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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梁彼得,華人砸自己牌子。
送交者: 溪谷閒人 2016年02月21日16:09:3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持續了一年多的紐約華裔警員梁彼得誤殺非裔青年案最近在全美各地持續發酵,北美三十多個城市和地區的華人紛紛舉行“挺”梁彼得的遊行。

綜合一下相關人士對本案的看法,結論是:華人在砸自己的牌子。或者說“華裔”、”華人”在美國還算不上一個牌子,也可以說,這塊牌子不咋地。創牌子也不是很容易滴。

一、梁彼得是否應該被起訴?判刑是否合理?

@“簡單說,先排除掉判罰是不是公平,我覺得這個案子的認識基礎是,梁確實有罪,這一點不管在中國還是美國,法律上的認識應該是一樣的。現在看到很多觀點,說定罪太重,我覺得在定罪問題上,只有有或者無,定5個罪名,那就看是不是有證據證明涉嫌這5個罪名。”

二、但對梁的判刑是否過重?

@“我覺得起訴的罪名,與其他聲稱‘走火’而牽扯進官司的白人警官相比有點太重了,檢察官應該是可以不把manslaughter(過失殺人)放進官司的。”

@“'間接故意殺人’從中國法的角度,是指放任傷害後果發生的心態,也就是明知某種行為可能造成傷害後果,依然實施了某種行為,這裡又分兩種,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度自信的過失,梁應該是屬於第一種,疏忽大意、沒有盡到足夠的關注義務;而‘走火’,是指因槍支故障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的意外擊發,和行為人本身關係不大。而對梁彼得很不利的一點是:他聲稱是‘走火’,但被實驗排除了。”所以基於此,對於“因為白人警察犯了法沒事,所以我們犯了法也應該沒事,不然就是種族歧視”的觀點。

@“現在的問題是:白人警察沒有犯法,我們的華人警官確實犯法了。現代法律都不會將種族作為裁量的證據。”

三、為梁彼得遊行,美國華人可能正在砸自己牌子。

這案子正值全美因密蘇里州弗格森鎮白人警察槍殺非裔獲不起訴、紐約市史泰登島白人警察勒死非裔也不起訴、引發全美示威抗議之際,如何看起來,都逃脫不了種族歧視的嫌疑。這兩起案件中,白人警察沒犯法嗎?

@“有嫌疑和犯法是兩回事。有嫌疑正常,在美國得定罪才叫真犯法。”

@“另兩起案件我都有關注,那兩起案件都是客觀證據對警察有利,主觀證據不利,第一起弗格森案後來證實他試圖奪槍,而第二起是因為拒不服從警察指示,在被制服過程中引發了疾病,顯然都達不到犯罪的程度。警察使用武器和行為合法,是不起訴的基礎”。


四、梁彼得的五項罪名是不是都無疑義呢?

@“要根據每一個罪名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去判定。如果在中國,這五個罪名會被吸收進入最重的那個,也就是過失故意殺人罪里。”

五、在本案中,陪審團制度是否應該被質疑?

@“這個案件主要看辯方怎麼用證據重建事實和說理,目前看辯方沒有說服陪審團,那麼意味着要麼辯方的證據沒有說服力,要麼說理不足以服人。”陪審團儘管不專業,但是有基本常識,並且會在法官的指引下做出適當判斷。“大陪審團構成肯定不可能都是黑人,所以目前很難得出有種族歧視的結論”。

@“中國也在司法改革中逐步引入陪審團的概念,這是法治進步的表現。目前來看,美國的審判制度還是全世界最完善的,更加完善的制度還沒有研究出來。”亞裔是否因為不發聲,成為了這場運動中被犧牲掉的群體?

六、在有些人看來,這個案件重點就是判罪判得太重了:“很多白人警察誤殺了人,連起訴的人都沒有,但是為什麼偏偏一個華裔遭起訴,還要5項罪名將其定罪,15年牢要坐呢?”對此,有說法稱:“亞裔因為不發聲,成為了這場運動中被犧牲掉的群體”。雖然梁的行為違反了警務規定,並且在沒有清晰判斷局勢的情況下盲目開槍致人傷亡,難辭其咎。

@“美國想改變‘警察誤殺都不犯法’的觀念,卻不應該從少數族裔下手,我主張一視同仁,那麼現在就不是該替梁喊冤,而是去監督法制系統,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傻逼警察。”

七、對於此事件,華裔群體反應巨大。並且在2月20號全美多個城市的華人集會遊行支持梁。

@“華人對此的感覺是大家一樣有過失而只有華裔警察受到起訴,那就是歧視。再加上大學入學的亞裔歧視,讓華人對此非常敏感,覺得自己在美國各個領域都處於弱勢,沒有發言權。”

@“這些對判決不會有太大影響,在美華人也僅僅有本事在中文媒體造勢,屁用沒有。華人搞民運,大部分都是為了為自己掙影響力。並且有礙華人在美聲譽。” 

@“我覺得目前證據對梁是不利的,這種情況下,華人更要理智,聲援不是靠人多勢眾大聲喧譁。而是需要有的放矢。”

@“華人在美國的政治活動,尤其新移民,簡直就是慘不忍睹。遊行可以啊,但你能保證參與遊行的隊伍里的人都是能說出有道理的話嗎?還得是用英語、還得說得有理有據、如果說不出那就是大減分。現在遊行的這幫人在接受採訪時連整句英文都說不好,誰會搭理你?事實是二十年的老移民說不利索英語都大有人在,天天抱團混唐人街啊。在美國就英文好絕對是個天大的誤會。你如果想找一個能上電視辯論的,估計你得累死。”

@“我之前加入了西雅圖為梁彼得尋求幫助的一個群,他們也是遊行的組織者,但是他們搞的那一套和反日那套沒啥區別。感覺到了美國並沒讓華人學到什麼民主自由法律。”

八、華人想要在美國有政治地位,獲得尊重,改變“模範族裔”的形象,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很簡單,選地區市長,選議員,送自己孩子去精英大學學點不掙錢的專業,別都扎華爾街去。中國人講究悶頭掙錢,莫談國事,到了美國也是一樣,所以我們有最牛逼的會計、銀行家、律師、科學家。政客呢?”

@“遵紀守法,辛勤工作,以寬厚的態度對待其他族裔,華人形象自然提升,跑到美國去輸出革命的話,我覺得只會加劇對立。梁彼得案是否已經到了無法改變的終局?從理性的角度,陪審團不是終判的話,是不是還有一些途徑繼續爭取減刑?

@“只要在法律框架下,不採取非法手段,都是正道,但是要證據說話,不能輿論說話。美國還可以走控辯交易,減刑我覺得還是很現實的,能幫助他少判幾年還是有好處的,但是脫罪我覺得不太可能”。

@“可以通過媒體施壓、政客施壓,但是這個案子來說,比較難,好多證據都是對梁不利的。最要命的是法官也是個亞裔,他還得判你重,不然顯得他偏袒亞洲人。”

九、對於輿論是否能改變案件的判罰。

@“輿論改變不了案件的判罰。輿論所起到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讓一些表面的證據更為深入化,據我所知,美國是有案件提供公民公開查詢的渠道的,但是有時候停留在字面上的證據也只是部分真相,輿論的深度挖掘,有助於全部事實的呈現。就像NETFLIX上的劇《making a murderer》中,從證據角度確實是有瑕疵的,但那不是輿論改變案件,而是輿論使案件中本身不合理的部分顯露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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