to live your life as you choose so long as you don’t infringe on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這是每一個人,當然包括每一個中國人,都應該享有和爭取的合理權利。僅此希望中國人不要再做老蘆所說的順民,也不要羨慕富裕社會的刁民;能夠做活得有尊嚴的人,就已經很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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